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號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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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號圈地,即以商標權之名,行符號壟斷之實。
符號圈地的內容[1]
所謂符號圈地現象,就是以商標權的名義實行符號壟斷的行為。這是我國近年口益滋長的現象。符號圈地現象有兩種主要的表現形式:一是利用商標權取得的註冊制度,將一個符號註冊為“商標”,但沒有任何真正的使用意圖,而後憑藉符號壟斷向他人主張“權利”,這種行為可稱為“註冊中的符號圈地”。譬如各地蓬勃興起的“商標超市”待沽的大多數商標都是專為出售而註冊的虛空符號,從未與商品或服務真正結合。二是商標權人將商標權的範圍擴張為“符號權”,只要他人使用了和自己的商標相同的符號,無論該使用是否屬於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均主張他大“侵權”。這種類型可稱為“權利行使中的符號圈地”。例如,廈華電子公司在電視機上註冊了“CHDTV”商標,“HDTV”是“高清晰度電視”(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的英文縮寫,長虹電器公司在電視機的包裝箱上標註“HDTV ready”,被廈華公司訴以侵權。顯然,長虹公司使用“HDTV”符號,是取其符號本義——高清晰度電視,此時的“HDTV”符號並不是廈華公司信譽的替身,因此並不是商標。廈華公司以“HDTV”符號與自己的商標“CHDTV”之外形近似為由,主張所謂的權利,實際上是將商標權擴展為對“HDTV”符號的獨占。
目前,越來越多的符號圈地行為結合了上述兩種類型的特點,即:選擇一種商業活動中常用的符號註冊為商標,註冊的目的不在於使用,而在於以商標權”之名阻撓他人正常使用該符號。這種行為兼具上述兩種類型的特點:1.註冊的目的不在於使用,因此符號始終未獲得商標的木質;2.阻撓他人進行單純的符號使用,他人的行為並不構成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商標權”人亦無理地主張“權利”。因此,既有註冊中的圈地,也有權利行使中的圈地。
無論哪一種符號圈地行為,均扭曲了商標制度的功能。社會付出巨大的立法、司法與執法成木,絕不是為了保護純粹的符號,而是為了保護商業信譽。符號圈地現象的興起,誘使一些企業不是致力於市場信譽的建立,而是在符號選擇上投機取巧。一方面是圈地者的微本萬利(唯一的成本是商標註冊費),另一方面是誠實使用人的無辜得咎。如同英國圈地運動時期的“羊吃人”現象,符號圈地之下出現了“符號吃企業”的惡果。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以符號圈地的方式謀取利益成為“中國之怪現狀”,必有其獨特的制度上壤。法界中人皆負制度改進的義務,僅諷刺人性的弱點遠遠不夠,還需通過健全制度來“移性”。
可以肯定的是,立法缺陷與認知障礙是符號圈地現象的兩個根源。所謂立法缺陷,是指我國實行過於寬鬆的註冊主義,註冊人無須實際使用商標,亦無須證明自己有實際使用的意圖,即可申請註冊,因此符號圈地非常容易,且成木低廉。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以下簡稱《商標法》)對於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搶註行為,缺乏彈性的禁止條款,只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己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目前,一些專業的符號圈地者專門搶註小城鎮中小有名氣的未註冊商標,使受害人很難證呀“有一定影響”。有些註冊行為結合個案來看,明顯地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例如註冊人與實際使用人有某種特殊聯繫,註冊人明知他人己在先使用),但未必符合‘有一定影響”的條件。另外,《商標法》沒有規定在先使用權,使得符號圈地者與誠實使用人之間的較量往往以圈地者的勝利而告終。因此,立法缺陷是“註冊中的符號圈地”的重要制度根源。
認知障礙是“權利行使中的符號圈地”的重要根源。如前所述,商標的形式是符號,商標與純粹符號之間的關係,需要藉助一定的抽象思維能力才可把握,人們在感覺上容易混淆符號與商標,商標權人一見某符號與自己的商標近似,便誤認為他人使用了自己的商標。分清何謂“商標意義上的使用”,對於非專業人士而言,有一定的難度。雖然也不乏故意而為的權利擴張,但認知障礙是導致“權利行使中的符號圈地”的一個重要原因。
1.註冊中的符號圈地;
2.權利行使中的符號圈地。
1.對商標註冊效力的過度迷信;
2.對商標使用效力的過度漠視;
3.對符號價值的錯估;
4.對“商標使用”和“符號使用”的混淆。
- ↑ 李琛.商標權救濟與符號圈地[J].河南社會科學,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