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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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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民事诉讼程序(Civil procedure of cases involving foreign element)

目录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审判及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一般原则

  一、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原则

  按照国际惯例,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原则上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具体要求: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外国企业和组织在我国起诉、应诉,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凡是属于我国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我国人民法院享有管辖权;外国法院的裁判必须经我国法院依法审查并予承认后,才能在我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二、国家主权原则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坚持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司法管辖权;

  2 、如果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应当委托中国律师;

  3 、使用我国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4 、请求执行外国法院裁判时,我国法院应当全面对其进行审查。

  三、司法豁免原则

  所谓司法豁免权,是指一个国家或者国际组织派驻他国的外交代表享有的免除驻在国司法管辖的权利。司法豁免权包括刑事司法豁免权和民事司法豁免权两个方面。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以及国际组织提起民事诉讼,应当依照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以及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四、适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应当遵守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公约。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

  1、根据国家主权的原则,我国只承认和适用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我国未承认和接受的国际条约或者某些条款,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的时候,不予适用,应当适用我国国内法律的有关规定。

  2、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的某些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相一致的时候,应当使用该国际条约中的有关的规定。这是以国内法确认国际条约的效力来解决法律冲突。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编的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般原则;管辖;送达、期间;财产保全;送达取证、判决和仲裁的相互承认和执行等司法协助活动。

  涉外民事案件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同民事诉讼其他程序的一般规定,都是以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为指导,贯彻基本原则的精神。

  各国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立法体例各有不同,从立法看,大致有三种体例:第一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之外制定单独的涉外民事诉讼法;第二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章节中,对涉外民事诉讼设立特别条款,分别加以规定;第三种是在民事诉讼法典中设立专编、专章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殊问题作集中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采用了第三种立法体例,将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为一编单独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这种立法体例既便于当事人掌握和遵循,又便于法院办案,成为各国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立法的新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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