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回報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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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回報理論是大多數市場經濟國家應用的一種理論,它是指導巨集觀經濟管理者用科學的手段刺激生產、消費和組織財政收入的一種方法。稅收回報與稅收負擔和稅式支出效益是不同的概念。稅收回報是指在一個國家(地區)範圍內,各級政府、企業和個人共同用於生產經營方面的投資創造效益後所取得的國家稅收。稅收回報的豐歉是以稅收回報率的高低來體現的。稅收回報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回報率是指在一個國家(地區)內,政府、企業和個人用於生產經營方面的總投資額加政府減免稅總額與政府在生產經營環節上取得的總稅收額之比,其時間一般以一年為單位。狹義的稅收回報率是指在一個國家(地區)內,政府在某一產業或項目上財政預算投入和稅收減免的總額與這一產業或項目上繳稅金的總額之比,其時間一般以一年為單位。本文論述的主要是狹義的稅收回報問題。知識經濟稅收回報率的測算公式有兩種:
(1)市場經濟發達國家一般採用:
政府在以知識為基礎產業獲取稅收的總額/ (以知識為基礎產業的總投資額+政府減免稅總額)×100%
(2)準市場經濟國家(中國)一般採用:
政府在知識產業實體中獲取的稅收總額/ (政府在知識產業上的財政直接投資額+政府稅式投資額)×100%
稅收回報理論的作用是:通過制定科學的稅收回報標準並實施到位, 以促進經濟發展、公民增收、國家增稅的良性互動,實現國家綜合實力的整體提高。稅收回報是稅收法律法規制定、稅收行政執法、稅收優質服務等稅務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在發展知識經濟過程中,稅收回報理論可以在以下幾個方面發揮作用。
(一)確定積極的稅式支出政策,鼓勵企業和公民向知識產業投資
與稅收回報相對應的是稅式支出。所謂稅式支出,是指一個國家為了實現國民經濟健康、協調、穩定、持續發展,通過稅收制度形成的,以稅收優惠方式來達到目的的間接支出。它的調節作用是通過一些具體手段來實現的,一般的手段有:稅額減免、起徵點和稅收扣除;優惠稅率、優惠退稅、盈虧互抵、稅收還貸和稅收抵免;稅收遞延、加速折舊和特定准備金。
在發展知識經濟的過程中,許多國家實行了程度不同的稅收優惠。如美國在促進信息產業等發展方面,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即直接預算支出)之比為46∶54;奧地利在教育、科學研究、人才培養等方面的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之比為32∶68;新加坡對新興工業、新興勞務公司等方面的稅式支出與直接支出之比為43∶57。日本政府為了支持科技事業的發展,先後制定了《促進基本技術研究稅則》和《增加試驗研究稅額扣除制度》等稅收政策,僅1981年就減免稅額達6萬億日元,占各類減免稅的25%以上,以後的支持就更大了。比利時政府規定,企業用於科研、使用新材料的費用可在企業利潤中全部列支。我國為鼓勵知識經濟發展,自上世紀90年代以來陸續出台了一些稅式支出政策,重點在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稅種上作了優惠規定,其總體稅負與正常稅負相比,優惠程度在26%左右,對促進知識經濟的發展起了一定作用,但與發達國家相比差距還較大。因此,應繼續通過稅式支出的擴大,吸引和鼓勵投資者對知識產業投資,以加快我國知識經濟的發展步伐。
(二)確定政府間不同級次的稅收回報標準,促使各級政府建立以財為綱的知識經濟發展思路
我國目前實行的是分稅制的財政體制,政府間的財政體制分5級,即中央政府財政、地方政府財政(含省、市、縣、鄉,下同)。在現行稅制中,知識經濟提供的稅收回報對5級財政來講,其分配還不夠合理。要調動各級政府發展知識經濟的積極性,就必鬚根據各級政府的不同職能確定不同標準的稅收回報。根據我國的現狀,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各級政府間的知識經濟稅收回報標準應以回報額的40%歸中央、20%歸省、20%歸地級市、20%歸縣和鄉為宜。只有這樣,才能同時調動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發展知識經濟的積極性。各級政府要樹立以財為綱的戰略思想,制定相應的知識經濟發展計劃。要儘量做到上任何一個項目,開發任何一個產品,辦任何一個科技園區,最終都要為國家創稅、為財政增收。最終沒有財政收入的經濟活動要少搞或不搞,但在項目或產品開發初期不能追求太高的稅收回報。
