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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占使用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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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指獨占使用許可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在約定的期間、地域和以約定的方式,將該註冊商標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使用,商標註冊人依約定不得使用該註冊商標

獨占使用許可的權利

  獨占使用許可。是指商標註冊人自己也無權使用,而僅僅許可一個被許可人而不是多個被許可人在合同約定的地區、時間及合同約定的商品或服務上等方面試用期註冊商標。也就是說獨占使用許可,除被許可人外,其他人包括許可人都不能在規定的地區、時間或商品上使用該商標。因此,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的被許可人在合同期享有獨占使用權。發生的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行為時,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可以自行或與註冊人一起向工商部門投訴。並可以自行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性質

  由於獨占被許可人在特定的地域和期限範圍內可以獨占性地使用特定的商標,包括商標權人在內的不特定第三人都無權使用,因此,人們大多認為獨占許可使用權為絕對權,在很多判決書中也都有“被告侵犯了原告享有的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表述,但此種認識既沒有法律依據,也缺乏理論支撐。

  1.絕對權的觀點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首先,由於絕對權具有對抗不特定第三人的效力,基於維護市場交易、避免過分干涉不特定第三人行為自由的考慮,許多國家對絕對權均實行權利法定原則,即絕對權的性質、種類、內容、效力等均由法律明確規定,行為人不能基於意思自治自行設定絕對權或者改變絕對權的內容。我們國家立法也不例外。例如物權法第四條規定:“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我國商標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商標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規定,但是作為絕對權,其同樣應遵循權利法定原則。然而商標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雖然都對商標使用許可進行了規定,但對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性質及內容並沒有明確的界定。僅僅依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並不能產生具有排他力、對抗力的絕對權。例如按照現行物權法的規定,承租人基於房屋租賃合同獲得的房屋使用權並不是具有排他力的絕對權,而是一種債權。因此,獨占被許可人依據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獲得的商標使用權同樣不是絕對權,其“獨占”的屬性並不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是基於合同的約定,其約束力指向的是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即商標專用權人不能繼續許可第三人使用其商標,也不能自行使用其商標;而並非指向不特定的第三人。其次,從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也可以看出獨占許可使用權並非絕對權。《民事案件案由規定》中“商標權屬、侵權糾紛案由”項下只有“商標專用權權屬糾紛”和“侵犯商標專用權糾紛”兩個子案由,並沒有侵犯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的案由規定。基於商標獨占許可使用合同產生的糾紛,其案由應定為“商標合同糾紛”項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糾紛”。

  2.絕對權的觀點缺乏理論支撐

  德國學者海因·克茨曾指出:“所有的絕對權必須公示,使得每個社會成員(在民事活動中)考慮到這些權利關係,避免侵犯他人權利。但這對於相對關係來說卻是不必要的,因為其效力僅限於當事人之間。”可見,公示制度是絕對權獲得對世效力的正當性基礎,也是絕對權和相對權的本質區別,無公示即無排他。絕對權為相對人設定了普遍的不作為義務,但是在人們的朴素的倫理觀念中又普遍存在著“不知者不為過”的信條,法律不能為相對人施加不合理的註意義務。因此,我們需要在絕對權的對世效力和相對人的註意義務間尋求一種相對的平衡,權利公示制度無疑是使二者達致平衡的最佳方式,通過權利公示,權利狀態獲得了客觀的可以識別的外在表徵,同時亦合理的設置了相對人的註意義務,使絕對權的排他性獲得了正當基礎。而按照商標法第四十條的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僅僅需要進行備案,並不需要像商標轉讓那樣進行公示。雖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十九條規定:“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未在商標局備案的,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備案產生的對抗力並不是指商標被許可人獲得的獨占使用許可權具有對抗力,而是指商標專用權人重覆許可時,經過備案的合同優先於未經備案的合同。因此,商標獨占許可使用權並沒有進行公示,也不需要進行公示,賦予其絕對權的對世效力將會對不特定的第三人苛加過高的註意義務,不具有正當性基礎。[1]

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特殊性

  雖然我國現行的《商標法》及其《實施細則》中並未出現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概念,但它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屢見不鮮,行政和司法機關根據執法實踐對其也作出了相應的規定。在商標獨占使用許可的情況下,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約定的地域、時間和一定條件下獨家使用註冊商標,被許可人不僅獲得註冊商標的使用權,而且在約定的時間和地域範圍內,還有排斥他人使用該註冊商標的權利。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商標使用許可的一種特殊形式,其特殊性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商標獨占使用許可是由一家獨占的商標使用許可。在普通的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可以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多家企業使用,併在相對較短的使用許可期限屆滿後,許可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續簽該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在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將其註冊商標許可給一家企業獨占使用後,一般在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合同存續期間不得再許可其他企業使用該商標。同時,由於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係中,獨占被許可人與該註冊商標的利益關係更加密切,所以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係相對應當較為穩定,且期限相對較長。

  (二)與他人簽定商標獨占使用許可後,商標註冊人自身也不得使用該商標。在普通的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作為商標註冊人,在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同時,當然有權自行使用該商標。在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係中,不僅任何其他人不得使用該商標,而且商標註冊人自身也不得使用該商標,只有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這也是商標獨占許可與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之間的區別。排他的商標使用許可不僅允許被許可人使用該商標,而且商標註冊人也享有該商標的使用權。

  (三)獨占使用許可的被許可人享有除占有權處分權之外的其他權利。作為一種財產所有權,商標所有權可以分解為占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分權。在普通的商標使用許可關係中,許可人作為商標註冊人享有上述各方面的權利,被許可人只能在一定程度上取得商標的使用儀。在商標獨占使用許可關係中,由於只有被許可人可以合法使用該註冊商標,該商標與被許可人的利益聯繫更加緊密,所以被許可人享有除占有權、處分權之外的其他權利。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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