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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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信用管制是指中央銀行以行政命令的方式,直接對銀行放款或接受存款的數量以及存款利率進行控制。
一般市場經濟發達的國家很少採用這類方式。
直接信用管制的內容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行動、流動比率和利率上限。
1、信用分配。這是指中央銀行根據經濟形勢,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同時也為了使有限資金用於最能發揮效能的用途上,對商業銀行的資金用途進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貸活動。
2、直接行動。這與信用分配相似,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直接進行干預和控制。
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限制貸款額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規定,中央銀行根據金融情況的變化,在必要時,可對各金融機構或某一類金融機構規定貸款的最高發放額。
(2)直接干涉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說,對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額另定存款準備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從而限制信貸活動。
(3)中央銀行對業務活動不當的商業銀行,認為它違背信貸政策時,可拒絕提供貸款,拒絕融通資金的要求;或者給予貸款,但採取高於一般利息的懲罰性利率。
(4)規定各銀行放款及投資的方針。分兩類:一類是資產項目的限制,如規定商業銀行對不動產投資的限制;一類是貸款額度的限制,如對商業銀行發放的中期貸款規定最高額度,對儲蓄銀行的股票投資、住宅融資規定最高的限制等。
3.流動比率。這是指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除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資產維持某種程度的流動性。
4.利率上限。1935年美國的銀行法案中,就已經有了限制銀行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