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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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制度是指這樣一些行為規範,它們以某種明確的形式被確定下來,並且由行為人所在的組織進行監督和用強制力保證實施,如各種成文的法律、法規、政策、規章、契約等,總是與國家權力或某個組織相聯。
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關聯[1]
非正式制度是指對人的行為不成文的限制,是與法律等正式制度相對的概念,包括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等。
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作為制度的兩個不可分割的部分是一個對立的統一體,既相互依存,在一定的條件下又可以相互轉化。同時,非正式制度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續性,而正式制度則又不同,因此我們可以從對立、統一、轉化三方面並結合兩種制度的性質來分析它們的關係。
1、兩種制度的對立主要體現在制度衝突或不兼容
從制度的產生髮展來看,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之間的矛盾往往會導致制度衝突或不兼容,在社會自上而下地大規模建構或從外部移植制度的時候這種情形往往發生得最為劇烈。這是因為,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自發性、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續性的特點。所謂自發性,是指非正式制度安排的相當部分是由文化遺傳和生活習慣累積而成的,並非理性設計安排,人們遵循某種非正式制度安排常常是出於習慣而非理性的計算。並且從非強制性、廣泛性和持續性特點來看,非正式制度對應於自發秩序。相反,正式制度是人們有意識地對社會行為確定的規範,具有一定的強制性,且一旦確立就會形成制度剛性對經濟活動產生深刻的影響。
正式制度對應於建構秩序。哈耶克指出,建構秩序往往是具體的秩序,是刻意創造出來的,服務於該秩序創造者的目的。建構秩序需要一種預設,即存在一位全知全能的建構者或者計劃者。然而從知識論的角度來看,全知全能是不可能的,自發秩序和建構秩序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因此,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之間也必然存在衝突。
非正式制度與正式制度的衝突會增加經濟運行的交易成本,並因此降低經濟績效,印度就是一個明顯的例子。即使在現代,印度已經成為民主國家並具備了很多“先進的”正式制度,但是種姓制度作為一種傳統遺留下來的落後的非正式制度,仍然從很多方面制約了經濟的發展。種姓制度不僅限制了低種姓的經濟地位,而且限制了他們的政治地位,使得低種姓在經濟活動中難以得到所期望的回報、經濟資源被破壞的可能性比其他高種姓更大並缺少相應的法律保障,由於種姓制度使得低種姓投資的風險增大,從而降低了他們的投資水平和整個社會的投資水平,進而減小了經濟增長率。種姓制度與現代法律的衝突是經濟運行中落後的非正式制度與先進的正式制度衝突、降低經濟績效的一個典型。
2、兩種制度的統-吮王要體現在互補性和替代性
首先,從互補性來看,一個富有效率的正式制度形成,應該考慮與道德文化、社會意識形態等非正式制度的互補,才能保持整個社會制度系統的和諧,制度改革才能成功和富有成效。我們可以用結構功能主義的代表人物帕森斯提出的“期望互補定律”來描述完善的制度形成,即只有當理想狀態下的需求和深層意義上的文化意向保持一致,且本身能與社會系統規則保持均衡與和諧,從而使個體得到滿足,衝突才不會發生,期望互補,完善的制度才能形成。
一方面,非正式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人們的爭鬥,但是不足以完全解決,而必須訴諸於正式制度,否則社會就會陷入所謂的“霍布斯叢林”。或者說,非正式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需要正式制度的支持和保護。價值信念、倫理規範、道德觀念、風俗習慣和意識形態不僅作為非正式制度的制度結構,而且它們往往是正式制度建立的基礎。諾斯就指出,意識形態是一種重要的制度安排。無獨有偶,早在兩千多年前,荀子就指出:“禮者、政之輓也;為政不以禮,政不行矣。”也就是說正式制度必須以非正式制度為補充,才能有效運行。
另一方面,一個有形的制度安排,如果沒有相應的非正式制度與之匹配,也許就不能有效地發揮作用。或者說,同樣的正式制度,與不同的非正式制度相匹配,就會有不同的經濟效果。
其次,從替代性來看,一方面,在正式制度缺位的情況下,非正式制度安排也可能替代正式制度提供一系列安排,以獲得有效的經濟運行。另一方面,因為非正式制度是正式制度的先導,故不存在非正式制度的缺位從而也不存在這種情況下正式制度對其功能的替代。
3、兩種制度的相互轉化性
在分析了制度的對立、統一之後,制度轉化的分析就順理成章了。非正式制度可以轉化為正式制度,相反,正式制度也可以轉化為非正式制度。
首先,讓我們來分析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轉化。按照正式制度形成途徑的不同,可以把正式制度分成兩類:一類是適應非正式制度的要求出現,後經過制度制定者確認的正式制度,稱之為“誘致性變遷型”的正式制度;另一類是人們有意識地設計並創造出來的行為規則,稱之為“強制性變遷型”的正式制度。轉化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
先從誘致性變遷看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轉化。在新制度經濟學中,自發秩序對應於誘致性制度創新。誘致性制度變遷指的是現行制度安排的變更或替代,或者是新制度安排的創造,它由個人或一群(個)人,在響應獲利機會時自發倡導、組織和實行。由於非正式制度的自發性以及自發秩序對應於誘致性制度創新,所以通過誘致性變遷轉化為正式制度的非正式制度,與餘下的非正式制度有更好的兼容性。
再從強制性變遷看非正式制度向正式制度的轉化。強制性制度變遷由政府命令和法律引入和實行。非正式制度安排具有非強制性的特點。非強制性是指它不像正式制度那樣必須遵守,並有一套強制性的實施機制,而主要是靠主體內在的自覺或良心來維持的。一般來講,在非正式制度與“強制性變遷型”的正式制度之間存在差異,兩者有可能不能兼容,原因來自自發秩序和建構秩序的矛盾—強制性的正式制度變遷對應於建構秩序,而非正式制度對應於自發秩序。
其次,就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轉化而言,主要是歷史上的正式制度向非正式制度的轉化。由於種種原因,歷史上的正式制度崩潰了,但由於其長期施行的影響,已經深深地進入了人們的生活習慣和思想意識中,難以磨滅,成為非正式制度的一部分繼續影響人們的行為,如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雖然廢除多年,但由其衍生的“萬般皆下品,唯有讀書高”、“學而優則仕”等觀念仍對中國人的教育投資行為,甚至對國家的人力資本政策等都產生著並且還將繼續產生深刻的影響。
- ↑ 崔萬田;周曄馨.《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關係探析》[J].教學與研究.2006年08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