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信普遍服務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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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遍服務基金(Telecom Universal Service Fu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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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普遍服務基金是指為支持電信普遍服務的實施而設立的政府性基金。
1.國際上實施電信普遍服務較為成功的運營商均以普遍服務基金的方式替代傳統的交叉補貼。普遍服務基金的主要征收對象是電信運營商。
2.基金交納者:所有持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電信業務經營者都應履行。電信普遍服務義務,交納電信普遍服務基金。新設立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在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滿一年後,應從下一個財政年度開始交納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年度通信業務收入低於規定標準(1000萬元)的電信業務經營者,可提出義務豁免申請,經批准後暫免交納電信普遍服務基金。
3.電信普遍服務基金是為了促進實現電信普遍服務而設立的公共基金。設立電信普遍服務基金,其根本意義在於解決運營商企業逐利性與電信服務公益性的矛盾,促進國家電信服務普及。
1.國外的電信普遍服務基金管理
專門的普遍服務基金管理機構負責普遍服務基金的征收、分配和使用,以及制訂有關普遍服務基金的文件。
在美國,FCC只是電信普遍服務的管制部門,負責政策制訂和執行情況的監督,而專門的普遍服務基金管理機構是一個政府授權的民間非營利性組織,是普遍服務政策的執行者,具體負責普遍服務的項目管理和基金管理。在澳大利亞,電信普遍服務的管理是由通信管理局(ACA)直接負責的,具體負責的部門是普遍服務義務部門(USO),由3個小組構成,即基金組、補貼組和監管組,它們分別負責普遍服務基金的管理、普遍服務成本的評估以及對電信公司履行普遍服務義務進行監督。印度的普遍服務基金由基金管理部管理。由於是通過競標的方式來選擇運營商,因此基金管理部的一個重要職責就是制定投標程式,包括投標的條款和條件,然後還要評估投標方案。完成以上事務後,在基金管理部和電信運營商之間還要簽署一些協議,基金管理部還負責受理普遍服務運營商的索賠的請求。
2.國內的電信普遍服務基金管理
電信普遍服務基金按照電信業務經營者通信業務收入的一定比例(2%至3%)計算征收,具體征收比例由國務院信息產業部門根據電信普遍服務工作的實際進展情況定期修訂。基金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專款專用,在管理上實行收支兩條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