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回报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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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回报理论是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应用的一种理论,它是指导宏观经济管理者用科学的手段刺激生产、消费和组织财政收入的一种方法。税收回报与税收负担和税式支出效益是不同的概念。税收回报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范围内,各级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投资创造效益后所取得的国家税收。税收回报的丰歉是以税收回报率的高低来体现的。税收回报率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税收回报率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内,政府、企业和个人用于生产经营方面的总投资额加政府减免税总额与政府在生产经营环节上取得的总税收额之比,其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单位。狭义的税收回报率是指在一个国家(地区)内,政府在某一产业或项目上财政预算投入和税收减免的总额与这一产业或项目上缴税金的总额之比,其时间一般以一年为单位。本文论述的主要是狭义的税收回报问题。知识经济税收回报率的测算公式有两种:
(1)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般采用:
政府在以知识为基础产业获取税收的总额/ (以知识为基础产业的总投资额+政府减免税总额)×100%
(2)准市场经济国家(中国)一般采用:
政府在知识产业实体中获取的税收总额/ (政府在知识产业上的财政直接投资额+政府税式投资额)×100%
税收回报理论的作用是:通过制定科学的税收回报标准并实施到位, 以促进经济发展、公民增收、国家增税的良性互动,实现国家综合实力的整体提高。税收回报是税收法律法规制定、税收行政执法、税收优质服务等税务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在发展知识经济过程中,税收回报理论可以在以下几个方面发挥作用。
(一)确定积极的税式支出政策,鼓励企业和公民向知识产业投资
与税收回报相对应的是税式支出。所谓税式支出,是指一个国家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健康、协调、稳定、持续发展,通过税收制度形成的,以税收优惠方式来达到目的的间接支出。它的调节作用是通过一些具体手段来实现的,一般的手段有:税额减免、起征点和税收扣除;优惠税率、优惠退税、盈亏互抵、税收还贷和税收抵免;税收递延、加速折旧和特定准备金。
在发展知识经济的过程中,许多国家实行了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如美国在促进信息产业等发展方面,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即直接预算支出)之比为46∶54;奥地利在教育、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等方面的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之比为32∶68;新加坡对新兴工业、新兴劳务公司等方面的税式支出与直接支出之比为43∶57。日本政府为了支持科技事业的发展,先后制定了《促进基本技术研究税则》和《增加试验研究税额扣除制度》等税收政策,仅1981年就减免税额达6万亿日元,占各类减免税的25%以上,以后的支持就更大了。比利时政府规定,企业用于科研、使用新材料的费用可在企业利润中全部列支。我国为鼓励知识经济发展,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陆续出台了一些税式支出政策,重点在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上作了优惠规定,其总体税负与正常税负相比,优惠程度在26%左右,对促进知识经济的发展起了一定作用,但与发达国家相比差距还较大。因此,应继续通过税式支出的扩大,吸引和鼓励投资者对知识产业投资,以加快我国知识经济的发展步伐。
(二)确定政府间不同级次的税收回报标准,促使各级政府建立以财为纲的知识经济发展思路
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税制的财政体制,政府间的财政体制分5级,即中央政府财政、地方政府财政(含省、市、县、乡,下同)。在现行税制中,知识经济提供的税收回报对5级财政来讲,其分配还不够合理。要调动各级政府发展知识经济的积极性,就必须根据各级政府的不同职能确定不同标准的税收回报。根据我国的现状,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各级政府间的知识经济税收回报标准应以回报额的40%归中央、20%归省、20%归地级市、20%归县和乡为宜。只有这样,才能同时调动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发展知识经济的积极性。各级政府要树立以财为纲的战略思想,制定相应的知识经济发展计划。要尽量做到上任何一个项目,开发任何一个产品,办任何一个科技园区,最终都要为国家创税、为财政增收。最终没有财政收入的经济活动要少搞或不搞,但在项目或产品开发初期不能追求太高的税收回报。
(三)确定不同情况下税收回报率的最佳界点,以促进知识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良性互动
税收回报率定高了会阻碍知识经济的发展,定低了会影响财政增收,定得适中就会促进知识经济发展与财政收入增长的良性互动,这个适中点就是税收回报率的最佳界点。我国是一个内部差异性较大的大国,确定知识经济的最佳界点不能一概而论,既要有整体的最佳界点,也要有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最佳界点,还要有不同时段的最佳界点。由于知识经济是以高技术和高素质人才为主体的经济,它可以创造很高的效益,特别是能创造丰富的溢出效益,是政府快速提高财力的重要途径。因而,我国目前的知识经济税收回报率,整体最佳界点定在300%为宜。在知识经济发达地区,如北京、东南沿海等地区,最佳界点定在500%—560%为宜。在中部地区(湖北等省)最佳界点定在400%左右为宜。在知识经济不发达地区,如西部省份,最佳界点定在150%—170%为宜。另外,无论知识经济发达地区、中部地区,还是不发达地区,对知识经济的某个产业、某个产品,要针对其不同发展时段确定不同的税收回报最佳界点。
就产业而言,在创业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0—5%为宜,以扶持其快速壮大;在成熟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200%左右为宜,与全国总水平持平,使之既能积蓄快速发展的力量,也有一定的压力;在丰产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600%左右为宜,既能使企业保持持续发展的态势,也能通过税收杠杆调节分配差距,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就产品而言,在开发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为0,以鼓励企业开发新产品,打造名牌产品;在试产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30%以下为宜,使经营者能有较充足的财力对产品进行宣传和改进;在成熟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300%左右为好,使产品稳定发展;在丰产溢出时段,税收回报的最佳界点定在600%左右为宜,使企业增收与国家财政增收形成良性互动。
要充分发挥税收回报理论在发展知识经济乃至整个经济中的作用,就必须对现行的财税体制进行改革。改革的重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根据税收回报理论的原理,建立适应知识经济发展的公共财政体系和税收制度,界定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与企业和个人的利益分配关系,以规范社会产品分配制度。改革的关键措施是:授予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和省级政府明确的知识经济发展权、知识经济受益权、知识经济税收回报标准的确定权;建立地区、行业、企业总体税收回报的研究、测算、监控机制,使之总体税负不轻不重,以适应发展的需要;允许企业和个人根据所创造效益高低实行不同的利益分配标准,享受不同的福利待遇。
第二,根据国际惯例,结合税收回报理论的操作程序,建立适合知识经济发展的税收管理体制。改革的关键措施是:建立适应总体税收回报运作的税收法规体系,改现在的对某一纳税对象多税种调节为主税种调节;建立统一协调的税收征管机构,改现在的多层、多头执法为统一规范执法;建立高效、统一、资源共享的税收信息化管理体系,增强对总体税源的监控和税收回报标准的掌握。
第三,根据知识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健全税式支出管理体系。随着经济的发展,国家应进一步加大对知识经济的税式支出。税式支出的政策、税式支出的使用、税式支出的效率分析、税式支出的回报统计、税式支出的调整策略等等,都应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负责。因此,可以考虑在税务机构内部组建一支专门的队伍来从事此项工作,使我国的税式支出功能得到更好的发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