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草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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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當·斯密(1776):糖、酒和煙草製品作為生活非必需品,在全球被廣泛消費,是理想的課稅對象。
煙草稅是指在煙草的生產和流通環節征收的所有流轉稅,包括增值稅(或銷售稅)、消費稅以及在進口環節征收的稅,也包括有些國家在農業環節對煙葉征收的稅。
它是為了限制和減少煙草及其製品生產與消費、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世界各國普遍對煙草及其製品都征收體現政府"寓禁於征"調控意圖的"煙草消費稅"或類似性質的煙草特別稅。
2015年5月,中國對卷煙消費稅進行了第四次調整,將卷煙批發環節從稅價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以中華(軟)為例,中國煙草市場網顯示其批發價為58.3元/盒,零售價為70元/盒,一盒中華(軟)中的總稅費(不含相關企業所得稅)約為36.98元,占零售價52.8%。
根據國家煙草專賣局數據,煙草行業是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財政收入來源,2017年中國卷煙創造工商稅利11145億元,占當年財政收入6.46%。
中國針對煙草行業征收的稅一般被通稱為“煙草稅”,但實際上,所謂的“煙草稅”可分解為煙葉稅、增值稅、消費稅(包括從量稅和從價稅)三大部分。
(一)煙葉稅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收購煙葉(指晾曬煙葉、烤煙葉)的單位為煙葉稅的納稅人,應當依法繳納煙葉稅。煙葉稅的計稅依據是煙葉收購金額(收購金額=收購價款×(1+10%),稅率為 20%;計徵方法是應納稅額=煙葉收購金額×稅率)。
(二)增值稅
以商品(含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對煙草的增值稅為正常的納稅率 17%,由於煙草公司從煙農那裡收購煙葉時無法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煙草公司在進行會計處理時要註意進項稅額是根據煙葉收購金額和煙葉稅及法定扣除率 13%加以確定的。
(三)消費稅
以消費品的流轉額(消費行為)作為課稅對象的各種稅收。我國對煙草的消費稅征收依據為:應納稅額=銷售數量×定額稅率+銷售額×比例稅率。
各國征收煙草消費稅的體制差異相當大。歐盟內部對其成員國也沒有推行統一的徵稅體制,只是要求各國的征收體制不應產生歧視。一般地說, 煙草稅征收體制可分為行政征收和印花稅票兩種類型。
行政征收體制
這種體制在生產單位對成品產量進行嚴密控制。每天記“產量賬”, 具體到各個品牌。稅收部門一般對產量賬記錄進行嚴格的檢查。以每周、兩周或每月的總產量作為對製造商徵稅的依據。如果產品獲准在交稅前從廠區移至批准的成品庫,徵稅控制必須從工廠延伸到投放市場之前的發貨點。稅收部門按照付稅周期 (每月、半個月等)向廠家發佈應稅額;如果廠家持有保證書或擔保書,等)向廠家發佈應稅額;如果廠家持有保證書或擔保書,稅款可以在一定時間 (納稅信用期) 後交納。進口產品在進口或保稅結關點,按相同的程式和相同的納稅信用期辦理。
印花稅票體制
印花稅票體制與行政征收體制截然不同。政府發行經正式批准並專門設計的稅票,供貼在煙製品的包裝上(卷煙盒、鬥煙袋等)。稅票是收稅的工具, 製造商必須購買。製造商即刻知道在某一規定時間之後 (沒有保證書或擔保書) 應交納的稅額。這種體制下的納稅信用期通常比行政征收體制長, 因為信用期開始時貨物尚未生產。採用印花稅票體制時稅收部門特別關註兩點:所有出廠的產品都有稅票和零售點的所有貨品上都貼有稅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