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訴訟程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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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涉外民事訴訟程式(Civi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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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審判及執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適用的程式。
- 一、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原則
按照國際慣例,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原則上適用法院所在地國家的民事訴訟法。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具體要求:外國人、無國籍人或外國企業和組織在我國起訴、應訴,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凡是屬於我國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我國人民法院享有管轄權;外國法院的裁判必須經我國法院依法審查並予承認後,才能在我國領域內發生法律效力。
- 二、國家主權原則
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堅持我國法院對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轄權;
3 、使用我國通用的語言、文字進行訴訟;
4 、請求執行外國法院裁判時,我國法院應當全面對其進行審查。
- 三、司法豁免原則
所謂司法豁免權,是指一個國家或者國際組織派駐他國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駐在國司法管轄的權利。司法豁免權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權和民事司法豁免權兩個方面。對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國組織以及國際組織提起民事訴訟,應當依照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以及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辦理。
- 四、適用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原則
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應當遵守我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公約。
其包括兩方面的內容:
1、根據國家主權的原則,我國只承認和適用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家條約,我國未承認和接受的國際條約或者某些條款,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時候,不予適用,應當適用我國國內法律的有關規定。
2、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中的某些規定與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不相一致的時候,應當使用該國際條約中的有關的規定。這是以國內法確認國際條約的效力來解決法律衝突。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編的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主要包括以下內容:一般原則;管轄;送達、期間;財產保全;送達取證、判決和仲裁的相互承認和執行等司法協助活動。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於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時,涉外民事訴訟程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特別規定;沒有特別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法的一般規定。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別規定,同民事訴訟其他程式的一般規定,都是以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原則為指導,貫徹基本原則的精神。
各國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立法體例各有不同,從立法看,大致有三種體例:第一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之外製定單獨的涉外民事訴訟法;第二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的有關章節中,對涉外民事訴訟設立特別條款,分別加以規定;第三種是在民事訴訟法典中設立專編、專章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的特殊問題作集中規定。我國民事訴訟法採用了第三種立法體例,將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作為一編單獨規定在《民事訴訟法》中。這種立法體例既便於當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於法院辦案,成為各國涉外民事訴訟程式立法的新趨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