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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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在其他國家也叫離婚反省期、離婚考慮期、離婚熟慮期、離婚等候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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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冷靜期是指夫妻協議離婚時,給要求離婚的雙方當事人一段時間,強制當事人暫時擱置離婚糾紛,在法定期限內冷靜思考離婚問題,考慮清楚後再行決定是否離婚。這個法律規定當事人冷靜思考離婚問題的期限為“離婚冷靜期”。
中國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規定,“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這一規定中的30天時限,即社會熱議的“離婚冷靜期”。
2021年1月1日起將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為了貫徹民法典有關離婚冷靜期制度的規定,民政部對婚姻登記程式進行調整,在離婚程式中增加冷靜期。新調整後的離婚登記程式為“申請—受理—冷靜期—審查—登記(發證)”五個步驟。該程式只適用於雙方協議離婚。
在2020年民法典編纂過程中,有意見認為,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來,我國的協議離婚中出現了很多突出問題。比如,離婚率呈持續上升趨勢,協議離婚比例逐漸提高,尤其是離婚當事人婚齡短,衝動型、輕率型離婚屢見不鮮,數量增加。
我國1994年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中曾規定了“審查期”,但是在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的修改,取消了審批期的規定,中國事實上變成了世界上離婚手續最簡便、離婚最快捷的國家之一,離婚夫婦當場就可拿到離婚證。這進一步簡化了當事人在民政部門辦理離婚登記的條件和審查程式。但與此同時,婚姻登記部門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導致衝動型、輕率型離婚的數量進一步增加,由此出現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離婚高峰。不少衝動的夫婦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離婚,到下午就後悔了。
離婚率攀升也是一個不容迴避的現實。2010年2月,民政部發佈的公報表明,2009年中國共辦理離婚登記171.3萬對,同比增長10.3%,北京、上海、廣州、重慶等大城市,離婚率的上升更為迅速。以北京市為例,2007年,北京市的離結率(當年離婚對數和結婚對數的比率)達到50.90%。2019年全國婚姻登記機關共辦理結婚登記947.1萬對,離婚登記415.4萬對,其中絕大多數屬於協議離婚。
此外,我國現階段的買房、買車、貸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為了獲得不當的利益,很多人通過虛假離婚的方式來規避法律,導致離婚變得非常隨意,這與離婚成本過低有關。
為防止輕率離婚,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全國政協委員紛紛提出議案、建議或提案,建議修改法律,對此問題予以解決。對此,全國人大立法部門十分重視,進行了深入調查,開展了廣泛的論證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征求意見稿時,就增加了“離婚冷靜期”的規定。而這一規定在征求意見中也得到了多數贊成。最終,這一內容經過幾次修改也更加完善。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典編纂工作專班成員、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龍俊說:“這一規定,主要針對的是目前社會上經常發生的所謂‘閃婚閃離’,尤其是‘衝動離婚’現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離婚。為了減少這種現象,民法典就從制度上進行了設計。”[1]
- 離婚冷靜期,一方“突擊”花錢怎麼辦?[2]
知名婚姻法律專家、廣東省律師協會婚姻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主任、廣東省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游植龍認為,“突擊”花錢這相當於是在婚姻存續期間的揮霍行為。比如,去買一些非日常生活用的高檔消費品,可以將其定性為揮霍。根據民法典規定,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有揮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以進行少分甚至不分財產。即便是在冷靜期,也可以進行婚內財產分割。因為有婚內財產分割制度,用來防範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行為。這需要考慮夫妻雙方的收入情況。所謂揮霍就是指亂花錢。家庭經濟能力和消費習慣是一個重要的判斷標準。比如,夫妻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那你突然一晚上吃喝就花費5000元,這就可以認為你是在揮霍。如果你身價過億,那一晚上花費5000元就難以算成揮霍了。
- 離婚期限延長會導致家暴、財產轉移?[3]
離婚冷靜期僅僅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形,並不適用於訴訟離婚。通俗地講,就是夫妻雙方自願離婚,對子女的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並達成書面離婚協議,到民政部門申請離婚的那種才適用這一規定,並非所有婚姻關係的解除都需經過30天的冷靜期。如果在訴訟離婚中,是因為出軌、家暴、賭博、吸毒等違法行為導致婚姻破裂,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應當准予離婚。
如果婚姻當事人的矛盾不能自我化解,就需要去法院解決。比如出現家暴、轉移財產等情形,就不是協議離婚能解決的問題。這些問題可以在訴訟離婚中解決。一旦發現有家暴、轉移財產的情形,另一方當事人可以馬上向法院提出,採取訴訟保全等救濟措施。如出現家暴、人身傷害等問題,可以向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對於轉移財產等問題,也有訴訟保全的法律。所以,有些人炒作這些問題,把這些問題放在協議離婚制度中,就混淆了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制度的區別。當事人的爭執一旦到了法院,對另一方當事人有不利情形時,法院都有解決問題的方法,民事訴訟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規都有詳細的規定,此類問題無需擔心。
- 俄羅斯
俄羅斯也實行登記離婚與訴訟離婚的雙軌制,1995年的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在協議離婚部分也有限制,只有夫妻雙方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時,他們才可以去戶籍機關辦理登記離婚,如果雙方有未成年子女,不管是否達成離婚協議,都不適用這個程式,必須向法院起訴。
