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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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扣除是指准許企業把一些合乎規定的特殊支出,以一定的比率或全部從應稅所得中扣除,以減輕其稅負。換言之,納稅扣除是指在計算課稅所得時,從毛所得額中扣除一定數額或以一定比例扣除,以減少納稅人的應課稅所得額。在累進稅制下,納稅人的所得額越高,這種扣除的實際價值通常越大。
因為,一方面,有些國家的納稅扣除,是按照納稅人的總所得,以一定的百分比扣除,這樣,在扣除比率一定的情況下,納稅人的所得額越大,其扣除額就越多;另一方面,就某些納稅人來說,由於在其總所得中扣除了一部分數額,使得原較高稅率檔次降低到低一級或幾級的稅率檔次,這等於降低了這部分納稅人的課征稅率。
稅前允許的扣除額越多,繳納企業所得稅越少,企業投資成本越低,越有利於促進投資。反之亦然,大部分國家利用納稅扣除這種方法來鼓勵研究和開發項目的投資。當然,此種納稅扣除不同於一般意義上的納稅扣除。前者體現了明確的政策目標和調控職能,僅適用特定主體或特定領域,不具有普適性。而後者則是企業所得稅法的一般構成要件,適用於所有符合條件的納稅企業和經濟行為。
已納稅扣除的合理避稅[1]
- 1.境外所得已納稅款扣除避稅法
所謂已在境外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是指納稅人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不包括減免稅或納稅後又得到補償以及由他人代為承擔的稅款。但中外雙方已簽訂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按協定的規定執行。即納稅人在與中國締結避免雙重徵稅協定的國家,按所在國稅法及政府規定獲得的所得稅減免稅,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繳所得稅進行抵免;對外經濟合作企業承攬中國政府援外項目,當地國家(地區)的政府項目,世界銀行等世界性經濟組織的援建項目和中國政府駐外使、領館項目,獲當地國家(地區)政府減免所得稅的,可由納稅人提供有關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後,視同已交所得稅進行抵免。
(1)境外所得的扣除方法。
納稅人已在境外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在彙總納稅時,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予以抵扣,抵扣方法一經確定,不得任意更改。
第一種方法,分國不分項抵扣。企業能全面提供境外完稅憑證的,可採取分國不分項抵扣,即納稅人在境外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應按國別(地區)進行抵扣。也就是說,對來源於境外某一國的各項所得不分項,而是要彙總到一起,作為來源於某國的所得額,按我國稅法計算扣除限額;而來源於境外多國的所得,卻要按來源於每一個國家的所得額,按我國稅法分國計算扣除限額。扣除額不得超過其境外所得,即依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規定計算的應納稅額。來源於某國(地區)的境外所得扣除限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內、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x來源於某國(地區)的所得÷境內、境外所得總額
這裡“境內、境外所得按我國稅法計算應納稅總額”一項應按法定稅率33%計算,其計算公式如下:
境內、境外所得按稅法計算的應納稅總額=境內所得、境外所得x企業所得稅稅率33%
不難證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公式實際上等價於用境外應稅所得乘以我國適用稅率,即:
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境外所得x我國適用稅率
按這種方法計算出扣除限額後,就需要與納稅人境外所得在境外實際繳納的稅款進行比較。如果納稅人在境外各國(地區)已繳納的所得稅稅款低於計算出的該國(地區)“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從應納稅總額中扣除其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款;超過“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限額”的,應按計算出的扣除限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當年不能扣除,也不得作為費用列支,但可以在不超過5年的期限內,用以後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餘額補扣。
第二種方法:定率抵扣。為便於計算和簡化徵管,經企業申請,稅務機關批准,企業也可以不區分免稅或非免稅項目,統一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16.5%的比率抵扣。
(2)兩種方法的選擇。
上述這兩種方法,給企業提供了選擇的可能性。企業在不同的情況下,選擇分國不分項抵扣或者定率抵扣,其稅收負擔是不同的。企業應在分析其自身經營狀況的具體情況後,選擇有利於減輕稅負的境外所得稅稅款扣除方法。
①收人來源國稅率高於16.5%時的策略。
各國對外來投資者均採取了許多稅收優惠政策,使實際稅率與名義稅率相差較大。這裡的16.5%是指實際稅收負擔(下同)。當收入來源國稅率高於16.5%時,企業應選擇分國不分項的抵扣方法。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收入來源國稅率高於33%,實際是按照我國33%的稅率計算出的稅額進行扣除,其超過部分,用以後年度稅款扣除限額的餘額補扣;如果收入來源國稅率高於16.5%而低於33%,則是按照收人來源國實際稅率計算的稅額進行扣除。在這兩種情況下,計算稅額扣除的稅率均大於16.5%,所以選擇分國不分項抵扣方法對企業有利。
②收入來源國稅率低於16.5%時的策略。
當收人來源國稅率低於16.5%時,企業應選擇定率抵扣方法。這時如果選擇分國不分項抵扣方法,由於收入來源國稅率低於我國的稅率,要按照收入來源國實際稅率計算的稅額進行扣除,這樣計算稅額扣除的稅率就小於16.5%,所以選擇定率抵扣方法對企業有利。
- 2.從境內其他企業分回的利潤已納稅額調整的避稅籌劃
除允許納稅人對其來源於中國境外所得依法進行稅額扣除外,企業所得稅法還規定,納稅人從國內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經繳納所得稅的稅後利潤(包括股息、紅利),其已繳納的稅額可以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
納稅人從國內其他企業分回的已納所得稅後的利潤,由於涉及地區的所得稅的差異,其已繳納的稅額需要在計算本企業所得稅時予以調整。調整方法是:
投資方從聯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低於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不退還分回的利潤在聯營企業已納的所得稅。
如果投資方企業所得稅稅率高於聯營企業的所得稅稅率,投資方分回的稅後利潤應該按規定補繳所得稅。
如果聯營企業的適用稅率與投資方企業適用稅率一致,則從聯營企業分回的利潤不補稅;如果雙方適用的稅率相同,但是由於聯營方企業享受稅收優惠而導致其實際執行稅率低於投資企業的,則投資方從聯營方企業分回的利潤也不再補稅。
中方企業單位從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分回的稅後利潤,由於地區之間的法定稅率差異,中方企業應比照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徵稅辦法,按規定補稅。企業對外投資分回的股息、紅利收人,比照從聯營企業分回利潤的辦法,進行稅收調整。
在投資方企業發生虧損時,可以先用需要補稅的分回利潤彌補虧損,不足以彌補的,再用不需要補稅的分回利潤彌補;彌補後有盈利的,則不再補稅。
納稅扣除與稅收抵免區別[2]
稅收抵免(tax credit)是不同於納稅扣除(tax deduction)的一個稅收術語。後者是指從應稅所得中所做的種種減除,其效果在於縮小應稅所得額;而前者是專指從應納稅額中所做的直接扣除,其效果是稅款的直接減少。換言之,納稅扣除是在乘稅率之前所做的減除,而稅收抵免則是在乘稅率之後所做的減除。在國外的稅收文獻中,將這類直接從應納稅額中所做的種種扣除,統稱為稅收抵免:在各國的公司所得稅稅法中,可以看到數目不一的各種抵免規定。最常見的稅收抵免是為減除國際雙重徵稅而採用的外國稅收抵免。此外,為減除國際雙重徵稅,有的國家還對外國所得實行免稅,有的國家則把外國課稅作為營業費用加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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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了跟沒加一樣。。。
謝謝指正,已經對<納稅扣除和稅收抵免區別>的內容做出了更改~
納稅扣除和稅收抵免的區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