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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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定价(Carbon Pric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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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碳定价[1]
碳定价是政府用于气候战略实施的主要手段。政府可以采用一系列政策工具来制定碳价格。碳定价对于气候的影响力与碳价格在该国的接受度、价格水平和减排机会相关。从长远来看,创造一个可信且更可预测的价格信号将支持长期投资并鼓励低碳发展。
碳定价的分类[1]
碳定价分为直接碳定价和间接碳定价:
直接碳定价主要通过碳税或碳排放权交易,采用与给定产品或活动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成正比的价格以激励碳减排。碳信用机制是另一种碳定价,但是它在碳排放权交易和碳税间的体现有区别。碳信用机制与在国家内或国际间倡导的减排计划相一致。
间接碳定价是指以与碳排放不成正比的方式改变与碳排放相关的产品价格的工具。这些工具提供了碳价格信号,尽管它们经常被用于其他社会经济目标,例如增加收入或解决空气污染问题。间接碳定价包括:燃料税和商品税、与能源消费相关的燃料补贴等。
一是有助于明确碳定价的市场边界。
一旦给定了碳交易市场的排放配额总量,以及将排放配额分配至各企业等排放主体,就意味着排放主体之间明确了交易的范围和规制,进而确定了碳价格形成的有效市场边界,使得排放主体的市场预期变得有效。
二是有助于发挥碳定价的效率改善作用。
基于市场交易的碳排放定价机制可以有效识别不同企业的排放和生产效率,通过价格—成本传递,形成有效的优胜劣汰,高碳的产品、技术、企业将面临越来越大的竞争压力,最终促使碳排放资源向效率优先的产业、地区和企业转移。
三是有助于发挥碳定价的经济增长协同效应。
给碳排放定价的一个重要结果是可以从源头驱动经济和产业结构的优化和转变,在提高高碳产业和高碳经济成本的同时,却也大大降低了绿色低碳循环产业和经济的相对成本。以电力部门为例,碳定价机制的引入的确会增加火电的成本和负担,但可再生能源电力的相对生产成本却可以因此而大大降低,吸引越来越多的投资进入,进而在此基础上形成新的产业部门和经济增长点。有研究表明,只要碳定价水平科学合理,完全有可能推动经济在结构优化中实现更好的增长。
就以上几点而言,在实现碳中和的过程中,以碳交易市场为主的碳定价是一种可以将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并协同起来的有效工具,可以同步解决资源环境、经济增长以及绿色发展等各个层面上的失衡问题。
碳定价的主要形式[2]
1.碳税
碳税是最为简单直观的手段,即政府对企业的排碳行为征税,此举可以提高企业的排碳成本,企业为提高利润不得不进行减排,使碳排放量趋近于社会最优排放量。碳税的主要实现手段有提高税率、拓展碳税覆盖范围,废除碳税豁免和征收碳关税。
2.碳排放交易机制
碳排放交易机制最初是由联合国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以二氧化碳为代表的温室气体排放而设计的一种新型的国际贸易机制。1997年各缔约国签署的《京都议定书》,确立了三种灵活的减排机制:
排放权贸易(ET)机制: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方式(而不是项目合作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
联合履约(JI)机制:同为缔约国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转让方扣除部分可分配的排放量(AAUs),转化为减排单位(ERUs)给予投资方;
清洁发展机制(CDM)机制:履约的发达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援助,与发展中国家开展温室气体减排项目合作,换取投资项目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核证减排量”(CERs),作为其履行减排义务的组成部分。
除了《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机制之外,还有一个自愿减排机制(VER),主要是一些企业或个人为履行社会责任,自愿开展碳减排及碳交易的机制。总的来说,排放权贸易(ET)机制和联合履约(JI)机制都是在总配额不变的情况下的交易,ET机制通过金钱直接购买,JI项目则通过项目进行,二者都不会创造出新的碳排放配额,但清洁发展机(CDM)却可以创造出新的配额。配额从供给端限制碳排放。如果说碳税是通过提升价格从需求端减少碳排放量,那么碳配额就是通过政策直接限制碳排放量(供给端),然后建立碳排放交易市场,再发挥市场对资源的配置作用,排碳较多的经济实体向排碳低的经济实体购买排放权,排碳成本的上升会刺激其向低碳转型的决心;排碳较低的经济实体可以将配额出售,获得额外的利润,还能以更低廉的生产成本在市场上获得竞争优势,从长远来看,碳密集型的企业将会逐步被淘汰,低碳企业才能够可持续发展。《京都协议书》为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碳排放权交易设立了蓝本,各国在此基础上根据国情的不同制定了不同国内碳排放权交易政策。
3.碳信用机制
碳信用的存在独立于其他碳定价机制之外。碳信用签发是指向正在执行已批准减排活动的项目提供可交易减排量的过程。因为碳信用的产生基于自愿原则,而在其他碳定价机制中,受约束实体的履约是义务性的。可以说碳信用实际上是对自愿减排机制(VER)的升级和补充。主要的碳信用机制可以分为三类:国际碳信用机制、独立碳信用机制、区域、国家和地方碳信用机制。
碳交易市场亦分一、二级市场。碳交易市场与股票、债券市场十分类似,亦可被分为一级、二级市场,只不过融资行为变成了融碳行为。一级市场为发行市场,即创造碳排放权配额和碳信用。碳排放权配额有免费发放和拍卖两种方式获得,主导权一般掌握在政府手中。二级市场是碳资产和碳金融衍生品交易流转的市场,只不过目前大多数交易在企业之间达成,没有像股票市场一样大量的个人投资者。一级市场(发行市场)是二级市场(流通市场)的基础和前提,碳排放配额和碳信用进入二级市场必须先经过一级市场;待企业完成年度的碳核查后,将已使用的碳排放配额上缴然后由政府或第三方机构统一注销,完成循环
碳定价的跨境方法[1]
各国都期待找到合理的国家间贸易方式来解决由于碳价上升造成的潜在碳泄露问题。大多数国家通过向存在碳泄露的行业提供碳征税豁免、抵扣或者免费分配碳排放配额来解决碳泄露问题。然而,这些措施也会有相应弊端:减少通过供应链传递的碳成本信号,的确有助于为进口商品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但也降低了驱动能源向低碳化转型的动力。此外,这些方法对于更深层次的脱碳化进程中控制碳泄露并没有实际效果。因此,各国都在寻找其他方式来平衡进口商品的碳价格和国内生产商品的碳价格。跨境合作是一个方法,比如通过单方面执行碳边境价格调节,可以对进口商品征收国内碳价。执行碳边境调节机制,需要正确评估进口商品的碳排放额,以及了解该产品在进口前已经在出口国征收了多少碳税。当然,如果可以优化目前的和潜在的测量进口商品的碳泄露程度的技术能够进一步提升,那么跨境碳交易会变得更加可行。
各国根据其本国实力和历史责任对气候变化负有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这一原则早已成为国际气候合作的重要内容。发展中国家普遍认为,如果发达国家单方面对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实施碳边境价格调节策略,违反了国际气候协定长期确立的原则。同时,也有国家呼吁发达国家需对其消费的碳足迹负责。在欧盟碳边境价格调节机制中,有人提议该机制要对最不发达国家出口商品进行豁免,但也有人认为这样的提议会降低该机制的有效性。折中的提议是将碳边境价格调节机制所取得的收入中提取部分,用于补偿发展中国家在减碳过程中的损失。虽然欧盟最初的提议是将大部分收入交给欧盟作为财政收入,但立法者已经提议将收入的部分分给最不发达国家,以补偿该机制将给他们带来的成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