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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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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流拍

  流拍是指在拍賣中,由於起拍價格過高造成的拍賣交易失敗。在買賣活動中,買賣雙方不能達成協議,使得買賣行為無法成功進行,就對其拍賣的標的得不到想要成交的數額。

  在發佈拍品的時候,您需要根據您預估的拍品價值為自己的拍品設定一個適當的起拍價格,參加拍賣的拍主將會根據您的起拍價格加價競拍。如果您的起拍價格過高以致於脫離了大眾所能夠接受價值,並且您也未能做出有力的說明來支持和證明您的起拍價格,導致無人參加,則說明此次拍賣流拍。

流拍的出現原因及相關規定[1]

  在拍賣實踐中,流拍確實會經常出現。出現流拍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的一個主要原因可能是原拍賣所確定的保留價過高。所以,在出現流拍的情況下,一般都要考慮酌情降低保留價後再次進行拍賣。但另一方面,拍賣的次數又不能沒有任何限制。這是因為,執行是要講究成本效率的,司法資源也是有限的。如果執行成本過高,效率過低,當事人的利益就要受到損害;如果在某個案件上或者某個程式中花費的人力、物力過多,無疑意味著其他案件中相應的人力、物力就可能減少。也就是說,如果對拍賣的次數不作任何限制,就可能影響到其他案件的辦理。因此,對拍賣次數進行限制的做法,既是維護當事人利益的需要,也是為了在個案公正和一般公正之問尋求一個平衡點。此外,限制拍賣次數還有一個考慮:在拍賣保留價降低到一定程度後仍然流拍的情況下,如果再次降低保留價拍賣有可能成交,但保留價降得過低,可能會造成拍賣財產以過低的價格賤賣的情況,從而損害被執行人的利益。

  基於上述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27條和第28條對拍賣的次數作了明確的限制性規定。考慮到動產的價值一般較低,不動產、其他財產權的價值一般較高或者較為特殊,因此,對動產的拍賣以兩次為限,兩次拍賣仍然流拍又不能以物抵債的,就要解除查封、扣押,將該動產退還被執行人。不動產、其他財產權則可以拍賣三次,在三次拍賣仍然流拍的情況下,還應該考慮確定一定的期間,再進行一次變賣。如果上述努力都不成功,又不適合採取其他執行措施的,就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將該不動產或者其他財產權退還被執行人。將拍賣財產返還被執行人後,對該財產的拍賣就告一段落。當然,如果將來該財產升值,可以考慮重新啟動拍賣程式進行拍賣。申請人也可以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的其他財產。

破產財產經拍賣程式流拍後的處理[2]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第85條第1款規定:“破產財產的變現應當以拍賣方式進行。由清算組負責委托有拍賣資格的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因此,在破產案件中,處置破產企業財產的基本方式是以拍賣方式來實現財產的變現。在清算組組織拍賣之前,一般要先行對破產財產進行評估,然後按照評估價值確定拍賣底價。但實踐中經常出現按照拍賣底價無法拍賣成功,造成流拍。對此,《規定》作出了特殊規定,即拍賣不成時可以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但《規定》對直接進行實物分配或者作價變賣的程式沒有作出規範,導致其不具有拍賣程式的公開和公正性,極易導致暗箱操作,損害破產企業、職工或者債權人的利益。因此,對於破產財產流拍後的處理必須要儘可能嚴格規範,防止處理的隨意性。

  目前,有關流拍如何處理的法律規範有兩個:

  一是最高法院《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其第13條規定,股權(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拍賣保留價,應當按照評估值確定,第一次拍賣最高價未達到保留價時,應當繼續拍賣,每次拍賣的保留價應當不低於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九十。經過三次拍賣仍不能成交時,人民法院應當將所拍賣的股權按第三次拍賣的保留價折價抵償給債權人。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8條規定:“人民法院確定的保留價,第一次拍賣時,不得低於評估價或者市價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現流拍,再行拍賣時,可以酌情降低保留價,但每次降低的數額不得超過前次保留價的百分之二十。”在破產財產的變現中,人民法院可以參照上述兩個司法解釋處理。相對而言,《關於凍結、拍賣上市公司國有股和社會法人股若幹問題的規定》中規定的流拍處理程式更為具體和更具可操作性,其雖然僅是針對股權拍賣作出的規定,但對於其他財產如實物財產的拍賣應當可以參照適用。需要說明的是,破產財產流拍之後無論是實物分配還是作價變賣均須由清算組制訂財產分配方案,然後經債權人會議討論通過。分配方案經債權人會議兩次討論而未獲通過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實際上,有許多地方在兩次流拍後,即以拍賣底價折抵給債權人,不論是股權還是實物財產,不能不說讓債權人占了個大便宜。

流拍的優缺點

  流拍到底意味著什麼?“用讓人歡喜讓人憂來形容最恰當不過了。”經濟學家說。“流拍”的負面作用除了使拍賣價格越來越低,影響拍賣的收益外,還使買主產生了“盼低觀望”的心態,這些都不利於拍賣市場的健康發育。

  但是“流拍”也有積極的作用。如在接連兩次流拍後,號稱“中國第一拍”的“63層”廣東國際大廈的名氣反倒大了起來。據清算組負責人——著名的畢馬威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蔡廷基介紹,僅春節前到清算組與他接洽的企業已經超過了30家,外省不少有實力的企業開始對“63層”的社會地位和品牌形象感興趣。

  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兩次流拍的效應不完全是負面的。

參考文獻

  1. 唐德華主編.新民事訴訟法實務精答[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1
  2. 吳慶寶主.最高人民法院專家法官闡釋民商裁判疑難問題 增訂版 公司裁判指導捲[M].中國法制出版社,201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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