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開徵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稅收的開徵是指國家稅法規定的某種稅收的有效期的開始,稅收開徵權行使的結果是某部稅法法律效力從即日或有明確規定之日起有效,稅款開始實施征收。
稅收的無償性、固定性和強制性,決定了任何一種稅收的開徵、停徵和減免稅、退稅、補稅都直接關係到納稅人的切身利益,直接影響到國家財政收入。因此,稅收的決定權相當重要。《稅收徵管法》第三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作出的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一律無效,稅務機關不得執行,並應向上級稅務機關報告。納稅人應當依照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納稅義務;其簽訂的合同、協議等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一律無效。
對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都必須依照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目前,我國稅法體系中,有些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人大常委會發佈的稅收法律;有些是由法律授權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不論是法律,還是行政法規,都具有普遍的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違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