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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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衝突是指正式規範被認為與組織內部次級群體成員的利益和偏好不一致時,會產生非正式規範與正式規則的偏差。
制度衝突是指,在制度系統內部對應於同一種行為的不同制度安排之間在作用方向上不一致,對行為的規範上存在互相矛盾和抵觸的部分,對於有些行為某些制度安排給予認可或鼓勵,而另一些制度安排則林赴或限制。這將使人們無所適從,行為紊亂,同時使制度系統也不能發揮應有的規範行為和傳遞信息的作用。
制度衝突與制度真空的存在大大降低了制度系統的有序程度,其實質是制度非與性的表現。造成這種制度非理性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可能因為人類的本身所固有的有限理性的原因的特征,又可能由於個人理性與集體理情的內在衝突,還可能源自於制度變遷的機制等,具體而言,有以下幾個方面。
1、人的有限理性。制度本質上是人類對社會經濟以及人類自身行為特征一種認知能力的反應,制度越完善,制度系統有序性越高,表明瞭人類理性認識能力越強,可以“設計”和“建造”出一個功能良好的制度系統。但是正如西蒙所證明的人類的理性是有限的,人類對包括自身行為在內的許多事物認知能力不足。有種理性有限和認知能力不足,造成了人們或是制定出錯誤的相互衝突的制度安排,或是對某些有巨大外部性行為沒有相應的制度予以制約。例如,改革開放以來,從“放權讓利”到“拔改貨”,到承包制等等,由於我們對企業的性質和運動規則認識不清,制定了那麼多政策制度,但國有企業效益並沒有收到明顯改善。目前大力推行的股份制在80年代政策制定者的認知水平上是被排除在可選擇的方案之外的。因此,人的有限理性是造成制度衝突和制度真空的根本原因之一。
2、利益集團之間衝突和矛盾。在西方制度經濟家看來,制度常常是選民投票表決的結果,或者至少是選民投票選取的代言人在議會上博弈的結果,因而制度系統既反映了各個利益集團的要求,又是他們彼此妥協的合作的產物。西方學者討論的是民主社會中制度建立的機制。在專制社會中,制度同增也是各種利益集團博弈的結果。正好顧準所強調的:“黨外有黨、黨內有派,歷來如此。”不同的派別的也反映了不同利益集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