(三)確定不同情況下稅收回報率的最佳界點,以促進知識經濟發展與財政收入增長的良性互動
稅收回報率定高了會阻礙知識經濟的發展,定低了會影響財政增收,定得適中就會促進知識經濟發展與財政收入增長的良性互動,這個適中點就是稅收回報率的最佳界點。我國是一個內部差異性較大的大國,確定知識經濟的最佳界點不能一概而論,既要有整體的最佳界點,也要有不同地區、不同行業的最佳界點,還要有不同時段的最佳界點。由於知識經濟是以高技術和高素質人才為主體的經濟,它可以創造很高的效益,特別是能創造豐富的溢出效益,是政府快速提高財力的重要途徑。因而,我國目前的知識經濟稅收回報率,整體最佳界點定在300%為宜。在知識經濟發達地區,如北京、東南沿海等地區,最佳界點定在500%—560%為宜。在中部地區(湖北等省)最佳界點定在400%左右為宜。在知識經濟不發達地區,如西部省份,最佳界點定在150%—170%為宜。另外,無論知識經濟發達地區、中部地區,還是不發達地區,對知識經濟的某個產業、某個產品,要針對其不同發展時段確定不同的稅收回報最佳界點。
就產業而言,在創業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0—5%為宜,以扶持其快速壯大;在成熟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200%左右為宜,與全國總水平持平,使之既能積蓄快速發展的力量,也有一定的壓力;在豐產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600%左右為宜,既能使企業保持持續發展的態勢,也能通過稅收杠桿調節分配差距,增加國家財政收入。就產品而言,在開發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為0,以鼓勵企業開發新產品,打造名牌產品;在試產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30%以下為宜,使經營者能有較充足的財力對產品進行宣傳和改進;在成熟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300%左右為好,使產品穩定發展;在豐產溢出時段,稅收回報的最佳界點定在600%左右為宜,使企業增收與國家財政增收形成良性互動。
要充分發揮稅收回報理論在發展知識經濟乃至整個經濟中的作用,就必須對現行的財稅體制進行改革。改革的重點主要是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根據稅收回報理論的原理,建立適應知識經濟發展的公共財政體系和稅收制度,界定國家與各級地方政府、與企業和個人的利益分配關係,以規範社會產品分配製度。改革的關鍵措施是:授予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級政府明確的知識經濟發展權、知識經濟受益權、知識經濟稅收回報標準的確定權;建立地區、行業、企業總體稅收回報的研究、測算、監控機制,使之總體稅負不輕不重,以適應發展的需要;允許企業和個人根據所創造效益高低實行不同的利益分配標準,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
第二,根據國際慣例,結合稅收回報理論的操作程式,建立適合知識經濟發展的稅收管理體制。改革的關鍵措施是:建立適應總體稅收回報運作的稅收法規體系,改現在的對某一納稅對象多稅種調節為主稅種調節;建立統一協調的稅收徵管機構,改現在的多層、多頭執法為統一規範執法;建立高效、統一、資源共用的稅收信息化管理體系,增強對總體稅源的監控和稅收回報標準的掌握。
第三,根據知識經濟發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稅式支出管理體系。隨著經濟的發展,國家應進一步加大對知識經濟的稅式支出。稅式支出的政策、稅式支出的使用、稅式支出的效率分析、稅式支出的回報統計、稅式支出的調整策略等等,都應有專門的機構和人員來負責。因此,可以考慮在稅務機構內部組建一支專門的隊伍來從事此項工作,使我國的稅式支出功能得到更好的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