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征收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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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稅收征收管理權[1]
稅收征收管理權是指依據稅收法律對稅收進行征收並對稅務工作進行管理的權力,包括稅收征收權與稅務管理權。
稅收征收管理權的內容[2]
- (一)稅收的開徵與停徵
稅收開徵,即根據經濟發展、財政與經濟調控等需要,決定開始征收某一個稅種。例如最近根據我國稅收體制改革,實行某些收費實行費改稅的需要,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公路法,決定將過去征收的養路費、車輛購置附加等費用改為稅收。國務院根據這一立法,制定了有關費改稅的方案,並於今年年初正式停徵車輛購置附加費而開徵車輛購置稅,下一步還將停徵養路費,開徵燃油稅。停徵稅收,即根據財政或經濟發展的需要,停止征收某一個稅種。例如在改革開放初期,根據一些國有企業盲目投資建設,造成重覆建設,盲目建設,浪費國家資源的情況,國家決定開徵建築稅,後又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根據改革逐步深入,企業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機制的形成,已經能夠完全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並根據自己的發展需要進行投資,這一稅收的作用大大降低,為此國家及時決定暫停征收這一稅種。稅收的開徵與停徵是國家行使稅收征收管理權的重要內容,直接關係到國家的財政收入和巨集觀調控意圖,因而稅收的開徵與停徵必須依據法律和有關行政法規的規定來進行。
減稅,即根據國家經濟調節政策等需要,對於某些依法應予徵稅的行為或財產,在符合國家規定條件時予以免徵稅收的情形。減稅是指對於某種應予徵稅的行為或財產,在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時予以減少徵稅比率或數額的情形。國家確定對某種財產或行為的減稅或免稅一方面是要鼓勵或促進與減免稅有關事業的發展,對這類特殊情況予以政策照顧;二是對於減免稅收的情形應從嚴限制,以保證國家的稅收和鼓勵政策的實施。例如,為了吸引外商投資,國家規定對外商在我國投資實行一定期限的免徵和減徵所得稅的鼓勵政策。這一政策的實施,極大地促進了我國引進外資事業的發展,到目前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36萬家,引進外資3000多億元,既滿足了我國的市場供應,又促進了我國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的發展。
退稅是指將依法已征收的稅款退回給納稅人的行為。退稅分兩種情況,一是國家為鼓勵某種經濟行為,依法規定對其進行退稅,例如,世界各國為促進國內經濟的發展,鼓勵企業將其產品打向國際市場,都對其產品的出口實行退稅,我國也對產品出口實行退還增值稅和消費稅的鼓勵政策;二是在稅收征收過程中由於各種原因稅務機關或人員對於納稅人的行為或財產征收的稅額超過法律規定的數額而予以退還的情形。補稅是指對納稅人的某種行為或財產徵稅時征收的比例或數額不足,或按規定不能減免稅的而給予減免稅照顧,事後發現不符合法律規定,而要求納稅人予以補繳規定數額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