盈虧互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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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盈虧互補(Tax Loss Carryforwar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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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虧互補又稱之為彌補虧損,盈虧互抵是指准許企業以某一年度的虧損,去抵消以後年度的盈餘,以減少以後年度的應付稅額,或是去沖抵以前年度的盈餘,申請退還以前年已繳納的稅款。
盈虧互補的方法[1]
一是企業內部彌補,即由本企業以後的應納稅所得額或由本行業或集團內部的盈虧互抵來彌補;
二是企業外部彌補,即通過向外投資而分回的利潤或通過資產重組來彌補;
三是通過彌補虧損後適用低稅率。
盈虧互補的應用[2]
—般來說,都有一個時間限制。這種優惠形式,對扶持新辦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作用,對具有風險的投資有相當大的獎勵作用,尤其對盈餘無常的企業具有鼓勵效果。但這種辦法的應用,須以企業有虧損發生為前提,否則就不具有鼓勵的效果,且就其應用範圍而言,只能適用於所得稅。這種形式是國外最常用的方法之一,我國目前對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外國企業,國營企業、集體企業都有這項規定。例如,企業所得稅條例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盈虧互抵稅收優惠政策[3]
現行《外企所得稅法》和《外企所得稅法實施細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生產、經營的機構、場所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以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彌補虧損期不得超過5年。所謂彌補虧損期是指納稅人某一納稅年度發生虧損,准予用以後年度的應納稅所得彌補,一年彌補不足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贏利還是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年限計算。
- 1.案情說明
廈門日精電子公司系外商投資企業,1997年發生虧損380萬元,1998年贏利60萬元,1999年贏利120萬元,2000年贏利140萬元,2001年發生虧損30萬元,2002年贏利50萬元,2003年贏利180萬元。
- 2.業務解說
對於企業1997年發生的虧損,應當從1998年開始進行彌補,彌補期到2002年止,雖然從1998年開始,逐年延續彌補,但到2002年末,仍有10萬元(即380—60—120—140—50)尚未彌補,但彌補期已滿,2003年不能再彌補1997年的虧損。
- 3.業務指導
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營業機構的,可以由其選定其中的一個營業機構合併申報繳納所得稅。各營業機構有盈有虧的,可以用贏利抵扣虧損,盈虧相抵後仍有利潤的,按有贏利的營業機構的適用稅率納稅。發生虧損的營業機構,應當以該營業機構以後年度的贏利彌補其虧損,彌補虧損後仍有利潤的,再按該營業機構所適有稅率納稅;其彌補額應當按為該虧損營業機構抵虧的營業機構所適用的稅率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