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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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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夫妻共同财产)

目錄

什麼是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是指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除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之外所得的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的特征

  第一,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主體,只能是具有婚姻關係的夫妻。無效婚姻、非法同居或通姦的男女不能作為其主體。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取得時間,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合法婚姻從領取結婚證之日起(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從同居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戀愛或訂婚期間,不屬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分居或離婚判決未生效的期間,仍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包括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但特有財產和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所謂“所得”,是指對財產所有權的取得,而非對財產必須實際占有。如果婚前已取得某財產所有權(如繼承已開始),即使該財產在婚後才實際占有 (如婚後遺產才分割),該財產仍不屬夫妻共同財產。相反,如婚後取得某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未實際占有,該財產也屬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的法律規定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從領取結婚證起,到一方死亡或離婚時止。下列財產,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收益

  (三)知識產權收益。“知識產權收益”,是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複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不明確的夫妻共同所有。對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責任舉證。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人民法院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應當理解為:

  (一)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以上三個特征同時具備,才是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有財產權利的行使

  夫妻對共同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夫妻對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所有權。夫妻共同財產的性質是共同共有。夫妻對全部共同財產,不分份額平等地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因此,不能根據夫妻雙方收入的有無或高低,來確定其享有共有財產所有權的有無或多少。夫妻雙方對於共同財產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處分權所有權中最重要的權能,是所有權的最高表現。我國《婚姻法》第17條特別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第17條規定,平等的處理權是指:(1)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任何一方均有權決定。(2)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對夫妻共同財產做重要處理決定,夫妻雙方應當平等協商,取得一致意見。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由此可見,夫妻對共同財產的重大處理決定,應當經過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後進行。夫妻一方在處分共有財產時,另一方明知其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事後不得以自己未親自參加處分而否認處分的法律後果。夫妻—方處分共有財產,他人有理由相信其為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為由對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對共同財產平等地享有權利,同時平等地承擔義務。夫妻共同生活費用,應以夫妻共同財產負擔,若共同財產不足負擔時,由夫妻雙方以個人財產分擔。夫妻為共同生活或為履行撫養贍養義務等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當以夫妻共同財產清償,夫妻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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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oshan2013,林巧玲,Mis铭.

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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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37.182.* 在 2015年2月27日 21:31 發表

財產不給對方是申請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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