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冷静期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离婚冷静期,在其他国家也叫离婚反省期、离婚考虑期、离婚熟虑期、离婚等候期
目录 |
离婚冷静期是指夫妻协议离婚时,给要求离婚的双方当事人一段时间,强制当事人暂时搁置离婚纠纷,在法定期限内冷静思考离婚问题,考虑清楚后再行决定是否离婚。这个法律规定当事人冷静思考离婚问题的期限为“离婚冷静期”。
中国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间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一规定中的30天时限,即社会热议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1月1日起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了贯彻民法典有关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民政部对婚姻登记程序进行调整,在离婚程序中增加冷静期。新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为“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五个步骤。该程序只适用于双方协议离婚。
在2020年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有意见认为,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以来,我国的协议离婚中出现了很多突出问题。比如,离婚率呈持续上升趋势,协议离婚比例逐渐提高,尤其是离婚当事人婚龄短,冲动型、轻率型离婚屡见不鲜,数量增加。
我国1994年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中曾规定了“审查期”,但是在2003年《婚姻登记条例》的修改,取消了审批期的规定,中国事实上变成了世界上离婚手续最简便、离婚最快捷的国家之一,离婚夫妇当场就可拿到离婚证。这进一步简化了当事人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和审查程序。但与此同时,婚姻登记部门缺乏必要的限制措施,导致冲动型、轻率型离婚的数量进一步增加,由此出现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离婚高峰。不少冲动的夫妇晚上吵架,第二天早上离婚,到下午就后悔了。
离婚率攀升也是一个不容回避的现实。2010年2月,民政部发布的公报表明,2009年中国共办理离婚登记171.3万对,同比增长10.3%,北京、上海、广州、重庆等大城市,离婚率的上升更为迅速。以北京市为例,2007年,北京市的离结率(当年离婚对数和结婚对数的比率)达到50.90%。2019年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共办理结婚登记947.1万对,离婚登记415.4万对,其中绝大多数属于协议离婚。
此外,我国现阶段的买房、买车、贷款等政策都和家庭密不可分。为了获得不当的利益,很多人通过虚假离婚的方式来规避法律,导致离婚变得非常随意,这与离婚成本过低有关。
为防止轻率离婚,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建议或提案,建议修改法律,对此问题予以解决。对此,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十分重视,进行了深入调查,开展了广泛的论证研究。在形成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征求意见稿时,就增加了“离婚冷静期”的规定。而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中也得到了多数赞成。最终,这一内容经过几次修改也更加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典编纂工作专班成员、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龙俊说:“这一规定,主要针对的是目前社会上经常发生的所谓‘闪婚闪离’,尤其是‘冲动离婚’现象。比如,有的夫妻早上打架下午就去离婚。为了减少这种现象,民法典就从制度上进行了设计。”[1]
- 离婚冷静期,一方“突击”花钱怎么办?[2]
知名婚姻法律专家、广东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广东省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游植龙认为,“突击”花钱这相当于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的挥霍行为。比如,去买一些非日常生活用的高档消费品,可以将其定性为挥霍。根据民法典规定,婚姻存续期间,一方有挥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进行少分甚至不分财产。即便是在冷静期,也可以进行婚内财产分割。因为有婚内财产分割制度,用来防范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这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收入情况。所谓挥霍就是指乱花钱。家庭经济能力和消费习惯是一个重要的判断标准。比如,夫妻每月收入只有3000元,那你突然一晚上吃喝就花费5000元,这就可以认为你是在挥霍。如果你身价过亿,那一晚上花费5000元就难以算成挥霍了。
- 离婚期限延长会导致家暴、财产转移?[3]
离婚冷静期仅仅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形,并不适用于诉讼离婚。通俗地讲,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的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到民政部门申请离婚的那种才适用这一规定,并非所有婚姻关系的解除都需经过30天的冷静期。如果在诉讼离婚中,是因为出轨、家暴、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导致婚姻破裂,法院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如果婚姻当事人的矛盾不能自我化解,就需要去法院解决。比如出现家暴、转移财产等情形,就不是协议离婚能解决的问题。这些问题可以在诉讼离婚中解决。一旦发现有家暴、转移财产的情形,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马上向法院提出,采取诉讼保全等救济措施。如出现家暴、人身伤害等问题,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对于转移财产等问题,也有诉讼保全的法律。所以,有些人炒作这些问题,把这些问题放在协议离婚制度中,就混淆了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制度的区别。当事人的争执一旦到了法院,对另一方当事人有不利情形时,法院都有解决问题的方法,民事诉讼法、民法典等法律法规都有详细的规定,此类问题无需担心。
- 俄罗斯
