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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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当·斯密(1776):糖、酒和烟草制品作为生活非必需品,在全球被广泛消费,是理想的课税对象。
烟草税是指在烟草的生产和流通环节征收的所有流转税,包括增值税(或销售税)、消费税以及在进口环节征收的税,也包括有些国家在农业环节对烟叶征收的税。
它是为了限制和减少烟草及其制品生产与消费、增加政府财政收入,世界各国普遍对烟草及其制品都征收体现政府"寓禁于征"调控意图的"烟草消费税"或类似性质的烟草特别税。
2015年5月,中国对卷烟消费税进行了第四次调整,将卷烟批发环节从税价税率由5%提高至11%,并按0.005元/支加征从量税。以中华(软)为例,中国烟草市场网显示其批发价为58.3元/盒,零售价为70元/盒,一盒中华(软)中的总税费(不含相关企业所得税)约为36.98元,占零售价52.8%。
根据国家烟草专卖局数据,烟草行业是中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2017年中国卷烟创造工商税利11145亿元,占当年财政收入6.46%。
中国针对烟草行业征收的税一般被通称为“烟草税”,但实际上,所谓的“烟草税”可分解为烟叶税、增值税、消费税(包括从量税和从价税)三大部分。
(一)烟叶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指晾晒烟叶、烤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烟叶税。烟叶税的计税依据是烟叶收购金额(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税率为 20%;计征方法是应纳税额=烟叶收购金额×税率)。
(二)增值税
以商品(含应税劳务)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转税。我国对烟草的增值税为正常的纳税率 17%,由于烟草公司从烟农那里收购烟叶时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烟草公司在进行会计处理时要注意进项税额是根据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 13%加以确定的。
(三)消费税
以消费品的流转额(消费行为)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我国对烟草的消费税征收依据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各国征收烟草消费税的体制差异相当大。欧盟内部对其成员国也没有推行统一的征税体制,只是要求各国的征收体制不应产生歧视。一般地说, 烟草税征收体制可分为行政征收和印花税票两种类型。
行政征收体制
这种体制在生产单位对成品产量进行严密控制。每天记“产量账”, 具体到各个品牌。税收部门一般对产量账记录进行严格的检查。以每周、两周或每月的总产量作为对制造商征税的依据。如果产品获准在交税前从厂区移至批准的成品库,征税控制必须从工厂延伸到投放市场之前的发货点。税收部门按照付税周期 (每月、半个月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等)向厂家发布应税额;如果厂家持有保证书或担保书,税款可以在一定时间 (纳税信用期) 后交纳。进口产品在进口或保税结关点,按相同的程序和相同的纳税信用期办理。
印花税票体制
印花税票体制与行政征收体制截然不同。政府发行经正式批准并专门设计的税票,供贴在烟制品的包装上(卷烟盒、斗烟袋等)。税票是收税的工具, 制造商必须购买。制造商即刻知道在某一规定时间之后 (没有保证书或担保书) 应交纳的税额。这种体制下的纳税信用期通常比行政征收体制长, 因为信用期开始时货物尚未生产。采用印花税票体制时税收部门特别关注两点:所有出厂的产品都有税票和零售点的所有货品上都贴有税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