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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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價(Carbon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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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碳定價[1]
碳定價是政府用於氣候戰略實施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採用一系列政策工具來制定碳價格。碳定價對於氣候的影響力與碳價格在該國的接受度、價格水平和減排機會相關。從長遠來看,創造一個可信且更可預測的價格信號將支持長期投資並鼓勵低碳發展。
碳定價的分類[1]
碳定價分為直接碳定價和間接碳定價:
直接碳定價主要通過碳稅或碳排放權交易,採用與給定產品或活動產生的溫室氣體排放量成正比的價格以激勵碳減排。碳信用機制是另一種碳定價,但是它在碳排放權交易和碳稅間的體現有區別。碳信用機制與在國家內或國際間倡導的減排計劃相一致。
間接碳定價是指以與碳排放不成正比的方式改變與碳排放相關的產品價格的工具。這些工具提供了碳價格信號,儘管它們經常被用於其他社會經濟目標,例如增加收入或解決空氣污染問題。間接碳定價包括:燃料稅和商品稅、與能源消費相關的燃料補貼等。
一是有助於明確碳定價的市場邊界。
一旦給定了碳交易市場的排放配額總量,以及將排放配額分配至各企業等排放主體,就意味著排放主體之間明確了交易的範圍和規制,進而確定了碳價格形成的有效市場邊界,使得排放主體的市場預期變得有效。
二是有助於發揮碳定價的效率改善作用。
基於市場交易的碳排放定價機制可以有效識別不同企業的排放和生產效率,通過價格—成本傳遞,形成有效的優勝劣汰,高碳的產品、技術、企業將面臨越來越大的競爭壓力,最終促使碳排放資源向效率優先的產業、地區和企業轉移。
三是有助於發揮碳定價的經濟增長協同效應。
給碳排放定價的一個重要結果是可以從源頭驅動經濟和產業結構的優化和轉變,在提高高碳產業和高碳經濟成本的同時,卻也大大降低了綠色低碳迴圈產業和經濟的相對成本。以電力部門為例,碳定價機制的引入的確會增加火電的成本和負擔,但可再生能源電力的相對生產成本卻可以因此而大大降低,吸引越來越多的投資進入,進而在此基礎上形成新的產業部門和經濟增長點。有研究表明,只要碳定價水平科學合理,完全有可能推動經濟在結構優化中實現更好的增長。
就以上幾點而言,在實現碳中和的過程中,以碳交易市場為主的碳定價是一種可以將環境保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結合併協同起來的有效工具,可以同步解決資源環境、經濟增長以及綠色發展等各個層面上的失衡問題。
碳定價的主要形式[2]
1.碳稅
碳稅是最為簡單直觀的手段,即政府對企業的排碳行為徵稅,此舉可以提高企業的排碳成本,企業為提高利潤不得不進行減排,使碳排放量趨近於社會最優排放量。碳稅的主要實現手段有提高稅率、拓展碳稅覆蓋範圍,廢除碳稅豁免和征收碳關稅。
2.碳排放交易機制
碳排放交易機制最初是由聯合國為應對氣候變化、減少以二氧化碳為代表的溫室氣體排放而設計的一種新型的國際貿易機制。1997年各締約國簽署的《京都議定書》,確立了三種靈活的減排機制:
排放權貿易(ET)機制: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將其超額完成的減排義務指標,以貿易方式(而不是項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轉讓給另外一個未能完成減排義務的發達國家。
聯合履約(JI)機制:同為締約國的發達國家之間通過項目合作,轉讓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轉化為減排單位(ERUs)給予投資方;
清潔發展機制(CDM)機制:履約的發達國家提供資金和技術援助,與發展中國家開展溫室氣體減排項目合作,換取投資項目產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證減排量”(CERs),作為其履行減排義務的組成部分。
