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指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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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指分包就是開發商將工程總包給施工企業後,又通過附帶勞務分包合同,自行指定勞務分包隊伍。甲指分包對於施工企業而言,最大弊端在於工程結算權在開發商手中,難以對分包隊伍進行有效控制,施工協調難度大、進度慢,工程質量難以保證。
甲指分包的存在形式就是實際上的甲方直接發包,但操作上卻是按照甲方指定分包的方式執行的。因為如果採用甲方直接發包,則各分包單位的確定,必須經過招標辦的備案,履行很多複雜程式,最後確定中標單位,簽訂中標合同。此種方式甲方無疑要增加費用和管理周期,因此一般情況下,甲方都會避開此種發包方式而改為甲方指定分包。
甲方指定分包的招投標只在內部進行,不經過相應的社會程式,簡化了招投標過程,節省、節約了管理費用和周期,但中標合同仍然只是甲方和中標單位之間簽訂,無需徵得總承包單位的認可。
《建築法》等相關文件規定,建設項目的承包模式一般是兩種:一是施工總承包;二是施工總承包管理。
在兩者的基本定義及特點中,分包方式是有區別的,施工總承包模式下,分包單位由總承包單位選擇,業主方認可,同時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合同,各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項一般由施工總承包方負責支付;
而總承包管理模式下,分包單位一般由業主方選擇確認,分包合同由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但分包單位的確認和合同簽訂都要經過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否則總承包管理單位也可以拒絕認可該分包合同,對各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項可以通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支付,也可以由業主直接支付,但也需要經過施工總承包管理單位的認可。
目前現行的建築承包形態一般是由承擔工程主體建設的施工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存在,而工程其它分部、分項工程,例如機電、幕牆、精裝修等,則由業主方直接發包或指定分包,即是社會廣泛定義下的甲指分包,分包合同的簽訂一般是由業主與分包單位直接簽訂,對各分包單位的工程款項也由業主直接支付,此種模式既不等同於施工總承包模式,亦不等同於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更像是兩者結合的產物,但又弱化了總承包單位在建設項目中的地位。
主要從以下方面探究原因:
(1)施工單位施工能力良莠不齊、參差不一。一些施工單位雖然具有施工總承包資質,但其多為只能夠承擔主體結構施工的能力,當涉及到其它專業施工時,特別是一些專業性較強的分部工程,常常無能力承擔,此部分工程施工都要分包出去,由專業分包單位進行施工。
(2)一些大型建築工程均需要進行專業二次深化設計,目前一些大型項目的建設周期要求越來越短,為儘可能地使工程儘快開工,普遍採取的方式是先完成一部分施工圖的設計,如主體工程的設計,業主方即開始進行施工總承包單位的招標,分包合同的招標也可以提前,這樣就有利於提前開工,有利於縮短建設周期。
那麼工程項目餘下的專業設計則要進行二次深化設計,如機電安裝、幕牆工程、精裝修工程、市政園林工程深化設計等,而這些深化設計均需要專業性較強的專業施工單位進行,往往總承包單位無力進行。
(3)工程的合同價格控制需要在施工總承包模式下,施工圖設計全部完成是投標報價的依據,此報價為項目合同總價,雖有利於業主方總投資控制,但有可能存在施工圖設計的不完善,引發較多的工程索賠。
而在施工總承包管理模式下,合同總價不是一次確定,所有甲指分包都通過招標獲得有競爭力的投標報價,對業主方節約投資有利,也使得整個建設項目的合同總額的確定較有依據。
(4)業主社會關係需要:因一個建設項目的開展涉及到的各種社會關係十分繁雜,為了使項目順利進行並維護一定的社會關係,往往業主會拿出某一方面的分項工程進行指定分包,而此分包單位的確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是無任何話語權的,只是收取相應的管理費,對分包單位做出相應的管理和服務即可。
以上內容講的是廣義上的甲指分包,即包括甲方直接發包,而且也是目前建築行業泛指的甲指分包。如果單獨列出甲指分包,則無內容可講,基本上是靠私人關係或利益驅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