俄罗斯也实行登记离婚与诉讼离婚的双轨制,1995年的俄罗斯联邦家庭法典在协议离婚部分也有限制,只有夫妻双方没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时,他们才可以去户籍机关办理登记离婚,如果双方有未成年子女,不管是否达成离婚协议,都不适用这个程序,必须向法院起诉。
俄罗斯《家庭法》规定,以下三种情况无法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而只能走司法程序:一、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二、夫妻一方不同意离婚;三、一方尽管未表达意见,但拒绝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在司法程序中,即使在夫妻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下,为避免离婚考虑不周,法律仍规定离婚期限从夫妻双方递交离婚申请开始不得少于一个月,并不可以缩减。如果出现有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拒绝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况,则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调和夫妻关系,可以给予夫妻双方推迟诉讼的权利,以及三个月的和解期限。
- 法国
法国现代离婚制度的主要程序规定于法国《民法典》中,根据双方是否达成合意,离婚程序分为两愿离婚适用的程序和其他离婚情形适用的程序,在两愿离婚的情形下,家庭事务法官如果认可离婚协议,即可判决离婚。
法国在2016年以前,对于离婚要求是很严格的。在结婚6个月内是不允许离婚的,同时,还规定了三个月的考虑期的限制,如果考虑期届满后3个月内未提出离婚申请的,原来申请的离婚协议失去效力。[4]
后来为了简化离婚手续,2016年,法国议会通过了《关于简化两愿离婚程序的修订案》,规定:“双方各自在一名律师的陪同下签订离婚协议,随后将协议交给公证人,在公证人的面前签字备案,并缴付50欧元费用,且双方有15天的考虑期。但是,涉及财产争议以及关系到子女利益的两愿离婚案件则必须呈堂审理。”也就是说,既简化了离婚程序,缩短了两愿离婚程序的时长,减轻了法官的负担,又没有忽略到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保障:有专业律师介入,以保障当事人明了离婚的法律后果;有离婚考虑期,以避免当事人的一时冲动做出错误决定;法官并非完全不管,而是在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等事宜有争议时介入,以保障弱势方和未成年子女的权益。
当只有一方提出离婚、另一方不到庭的情形下,法官与提出离婚的一方进行谈话时应提请其深思熟虑,并有权给予最多8天的考虑期。如果法官认为须给予更长的考虑期,得决定暂时中止调解程序,并决定最长在6个月期限内进行新的调解尝试。在原告坚持离婚的情形下,鼓励夫妻双方友好和平协商离婚后果。在此期间,经双方同意可指定一名家事调解人进行调解。
- 美国[5]
美国各州在离婚登记制度中,通过设置离婚障碍来限制无过错离婚自由的滥用,既要维护无过错离婚原则,保障离婚自由,又要反对草率的离婚。离婚等待期就是离婚障碍中的一种措施。为了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各州往往是以婚姻中是否有未成年子女为标准来确定不同的离婚等待期。例如,俄克拉荷马州的《相互同意法》规定,在存在未成年子女时,夫妻不能单方面宣布离婚,除非夫妻一致决定离婚,要想单方面宣布离婚,必须等到子女成年以后。其他各州的法律也更重视有未成年子女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夫妻离婚等待期的时间往往最长,有的甚至长达半年,这可以使夫妻双方得以慎重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避免因一时冲动而离婚。
为降低离婚率,各州也纷纷立法进行离婚指导与教育。2007年制定的《佐治亚州离婚改革法》规定,凡是家庭存在未成年子女,或者妻子正处于妊娠期间,如果提出离婚,则必须接受涉及离婚对子女的不利影响的离婚教育课程,时间不得少于三个学时,之后还要获得相关的书面证明,以证明该夫妇确实通过了该课程培训。纽约州的《纽约家庭关系法》也有类似规定:只有一方在受到家庭暴力、囚禁或者精神病威胁的情况下,才可以立即提出离婚申请,在除此以外的其他情况下,任何一方要离婚,都必须经过约一年的警告与预防期,如果家庭中存在未成年子女则要延长一年。在这期间,夫妻双方将接受离婚指导和教育课程,使得双方冷静考虑是否还能维持婚姻。如果指导教育结束后,当事人仍然不改变离婚意愿,则可获得离婚判决。
- 韩国[5]
韩国的离婚都需要通过法院办理,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情况。1977年,通过修改民法典,设置了家庭法院法官确认离婚协议程序,夫妻双方在法官面前陈述真实的意思表示,如果妻子表示无离婚意愿,则不批准离婚协议。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双方达成了离婚协议,就可以立刻离婚。
然而韩国在2002年、2003年,离婚率达到了顶点,之后,2005年,韩国宪法裁判所通过了民法修正案。新修订的法律重视提高女性的社会地位,赋予女性各种法律权利,受到了韩国社会各界的好评。2008年开始,韩国离婚率呈下降趋势,有研究学者认为,这与2006年民法修正案中增加了离婚咨询与强制实施“离婚熟虑期间”的规定有关。
离婚熟虑期间适用于协议离婚的情况。法院经审判程序办理协议离婚,若当事人双方均有离婚合意,可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家庭法院将确定一个时间召开离婚指导会,夫妻双方有义务参加,否则,法院将拒绝确认协议离婚申请。出于效率上的考虑,一般每次对5~6对夫妻进行指导,首尔家庭法院的做法是每天午前和午后各一次,每次大约1小时,主要内容是由家庭法院调查官讲解离婚的影响、说明协议离婚的程序、劝告接受离婚咨询、对有未成年子女的父母进行离婚教育等。只要受理的法官根据案情认为有必要,法院就可以直接指定相关婚姻家事专家与申请离婚的双方当事人进行交谈,对他们进行辅导和劝说。家庭法院从社会各界聘任了很多咨询服务专家,这些专家包括精通法学知识或社会学知识的大学教授、临床心理学家、健康家庭支援中心的职员、家族法咨询所的职员等。
自2012年开始,首尔家庭法院还尝试实施“长期离婚咨询”制度,法院在离婚意思确认时,如果发现离婚协议内容不合理或不充分,可命令当事人接受长期的离婚咨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过最多接受10次专家咨询的案例。
在夫妻双方参加完离婚指导教育后,申请离婚的双方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3个月时间的“离婚熟虑期间”;没有未成年子女的,必须经过为期1个月的“离婚熟虑期间”,之后,法院才能出具离婚意向确定书,办理离婚手续。为了保证申请离婚的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避免遭受到家庭暴力等问题的困扰,充分保护好女性和未成年人的权益,新法规定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无法忍受苦痛或其他紧急情况时,经女性申请,法院可以决定缩短“离婚熟虑期间”或免除“离婚熟虑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