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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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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协助(Judicial Assistance)

目录

什么是司法协助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根据自己国家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互惠原则,彼此之间相互协作,为对方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

司法协助的根据

  1.国家之间缔结的双边协定或协议

通过签订双边协定或协议明确两国间的司法协助,是当今各国普遍采取的方式。双边协定或协议一旦生效,两国法院便负有互为对方司法协助的义务。至于司法协助范围、途径、程序全由协定(协议)确定。

  2.两国共同参加的有关司法协助的多边国际条约

例如,我国于1991年3月2日加入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986年12月2日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等。主权国家一旦参加条约即应遵守该国际条约,本国对该条约其他参加国便负有司法协助的义务。当然,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基于国家主权和司法权统一行使的原理,地方各级法院与外国或其司法机关订立的司法协助协定是不适当的行为,已经订立的应当中止执行。

  3.互惠关系

国家的主权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当主权国家之间既未缔结司法协助协定又未共同参加有司法协助内容的有关国际条约时,按理双方是不能进行司法协助的。但是,建立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为了双方的方便,根据国际惯例可以按互惠关系形成事实上的司法协助关系。事实上的司法协助关系一旦成立,两国法院便可以互为对方为一定的诉讼行为。诉讼行为的范围按对等原则确定。

司法协助的内容

  司法协助的形式:

  一是代为一定的诉讼行为,如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等;

  二是接受外国法院的委托,代为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或者外国仲裁机构的裁决。

  我国进行司法协助的条件

  1.当事人依法提出申请或者外国法院提出请求;

  2.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不得有损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3.当事人或者外国法院请求协助的事项属于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否则人民法院应当说明理由,退回外国法院。

  司法协助是国际间的一种必要的、有益的协作关系,它便于受诉法院对案件的审判及判决、裁定的执行,便于跨国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

司法协助的种类

  当今各国法律多数都有司法协助的规定。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每一个国家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又不尽一致。有的司法协助范围广泛,有的稍显狭窄。概而言之,司法协助的范围囊括着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

  二是代为调查证据,询问证人;

  三是根据委托向对方提供有关法律资料和文件;

  四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生效裁判;

  五是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机构生效裁决。

  法学界针对司法协助范围不同的实际状况,在理论上作了一个大概的分类:凡囊括以上五个方面内容的称为广义司法协助;仅包含上述一至三方面内容的称为狭义司法协助。狭义司法协助又称为一般司法协助。单独指四、五方面内容的,又称为特殊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

  一般司法协助,对叫普通司法协助是指一国法院按一定根据为他国法院完成一定诉讼行为的制度。“一定诉讼行为”内容包含三项:一是代为送达诉讼文书。如送达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传票、判决书等。二是代为调查取证。如代为询问证人、当事人,代为调取证据,代为现场勘验等。三是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一般司法协助内容的实现和完成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委托方提出请求,二是受托方实施协助。受托方实施协助即完成诉讼行为时,一般应适用本国法律。例如代为询问证人,如本国法律明令证人必须宣誓,获取证言前应该让证人宣誓,但条约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特殊司法协助

  特殊司法协助相对于一般司法协助而言。它是指两国法院在一定的前提下相互承认并执行对方法院制作的生效裁决和涉外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裁决的制度。

  特殊司法协助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外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承认和执行,二是我国法院和涉外仲裁机构裁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行。

国际司法协助的程序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之间进行司法协助,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1.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途径或者通过外交途径请求提供司法协助。例如,我国参加的《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规定了几种送达文书的方式,我国和公约参加国互为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时,就应当按公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对公约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通过外交途径提供司法协助,是在没有条约关系时采用的方式。

  2.提出请求司法协助的请求书。请求提供司法协助,涉及一国的主权和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也关系到司法协助的内容与事项,为此,不论是外国法院请求我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还是我国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都应当用请求书。为了尊重受托国主权,保证文书内容的确切性,民事诉讼法规定,外国法院请求人民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中文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人民法院请求外国法院提供司法协助的请求书及其所附文件,应当附有该国文字译本或者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文字文本。

  人民法院收到外国法院的请求书后,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程序提供司法协助,外国法院请求采用特殊方式的,在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前提下,也可以按其请求的特殊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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