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經濟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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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經濟訴訟是指發生了涉外經濟糾紛的當事人將其爭議訴諸法院,由法院依法審理並作出判決,以解決其糾紛的活動或方式。
1、外國人的民事訴訟地位;
2、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3、司法協助以及對外國法院判決的承認和執行。
- 1、涉外經濟審判所審理的案件都是帶有涉外因素的案件。
①主體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訴訟當事人的一方或雙方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他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起訴、應訴的案件:
②在客體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爭訟標的在國外;
③內容上的涉外因素.表現為產生涉外經濟法律關係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國外。
- 2、在審判程式上的不同。
國內經濟糾紛案件在審理過程中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對涉外經濟糾紛案件的審理,在《民事訴訟法》第四編中作了有別國內案件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
- 3、在實體法適用上的不同。
國內經濟審判,在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適用國內法的有關規定。涉外經濟審判在實體法的適用上,既可能是國內法,也可能是外國法,或者是國際條約或國際慣例。
- 4、涉外經濟審判,由於帶有涉外因素,因此,在審判過程中,往往需要國家間的司法協助才能完成。
如:司法文書送達、境外的調查取證、判決執行等等。
- 一、法律適用原則
1、依照國際私法原理,在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方面,應適用法院所在地法;
2、適用國際條約的原則;
3、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主體的法律適用。
- 二、語言、文字的使用原則
《民事訴訟法》確立瞭如下一般原則: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語言、文字。當事人要求提供翻譯的,可以提供,費用由當事人負擔。
- 三、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原則
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人民法院起訴、應訴,需要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必須委托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這一原則規定體現了保障我國司法獨立的精神。
- 一、地域管轄——原告就被告原則
因合同糾紛或其他財產權益糾紛而對中國境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訴訟,應該根據具體情況由法院管轄:
1、若合同在我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則可以由合同簽訂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2、若訴訟標的物在我國領域內,則可由訴訟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3、若被告在我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則由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若被告在我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則可由該代表機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5、若侵權行為發生在我領域內,則由侵權行為地人民法院管轄。
- 二、專屬管轄
對於涉外經濟訴訟,《民事訴訟法》關於專屬管轄的規定:
2、因港口作業中發生糾紛捍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三、協議管轄
在協議管轄方面必須註意以下幾點:
1、當事人選擇管轄的法院必須以書面形式加以確定;
2、所選擇的法院必須是與其糾紛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法院;
3、協議選擇管轄的法院是我國法院的,不得違反我國法律關於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