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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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Unregistered Tradema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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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注册商标又称为非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者未向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提出注册申请,自行在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标记。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的专用权,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使用的未注册商标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
我国《商标法》规定,除了人用药品、烟草制品、兽药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外,其他商品既可以使用注册商标,也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1、未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不得违反《商标法》的禁用规定。
2、未注册商标人不得与他人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
3、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将其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5、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在商品上、包装上标明企业名称或者地址。
6、在国家明文规定应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不得使用未注册商标。
按照《商标法》,使用末注册商标主要应遵循如下规定:
1、不得违反《商标法》禁用条款规定。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的范围:
- 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 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 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 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 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 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 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
- 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2、不得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未注册商标不得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这是未注册商标使用的基本前提。对未注册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问题,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有的是未注册商标使用人故意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这是故意侵权行为;但还有不少确属由于客观上两个商标无意冲突,构成相同或近似,这属于过失侵权行为。在未注册商标管理工作中,对于前一种故意侵权行为,必须从重处罚;对于后一种过失侵权行为,则应酌情从轻处理,以达到制止使用目的即可。这样做,既达到了依法保护注册商标的目的,又在法律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充分考虑未注册商标使用人的利益,有利于更好全面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3、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冒充注册商标是指商标使用人在未经商标主管机关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上标明“注册商标”字样或加(注)或(R)注册标记的行为。冒充注册商标行为,除了表现为在未注册也未申请注册的商标上使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外,还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 虽已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但在未核准之前就加注了“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
- 商标注册人超出了核定使用商品范围使用注册商标并标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标明注册标记的;
- 注册商标因未办理商标续展注册手续而被注销后,或注册商标因违法使用而被撤销后。仍继续使用并加注“注册商标”字样或注册标记的。
4、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是我国《商标法》一个特点,表明我们在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同时,把维护消费者利益放在重要地位。对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样也要求必须保证商品质量。对违反商品质量规定的,《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对未注册商标使用人和商标注册人的处罚适用同一条款,一视同仁。商标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这项法律规定时,其工作的范围主要在商品流通领域中进行,而生产环节中发生的商品质量问题,按照执法分工,主要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来负责查处。对于流通领域中出现的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必须在取得国家有关法定质量检验机构检测证明后,再依照《商标法》的规定来处理。
1、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排除他人在同一类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未注册商标使用人不申请注册,他人有可能先于未注册商标使用者申请注册该商标并可能取得专用权。
2、注册商标如果遭到他人假冒使用,即构成权利的侵害,非法使用人应承担法律责任,而未注册商标不得对抗其他人的使用,先使用人没有依《商标法》请求诉讼保护的权利。
3、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而未注册商标的使用一旦与他人的注册商标构成混同,即可能构成侵权。总之,在未注册商标中,除驰名商标另受法律特别保护外,其商标使用者不享有法律赋予的专用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