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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公信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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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權公信原則

  物權公信原則表示物權交易後的公信力,既是指當事人變更物權時,依照法律規定進行了公示,即使以公示方法表現出來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併進行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護交易安全。

物權公信原則的起源

  按照通說,在現代物權法中,動產公信原則是以法國“動產不許追及原則”的確立為其根源,而不動產物權公信原則,則是以德國法為其淵源。但無論不動產或動產公信原則,均以保護交易的動的安全為其使命,並以此實現交易便捷。參與交易行為的人,只需要依照公示方法所表現出來的物權變動來從事交易即可,而不必再費時費力,詳細查詢標的物的權利狀態的實際底細。因而公信原則完全符合市場交易便捷和迅速的要求,從事交易行為的人,不必再擔憂有公示方法所表現出來的以外的物權狀態存在,而遭受不測的損害。交易的動的安全獲得保障,公信原則由此升格為近現代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原則。而現在我國正在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保護市場交易的安全具有頭等重要的意義,這就決定了必須要建立完善的現代化的公示公信制度。可以肯定,隨著我國制定物權法或民法典,我國完善的、與世 界各國相通的公示公信制度終將建立。

物權公信原則的特點

  物權公信原則的內容

  第一,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只能推定其為真正的權利人。

  第二,任何人因為相信登記記載的權利而與權利人從事了移轉該權利的交易,該項交易應當受法律保護。

  公信原則的表現

  (1)動產占有人按照公示方法轉讓動產物權受讓人是善意的,則其取得了動產標的物的占有,就取得了物權;

  (2)不動產經過登記而轉讓物權的,即使登記有瑕疵,受讓人為善意時,登記後即時取得物權。對原物權人損害的補救,是准許其要求有過錯的出讓人或者登記機關承擔責任

  (3)受讓人的善意,僅僅限於不知道且沒有義務知道登記事項本身有瑕疵。對於登記事項之外的有關事實的瑕疵,則不受公信力的保護。

物權公信原則的適用

  物權變動之所以要有公信原則,這是因為僅僅貫徹公示原則,在進行物權交易時,固然不必顧慮他人主張沒有公示的物權,免受不測的損害。但公示所表現的物權狀態與真實的物權狀態不相符合的現象在現實生活中也是存在的。例如假冒房屋所有人進行移轉房屋所有權的登記,電視機的借用人將電視機出賣,等等。如果在物權交易中都要先一一進行調查,必然十分不便。在物權變動中以公信原則為救濟,使行為人可以依賴登記,與交付所公示的物權狀態進行交易,不必擔心其實際權利的狀況。可見,公信原則的目的在於保護交易的安全與便捷。它有時雖然不免犧牲真正權利享有人的利益,但這是法律為促進社會經濟的發展,在權利享有人的個人利益社會利益之間進行均衡、選擇的結果。動產占有的公信力,動產物權的享有以占有為其公示方法,因此動產的實際占有也就具有了使社會公眾相信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享有權的公信力,基於占有的這種公信力,即使占有人對其占有的動產無處 分權,自占有人處受讓動產的善意第三人,他的利益也受法律的保護。

物權公信原則的效力

  公信力是這樣一種效力,凡信賴該公示所為的法律行為,既使這種公示與實質權利不相符合,也受到法律的保護或產生法律上的效力。物權法上建立了這樣的規則,在公開交易的場所,動產的占有人即被推定為所有權人。這樣,在公開的交易場所,處分人只要現時地占有出賣物,不管占有人是否有處分權所有權,受讓人即可取得所有權。在這裡占有事實不僅具有推定其有權占有,而且直接推定其有所有權的功能,因此,對於動產,占有被認為具有公信力。對於不需要登記的動產,占有具有表徵所有權的公信力;對於需要進行物權登記的不動產及其他財產,登記簿或證書具有公信力。不過需要指出的是,公示手段的公信力,只是一種保障交易的便捷和安全,在權利方面的正確性推定製度,作為一種推定即意味著不等於絕對符合事實。因此,法律允許事實的權利人否定形式上的權利,但在否定之前,法律只保護形式上權利人、動產占有人、登記簿上的權利人,而且這種否定不得對抗善意地信賴 了占有和登記簿而為一定法律行為的人。

物權公信原則和公示原則的關係

  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相輔相成。公示原則以公示與否來確定權利的歸屬。公信原則,實質上是通過賦予公示方式以公信力,補正了無權處分人所為處分的瑕疵,阻斷了原物所有人對物的追索,保護了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從而也就保護了交易安全。因為“第三人的利益實際上正是市場經濟交易秩序的化身,社會整體的正常秩序就是由一個個第三人連接起來的。公示是向社會不特定第三人公開權利人的權屬狀況,從而發揮物權的對世效力,以保護物權權利人。而公信原則,即信賴物權存在的表象的人,即使該表象背後並不伴有實質的權利,善意信賴併進行交易的人也同樣受到保護。”公信原則旨在保護信賴公示的權利存在的第三人,即使公示的權利與真正的權利狀態不符合,也要對其因信賴公示而做出的處分行為進行保護。在建立了公信原則的法制下,公示原則的作用會變小。各國的經驗表明,若不在切實實行公示原則的基礎上採取公信原則,則靜的安全就會受到威脅。承認公信原則,是對公示原則功能不足的補充,但另一方面也就承認了公示的可錯誤性。換句話來說,越重視公信原則在交易安全中的作用,就會客觀上縱容公示的出錯。但是,我們不能因此否認公信原則 存在的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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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铭,Gaoshan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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