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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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票據貼現是指票據持有人和其他個人或者公司間的票據買賣行為。因為我國實行的是嚴格的金融市場行政許可制度,票據貼現也是金融機構的金融業務之一,因此,根據目前的法律法規來看,民間票據貼現不構成非法經營罪,只構成非法金融業務活動,依法應予行政處罰。
民間票據貼現產生的原因[1]
(一)票據本身的特點
近年來,隨著國家政策的改變以及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經濟發達地區普遍出現了中小企業融資難,經營陷入困境,而民間卻存在大量空餘資金無處投資的局面 而在我國,票據具有很多作用,除了支付手段的作用、匯兌的作用、流通的作用、信用手段的作用、結算手段的作用等外,還有一個相當重要的作用— — 融資手段。於是,企業紛紛將目光投向了票據。另外,商業匯票的支付期限為6個月,這使得持票人再急需現金的情況下可以通過票據的貼現來達成目的。
(二)銀行承兌匯票成變相貸款手段
在我國沿海發達地區,大多數中小企業都存在短期融資的需求,而銀行貸款不僅要求高,還存在一定的行業限制和份額限制,於是大量的中小企業只能通過民間借貸來完成自身的融資。可是,在這種需求大於供應的情況下,民間借貸利率自然水漲船高,於是,眾人只好另闢蹊徑,通過銀行承兌匯票的貼現來套取資金,變相完成貸款。
(三)融資需求的存在與信息的不對稱,使票據貼現存在一定市場
很多時候,企業手中存在票據卻急需現金,而有些個人或企業手中卻又大量的閑置資金,但是同時,雙方又不能及時得知對方的情況。而有些消息靈通的個人或企業就可以買入持票人手中的票據,再轉讓給現金持有人,從而獲取其中的差額利潤。
(四)銀行貼現業務額度有限、手續繁瑣
目前,全國各大銀行幾乎都是以管理信貸的方式來管理票據貼現業務。而受國家政策的影響,大部分機構不斷壓縮票據貼現規模,這使得企業的貼現要求越來越難以滿足。而且,辦理貼現業務不僅需要貼現人有銀行開立的存款賬戶,與開票人有真實的商業關係,還需要有相應的增值稅發票和商品發運單據複印件,辦理手續又十分複雜繁瑣。相比之下,民間票據貼現往往是一手交錢、一手交貨,限制少且十分便捷,於是很多企業紛紛捨棄了銀行貼現而選擇了民間票據貼現。
綜上看來,民間票據貼現的存在其實是我國目前不合理的金融制度下的必然結果,而且在筆者看來,民間票據貼現存在已久,已被大家預設接受,企業們也早已習慣了這種融資方式,此時再去大力打擊該產業,是不明智的決定。另外,在國務院頒佈的《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中,非法發放貸款、票據貼現是被併列的兩種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而如今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民間借貸已經漸漸由非法走向了合法化。因此,筆者相信,不久的將來,民間票據貼現也會摘掉非法的帽子走向合法。
民間票據貼現存在的不足[1]
(一)破壞銀行正常金融管理制度,影響正常運作
民間票據貼現往往要求較低,只需要銀票真實且背書連續即可,而銀行票據貼現不僅要求票據真實、背書連續,還要求貼現申請人提供相關交易合同和發票。因此,企業大多會選擇更為便捷的民間票據貼現。這在一定程度上阻斷了銀行的票據貼現業務,破壞了正常的金融管理制度。另外,由於民間票據貼現有些是通過個人賬戶或公司賬戶轉賬給持票人,有些是直接通過提取現金交給持票人,因此影響了銀行的正常運作。
(二)影響正常金融形勢,不利於政府巨集觀調控和經濟的協調發展
企業對民間票據貼現的潛在需求,使一部分人以此為業,他們不停地開票、倒賣、貼現從而賺取中間的利息差,這導致銀行存、貸規模被無限擴大,使政府對金融形勢估計不准,影響了政府的巨集觀調控。而且,民間票據貼現的隱蔽性,往往使國家對本地資金供求狀況估計不足,不利於相關金融政策的制定,也不利於當地經濟的協調發展。
(三)以中小企業為主體的民間票據貼現可能導致經營風險
中小企業往往管理者水平較低、工作人員素質較差、企業內部財務管理體系不完善,這就註定了它們的贏利能力較差、利潤較低,因此在申請銀行票據貼現時存在較大難度,而民間票據貼現卻以這類中小企業為主體,一旦票據不真實或背書不連續,那麼資金的無法回收的程度就十分之高,很可能導致經營風險。
(四)民間票據貼現無真實交易背景的模式,易造成洗錢風波
《票據法》規定,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係和債權債務關係。而民間票據貼現卻無此要求,因此一部分不法人員在獲取非法資金後,往往會通過倒票的方式來洗錢,不利於社會經濟的正常發展。由此可以看出,現階段的民間票據貼現仍然存在許多缺陷。缺乏必要的法律制度,具有隨意性和隱蔽性,手續簡單且不夠規範,又沒有相應的監督體系,極易造成各種糾紛,影響社會的和諧發展。
民間票據貼現的管理對策[1]
(一)制定相關法律,明確其地位
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明確區分不同的民間票據貼現行為的合法與非法性,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為民間票據貼現行為提供法律方面的指導,加強該行業的法律規範性。修改票據法、取消禁止民間票據買賣限制、確立融資性票據法律地位,從而為該行業創造公平競爭的社會環境和市場環境。
(二)放寬銀行融資限制,推動中小企業創新型改革
設立地方性小型銀行,辦理小型、短期性融資。拓寬銀行相關業務,將民間票據貼現納入銀行業務中,直接引導該產業的民間發展。制定落實鼓勵中小企業優化轉型的相關政策,鼓勵其發展創新型產品,提高企業競爭力,從而為其申請銀行票據貼現提供可能。
(三)發展直接融資,優化社會融資結構
明確融資性票據的合法性地位,構建相應的民間融資體系,給予相應的優惠政策,優化社會的融資結構。發展民間票據融資市場,促進民間票據貼現組織的規範性發展,完善民間票據貼現體系。
(四)加強引導和服務
政府定期提供一批發展狀況良好、贏利不錯的企業,引導民間票據貼現的資金流向;定期提供一批信譽好、規範性強的民間票據貼現中介機構,為企業提供良性指導。另外,加強對民間票據貼現利率的監控,適當引導,合理平衡銀行和民間的貼現利率,推進利率的市場化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