除了《京都議定書》規定的三種機制之外,還有一個自願減排機制(VER),主要是一些企業或個人為履行社會責任,自願開展碳減排及碳交易的機制。總的來說,排放權貿易(ET)機制和聯合履約(JI)機制都是在總配額不變的情況下的交易,ET機制通過金錢直接購買,JI項目則通過項目進行,二者都不會創造出新的碳排放配額,但清潔發展機(CDM)卻可以創造出新的配額。配額從供給端限制碳排放。如果說碳稅是通過提升價格從需求端減少碳排放量,那麼碳配額就是通過政策直接限制碳排放量(供給端),然後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場,再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排碳較多的經濟實體向排碳低的經濟實體購買排放權,排碳成本的上升會刺激其向低碳轉型的決心;排碳較低的經濟實體可以將配額出售,獲得額外的利潤,還能以更低廉的生產成本在市場上獲得競爭優勢,從長遠來看,碳密集型的企業將會逐步被淘汰,低碳企業才能夠可持續發展。《京都協議書》為國家與國家之間的碳排放權交易設立了藍本,各國在此基礎上根據國情的不同制定了不同國內碳排放權交易政策。
3.碳信用機制
碳信用的存在獨立於其他碳定價機制之外。碳信用簽發是指向正在執行已批准減排活動的項目提供可交易減排量的過程。因為碳信用的產生基於自願原則,而在其他碳定價機制中,受約束實體的履約是義務性的。可以說碳信用實際上是對自願減排機制(VER)的升級和補充。主要的碳信用機制可以分為三類:國際碳信用機制、獨立碳信用機制、區域、國家和地方碳信用機制。
碳交易市場亦分一、二級市場。碳交易市場與股票、債券市場十分類似,亦可被分為一級、二級市場,只不過融資行為變成了融碳行為。一級市場為發行市場,即創造碳排放權配額和碳信用。碳排放權配額有免費發放和拍賣兩種方式獲得,主導權一般掌握在政府手中。二級市場是碳資產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轉的市場,只不過目前大多數交易在企業之間達成,沒有像股票市場一樣大量的個人投資者。一級市場(發行市場)是二級市場(流通市場)的基礎和前提,碳排放配額和碳信用進入二級市場必須先經過一級市場;待企業完成年度的碳核查後,將已使用的碳排放配額上繳然後由政府或第三方機構統一註銷,完成迴圈
碳定價的跨境方法[1]
各國都期待找到合理的國家間貿易方式來解決由於碳價上升造成的潛在碳泄露問題。大多數國家通過向存在碳泄露的行業提供碳徵稅豁免、抵扣或者免費分配碳排放配額來解決碳泄露問題。然而,這些措施也會有相應弊端:減少通過供應鏈傳遞的碳成本信號,的確有助於為進口商品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但也降低了驅動能源向低碳化轉型的動力。此外,這些方法對於更深層次的脫碳化進程中控制碳泄露並沒有實際效果。因此,各國都在尋找其他方式來平衡進口商品的碳價格和國內生產商品的碳價格。跨境合作是一個方法,比如通過單方面執行碳邊境價格調節,可以對進口商品征收國內碳價。執行碳邊境調節機制,需要正確評估進口商品的碳排放額,以及瞭解該產品在進口前已經在出口國征收了多少碳稅。當然,如果可以優化目前的和潛在的測量進口商品的碳泄露程度的技術能夠進一步提升,那麼跨境碳交易會變得更加可行。
各國根據其本國實力和歷史責任對氣候變化負有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這一原則早已成為國際氣候合作的重要內容。發展中國家普遍認為,如果發達國家單方面對發展中國家進口的商品實施碳邊境價格調節策略,違反了國際氣候協定長期確立的原則。同時,也有國家呼籲發達國家需對其消費的碳足跡負責。在歐盟碳邊境價格調節機制中,有人提議該機制要對最不發達國家出口商品進行豁免,但也有人認為這樣的提議會降低該機制的有效性。折中的提議是將碳邊境價格調節機制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部分,用於補償發展中國家在減碳過程中的損失。雖然歐盟最初的提議是將大部分收入交給歐盟作為財政收入,但立法者已經提議將收入的部分分給最不發達國家,以補償該機制將給他們帶來的成本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