行政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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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Administrative Suppl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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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給付又稱行政物質幫助,它是指行政機關對公民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能力等情況或其他特殊情況下,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賦予其一定的物質權益或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是政府提供必需的生存條件、防範生活風險和社會共同生活條件的行政義務。如政府向公民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提供失業、疾病、養老保險,提供公共交通通訊和生活用水用電用氣。廣義的行政給付是政府滿足公民社會權和其他公法受益權行政義務的總和。它的特點就是行政給付行為。
行政給付具有如下特征:
- (一)行政給付以行政相對人的申請為條件
也就是說,行政相對人要獲得相關的物質幫助,必須事先向有權實施一定給付行為的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即使是在自然災難等特殊條件之下的行政給付行為,一般也需要行政相對人在領取救濟物資時辦理一定的手續,這些手續可以視為一種補辦的行政給付申請。
- (二)行政給付是一種行政行為
行政給付的主體一般是行政機關,但是也包括法律、法規授權的社會組織。在其他國家和地區,行政給付的方式逐步趨向多樣化。在許多領域內,行政給付並不是由行政機關直接實施,而是由行政機關撥出專門的款項,支持某些社會福利組織或社會公益事業單位來實施。只要這種給付行為有特定的法律依據,它就仍然屬於一種行政行為。
- (三)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以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
我國行政法學界通說認為,行政給付的內容是行政機關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利益,這種物質利益表現為一定的金錢、物品等實物。實際上,行政給付作為一種行政行為,它的內容主要是賦予行政相對人一定的物質幫助權益。至於行政主體所為的給與行政相對人一定事物的行為,只是對該行政給付行為的執行行為,在性質上屬於行政事實行為。
- (四)行政給付的對象是處於某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
究竟何種特殊狀態之下的行政相對人可以成為行政給付行為的對象,必須由規範性法律文件作出明確的規定。因為行政給付的基礎是國家的財稅收入,國家機關的一切財政收支必須依法進行,而不得隨意支配。一般而言,行政給付的對象是因為某種原因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與對國家、社會曾經作出過特殊貢獻的公民,如災民、殘疾人、鰥寡孤獨的老人與兒童,革命軍人及其家屬、革命烈士家屬等。
其一,行政給付的內容:行政給付的內容是指行政機關通過行政給付行為賦予被幫助人的權益。它不同於行政獎勵的內容,不具有精神上和職務上的權益,一般只具有物質上的權益和與物質有關的權益兩部分內容。
①物質上的權益。表現為向公民提供生活物質保障和防範風險保障的一定數量的實物,一定數額的貨幣、物品等,比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農村的五保戶救濟金等;為促進社會和經濟發展向個人或者企業提供的特定物質支持,如對企業科技開發的財政支持費用、對大學生自主創業的財政支持費用等。
②與物質有關的權益。這是賦予被幫助人以一定的權利,即需具備一定物質條件才能實現的某些權利,如免費入學受教育、享受公費醫療等。公用機構的設立和運行,是政府履行行政給付義務的方式之一,主要用於履行面向社會的普遍和持續的公共服務職能。例如,政府舉辦的學校、醫院、養老院、圖書館、博物館、廣播電臺、出版社、垃圾處理機構等。它們承擔的主要是公共服務職能,不以營利為目的。
其二,行政給付的形式:較為複雜,可概括為以下幾種:
①安置。即從工作、生活、居住上給予安排。
②補助。由民政部門依法對社會上生活困難的人給予的物質幫助。
③撫恤。對特定死者的家屬、傷殘人員給予的物質幫助形式,含有慰問的性質。
④優待。給予被幫助人以與物質有關的權益的物質幫助形式。
⑤救災扶貧。指在較大範圍內對特殊情況下的公民進行的物質幫助形式。
根據我國有關行政給付的法律、法規,我國的行政給付形式主要包括如下幾類:
- (一)撫恤金
撫恤金的發放對象主要是烈士和因公殉職、負傷、病故、殘廢的軍人、警察或者其家屬,其主要形式又包括革命軍人犧牲病故撫恤金、革命殘疾軍人撫恤金、護理費、治療費等。
- (二)生活補助費
生活補助費的發放對象主要是烈軍屬、複員退伍軍人,以及因工傷事故致殘的公民,其主要形式包括複員退伍軍人與烈軍屬定期定量生活補助費、臨時補助費,因公傷殘補助費等。
- (三)安置
安置的形式主要有發放安置費與提供一定的住所等。安置費的發放對象主要是複員、轉業、退伍軍人,如複員軍人建房補助費。
- (四)救濟
救濟的形式包括發放救濟金與發放救濟物資等等,其對象主要是因為某種情況而生活陷入困境的公民,如農村的五保戶、貧困戶,城鎮的貧困戶,發生自然災難的地區的災民等。
- (五)優待
優待的對象是生活上處於某種困境的公民或者法律、法規規定應該予以優待的特定社會成員,如貧困學生、獨生子女等。對於上述優待對象,行政主體可以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減免其學費,或者提供其他的優待措施。
- (六)社會福利
社會福利的對象既包括一般的公民,又包括某些特殊身份的社會成員,其基本方式是舉辦社會福利事業或者發放社會福利金。社會福利事業一般由政府採取資金扶助及政策優惠的方式扶植某些社會福利機構的發展,如社會福利院、兒童福利院、敬老院,以及安置機構、社會殘疾人團體、福利生產單位與科研機構(如假肢科研機構與生產企業)等。
從廣義上講,現代國家的行政給付還包括政府資助發展的社會保障事業,如對於失業人員的失業救濟金、保險金,老人的養老保險金,社會一般成員的醫療保險、安全保險、財產保險,等等。這些行政給付往往採取社會化、企業化的方式經營運作,並能夠多方面的吸收各種資金參與活動,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體現了廣泛的適應性。
各種行政給付的具體程式應由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同形式的行政給付程式也存在一些共同程式規則,主要有:申請、審查、批准、實施,並要求書面形式。由於行政給付的標的多為一定的財物,在程式上還要求辦理一定的財務手續和物品登記、交接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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