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岸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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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岸經濟指的是一種經濟外向度,其中一個重要指標就是出口依存度,日本經濟是典型的“離岸經濟”。與“在地經濟”(本地區的產業經濟)相對。主要包括離岸貿易和離岸金融。離岸貿易收入可分為兩部分,簡單來說,第一部分是佣金。這一部分的活動被命名為商品服務(Merchantising Services),即是指貿易商按外地買家或賣家要求,安排購買或銷售貨物的服務。所涉及的貨物從外地賣家買入,然後售予外地買家,有關貨物「不進出某地」。貿易商只作為代理人或經紀,並無擔任物主身份。
1、政府推動對一國離岸金融的發展起著關鍵作用:
離岸金融市場最早是自然形成的,但現代離岸金融市場多是東道國政府順應了經濟,金融發展的客觀要求而推動形成的。新加坡發展成為亞洲美元交易中心,馬來西亞納閩島等成為發展中國家離岸中心等都是在政府大力支持推動下的結果。這些經驗告訴我們,我國發展離岸業務必須得到政府的強有力支持和推動,這是個前提條件。
2、制定並實施優惠政策是政府推動的主要方式
當前,國際銀行業對監管環境的敏感度越來越高,亞太地區離岸中心林立,並都提供了優惠政策,我國建立離岸金融市場如沒有相應的政策予以支持,離岸業務將很難發展。我國的優惠政策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稅收優惠。
離岸業務產生於逃避外匯管制、帳戶的隱秘性、潛在的利潤等許多原因,其中很重要的原因是稅收優惠。國際資本在追逐優惠稅收帶來的額外利潤的驅動下,才有可能從本國金融市場逃離出來,進入一個優惠稅收甚至是零稅收的環境中的離岸金融市場。稅收優惠成為各國發展離岸金融市場所採取的優惠政策中最集中的體現。
我國目前在離岸業務的稅收方面尚未邁出實質性步伐,主要表現在:稅收優惠沒有成文的法律承諾,沒有對離岸業務作專門的稅收規定,經常在離岸稅收問題上一事一議,一年一個政策。因此,我國應抓緊制定出與整個國家稅法體系銜接的統一的離岸稅收法規,創造良好的稅收環境,並遵循這樣的原則,即一要保證離岸業務的稅率低於國內同類業務的稅率,二要保證離岸市場的稅負不高於周邊國家和地區離岸金融市場的稅負水平。在制定出統一的離岸金融市場的稅收法規之前,我國可對離岸業務的所得仍按10%征收,免收營業稅,免徵印花稅,對離岸帳戶持有人免征利息預扣稅。
(2)增加經營的自由度。
從法規上進一步保障離岸銀行與非居民從事離岸業務不受外匯管理,離岸資金自由進出和匯兌,離岸存、貸款利率由市場決定。
(3)降低經營成本
離岸存款免提存款準備金、存款保險金、離岸業務在一定程度上可適當降低對流動性比率和清償力的要求。
(4)保密原則
現在有的境外客戶對在我國銀行開立離岸帳戶不大放心,或者不願大量存款,而來自公檢法甚至紀檢、監察等部門經常性地查詢、凍結、扣劃等要求,更加深了一些境外客戶的顧慮,極大地增加了我國銀行開拓離岸市場的難度,有鑒於此,給離岸帳戶的保密作出明確規定已是當務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