俄羅斯《家庭法》規定,以下三種情況無法在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而只能走司法程式:一、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二、夫妻一方不同意離婚;三、一方儘管未表達意見,但拒絕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在司法程式中,即使在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的情況下,為避免離婚考慮不周,法律仍規定離婚期限從夫妻雙方遞交離婚申請開始不得少於一個月,並不可以縮減。如果出現有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拒絕辦理離婚登記的情況,則法院根據實際情況,有權採取必要措施調和夫妻關係,可以給予夫妻雙方推遲訴訟的權利,以及三個月的和解期限。
- 法國
法國現代離婚制度的主要程式規定於法國《民法典》中,根據雙方是否達成合意,離婚程式分為兩願離婚適用的程式和其他離婚情形適用的程式,在兩願離婚的情形下,家庭事務法官如果認可離婚協議,即可判決離婚。
法國在2016年以前,對於離婚要求是很嚴格的。在結婚6個月內是不允許離婚的,同時,還規定了三個月的考慮期的限制,如果考慮期屆滿後3個月內未提出離婚申請的,原來申請的離婚協議失去效力。[4]
後來為了簡化離婚手續,2016年,法國議會通過了《關於簡化兩願離婚程式的修訂案》,規定:“雙方各自在一名律師的陪同下簽訂離婚協議,隨後將協議交給公證人,在公證人的面前簽字備案,並繳付50歐元費用,且雙方有15天的考慮期。但是,涉及財產爭議以及關係到子女利益的兩願離婚案件則必須呈堂審理。”也就是說,既簡化了離婚程式,縮短了兩願離婚程式的時長,減輕了法官的負擔,又沒有忽略到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保障:有專業律師介入,以保障當事人明瞭離婚的法律後果;有離婚考慮期,以避免當事人的一時衝動做出錯誤決定;法官並非完全不管,而是在財產分割與子女撫養等事宜有爭議時介入,以保障弱勢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權益。
當只有一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下,法官與提出離婚的一方進行談話時應提請其深思熟慮,並有權給予最多8天的考慮期。如果法官認為須給予更長的考慮期,得決定暫時中止調解程式,並決定最長在6個月期限內進行新的調解嘗試。在原告堅持離婚的情形下,鼓勵夫妻雙方友好和平協商離婚後果。在此期間,經雙方同意可指定一名家事調解人進行調解。
- 美國[5]
美國各州在離婚登記制度中,通過設置離婚障礙來限制無過錯離婚自由的濫用,既要維護無過錯離婚原則,保障離婚自由,又要反對草率的離婚。離婚等待期就是離婚障礙中的一種措施。為了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為標準來確定不同的離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馬州的《相互同意法》規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時,夫妻不能單方面宣佈離婚,除非夫妻一致決定離婚,要想單方面宣佈離婚,必須等到子女成年以後。其他各州的法律也更重視有未成年子女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夫妻離婚等待期的時間往往最長,有的甚至長達半年,這可以使夫妻雙方得以慎重考慮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時衝動而離婚。
為降低離婚率,各州也紛紛立法進行離婚指導與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亞州離婚改革法》規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處於妊娠期間,如果提出離婚,則必須接受涉及離婚對子女的不利影響的離婚教育課程,時間不得少於三個學時,之後還要獲得相關的書面證明,以證明該夫婦確實通過了該課程培訓。紐約州的《紐約家庭關係法》也有類似規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脅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即提出離婚申請,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況下,任何一方要離婚,都必須經過約一年的警告與預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則要延長一年。在這期間,夫妻雙方將接受離婚指導和教育課程,使得雙方冷靜考慮是否還能維持婚姻。如果指導教育結束後,當事人仍然不改變離婚意願,則可獲得離婚判決。
- 南韓[5]
南韓的離婚都需要通過法院辦理,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情況。1977年,通過修改民法典,設置了家庭法院法官確認離婚協議程式,夫妻雙方在法官面前陳述真實的意思表示,如果妻子表示無離婚意願,則不批准離婚協議。也就是說,如果夫妻雙方達成了離婚協議,就可以立刻離婚。
然而南韓在2002年、2003年,離婚率達到了頂點,之後,2005年,南韓憲法裁判所通過了民法修正案。新修訂的法律重視提高女性的社會地位,賦予女性各種法律權利,受到了南韓社會各界的好評。2008年開始,南韓離婚率呈下降趨勢,有研究學者認為,這與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離婚咨詢與強制實施“離婚熟慮期間”的規定有關。
離婚熟慮期間適用於協議離婚的情況。法院經審判程式辦理協議離婚,若當事人雙方均有離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請書。家庭法院將確定一個時間召開離婚指導會,夫妻雙方有義務參加,否則,法院將拒絕確認協議離婚申請。出於效率上的考慮,一般每次對5~6對夫妻進行指導,首爾家庭法院的做法是每天午前和午後各一次,每次大約1小時,主要內容是由家庭法院調查官講解離婚的影響、說明協議離婚的程式、勸告接受離婚咨詢、對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進行離婚教育等。只要受理的法官根據案情認為有必要,法院就可以直接指定相關婚姻家事專家與申請離婚的雙方當事人進行交談,對他們進行輔導和勸說。家庭法院從社會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詢服務專家,這些專家包括精通法學知識或社會學知識的大學教授、臨床心理學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職員、家族法咨詢所的職員等。
自2012年開始,首爾家庭法院還嘗試實施“長期離婚咨詢”制度,法院在離婚意思確認時,如果發現離婚協議內容不合理或不充分,可命令當事人接受長期的離婚咨詢,在司法實踐中,出現過最多接受10次專家咨詢的案例。
在夫妻雙方參加完離婚指導教育後,申請離婚的雙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3個月時間的“離婚熟慮期間”;沒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須經過為期1個月的“離婚熟慮期間”,之後,法院才能出具離婚意向確定書,辦理離婚手續。為了保證申請離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問題的困擾,充分保護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權益,新法規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無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緊急情況時,經女性申請,法院可以決定縮短“離婚熟慮期間”或免除“離婚熟慮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