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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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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税收行政赔偿)

稅務行政賠償(Tax Administrative Compensation)

目錄

稅務行政賠償的定義

  稅務行政賠償,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造成損失時,有權依法請求賠償,稅務機關有責任予以賠償。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

  稅收行政賠償的構成要件是指稅務機關代表國家承擔賠償責任所應具備的前提條件。稅收行政賠償責任的構成應具備以下條件:

  1.稅收行政賠償的侵權主體是行使國家稅收征收和管理權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這裡的“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還應包括經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和受委托的組織或個人。但其中的工作人員僅指具有稅收徵管職權的稅務人員,而不包括勤雜人員。

  2.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違法。這首先要求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必須是行使稅收征收和管理職權的職務行為,稅務機關以民事主體身份所實施的民事行為,稅務工作人員的個人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不構成稅收行政賠償。其次,稅務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具有違法性。這裡的違法,既包括程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實體上的違法;既包括形式上的違法,也包括內容上的違法;既包括作為的違法,也包括不作為的違法。

  3.存在損害事實。稅收行政賠償以損害事實的存在為前提條件,所謂的損害事實的存在,是指損害結果已經發生。這種損害必須是已經發生並現實存在的,而不是虛構的、主觀臆造的。同時所損害的必須是稅收相對人合法的財產權和人身權

  4.稅務行政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係。在我國稅收行政賠償的實踐中,如何確定因果關係,存在著不同的觀點,其中較有代表性的觀點是採用直接因果關係。所謂直接的因果關係是指行為與結果之間存在著邏輯上的因果關係,即作為原因的行為是導致結果發生的一個較近的原因,並不要求該行為是結果發生的根本性的原因。

稅務行政賠償的範圍

  (一) 侵犯人身權的賠償

  1、非法拘禁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或其他方式剝奪納稅人和其他當事人的人身自由的。

  2、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唆使他人以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身體傷害或死亡的。

  3、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二) 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1、違法征收稅款及滯納金的。

  2、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違法實施罰款、沒收非法所得行政處罰的。

  3、對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違法採取強制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

  4、違反國家規定向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

  5、造成納稅人和其他稅務當事人財產損害的其他違法行為。

稅務行政賠償程式

  (一)稅務行政賠償非訴訟程式

  1、稅務賠償請求人向負有履行賠償義務稅務機關提出賠償要求的。

  2、要求稅務行政賠償須遞交申請書,申請書要載明的事項;

  • (1)受害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 (2)具體的要求、事實根據和理由。
  • (3)申請的年、月、日。

  如書寫有困難的,可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記入筆錄。

  (二)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程式

  1、稅務行政賠償訴訟的提起必須以稅務機關的先行處理為條件。

  2、稅務行政賠償訴訟可進行調解,對賠償請求人的人身權、財產權受到的損害是否應賠償,賠償多少可進行調解。

  3、在稅務行政賠償訴訟中,稅務機關不需承擔對損害事實部分舉證責任

稅務行政賠償的方式

  1、支付賠償金。

  2、返還財產。

  3、恢複原狀。

稅務行政賠償費用標準

  (一)侵犯納稅人和其他涉稅當事人人身權的賠償

  (二)侵犯財產權的賠償

  1、違反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的,應當返還稅款及滯納金

  2、違法對應予出口退稅而未退稅的,由賠償義務機關辦理退稅

  3、處罰款、沒收非法所得或者違反國家規定征收財物、攤派費用的,返還財產

  4、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解除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造成財產損壞或者滅失的,應當恢複原狀或者給付相應賠償金。

  5、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能恢複原狀的恢複原狀,不能恢複原狀的,按照損害程式給付賠償金。

  6、應當返還財產丟失的,給付相應的賠償金。

  7、財產已經拍賣的,給付拍賣所得的款項。

  8、對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給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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