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号圈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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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号圈地,即以商标权之名,行符号垄断之实。
符号圈地的内容[1]
所谓符号圈地现象,就是以商标权的名义实行符号垄断的行为。这是我国近年口益滋长的现象。符号圈地现象有两种主要的表现形式:一是利用商标权取得的注册制度,将一个符号注册为“商标”,但没有任何真正的使用意图,而后凭借符号垄断向他人主张“权利”,这种行为可称为“注册中的符号圈地”。譬如各地蓬勃兴起的“商标超市”待沽的大多数商标都是专为出售而注册的虚空符号,从未与商品或服务真正结合。二是商标权人将商标权的范围扩张为“符号权”,只要他人使用了和自己的商标相同的符号,无论该使用是否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均主张他大“侵权”。这种类型可称为“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例如,厦华电子公司在电视机上注册了“CHDTV”商标,“HDTV”是“高清晰度电视”(high definition television)的英文缩写,长虹电器公司在电视机的包装箱上标注“HDTV ready”,被厦华公司诉以侵权。显然,长虹公司使用“HDTV”符号,是取其符号本义——高清晰度电视,此时的“HDTV”符号并不是厦华公司信誉的替身,因此并不是商标。厦华公司以“HDTV”符号与自己的商标“CHDTV”之外形近似为由,主张所谓的权利,实际上是将商标权扩展为对“HDTV”符号的独占。
目前,越来越多的符号圈地行为结合了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即:选择一种商业活动中常用的符号注册为商标,注册的目的不在于使用,而在于以商标权”之名阻挠他人正常使用该符号。这种行为兼具上述两种类型的特点:1.注册的目的不在于使用,因此符号始终未获得商标的木质;2.阻挠他人进行单纯的符号使用,他人的行为并不构成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商标权”人亦无理地主张“权利”。因此,既有注册中的圈地,也有权利行使中的圈地。
无论哪一种符号圈地行为,均扭曲了商标制度的功能。社会付出巨大的立法、司法与执法成木,绝不是为了保护纯粹的符号,而是为了保护商业信誉。符号圈地现象的兴起,诱使一些企业不是致力于市场信誉的建立,而是在符号选择上投机取巧。一方面是圈地者的微本万利(唯一的成本是商标注册费),另一方面是诚实使用人的无辜得咎。如同英国圈地运动时期的“羊吃人”现象,符号圈地之下出现了“符号吃企业”的恶果。追逐利益是人之共性,以符号圈地的方式谋取利益成为“中国之怪现状”,必有其独特的制度上壤。法界中人皆负制度改进的义务,仅讽刺人性的弱点远远不够,还需通过健全制度来“移性”。
可以肯定的是,立法缺陷与认知障碍是符号圈地现象的两个根源。所谓立法缺陷,是指我国实行过于宽松的注册主义,注册人无须实际使用商标,亦无须证明自己有实际使用的意图,即可申请注册,因此符号圈地非常容易,且成木低廉。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对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抢注行为,缺乏弹性的禁止条款,只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己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目前,一些专业的符号圈地者专门抢注小城镇中小有名气的未注册商标,使受害人很难证呀“有一定影响”。有些注册行为结合个案来看,明显地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例如注册人与实际使用人有某种特殊联系,注册人明知他人己在先使用),但未必符合‘有一定影响”的条件。另外,《商标法》没有规定在先使用权,使得符号圈地者与诚实使用人之间的较量往往以圈地者的胜利而告终。因此,立法缺陷是“注册中的符号圈地”的重要制度根源。
认知障碍是“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的重要根源。如前所述,商标的形式是符号,商标与纯粹符号之间的关系,需要借助一定的抽象思维能力才可把握,人们在感觉上容易混淆符号与商标,商标权人一见某符号与自己的商标近似,便误认为他人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分清何谓“商标意义上的使用”,对于非专业人士而言,有一定的难度。虽然也不乏故意而为的权利扩张,但认知障碍是导致“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的一个重要原因。
1.注册中的符号圈地;
2.权利行使中的符号圈地。
1.对商标注册效力的过度迷信;
2.对商标使用效力的过度漠视;
3.对符号价值的错估;
4.对“商标使用”和“符号使用”的混淆。
- ↑ 李琛.商标权救济与符号圈地[J].河南社会科学,200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