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詐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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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詐發行,是指發行人不符合發行條件,以欺騙手段騙取發行核准的行為。它突破誠信底線,無視法律權威,作為證券市場最為嚴重的證券欺詐行為之一,歷來是各國監管機構監管執法的主要領域。
根據證監會2014年10月份發佈的《關於改革完善並嚴格實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幹意見》,針對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等市場反映強烈的兩類違法行為,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暫停上市和終止上市的規定,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兩類違法行為,被證監會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證監會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證券交易所應當暫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在IPO(首次公開發行)環節,華麗包裝上市、披露不實乃至欺詐發行時有發生、屢禁不絕,主要表現為:
一、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記載,包括虛構業務,虛增資產、收入和利潤,變造甚至偽造產權證書和重要經營證照等。
二、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內容不准確、依據不充分或者選擇性、誇大性披露,存在誤導性陳述。
三、發行人報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遺漏,包括未披露關聯關係及關聯交易,未披露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未披露獨立性方面的重大問題,未披露重大債務、違約或對外擔保等。
四、發行人未按規定報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時披露生產經營的重大變化,未及時披露重大訴訟或仲裁進展等。
五、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沒有盡到保薦工作職責,審慎核查不足,專業把關不嚴、不夠,出具的保薦書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六、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等證券服務中介機構未能恪盡職守、勤勉盡責,以及沆瀣一氣伙同發行人一道製作、出具虛假文件,進行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遺漏事項或者違反業務規則執業。
IPO發行造假的重點在於財務造假。虛增資產、虛增收入、費用資本化、最後虛增利潤和現金流是上市造假、業績造假的共性。財務造假的思路、邏輯主要有以下三條主線:
1、收購、併購、重組環節的虛假合同增大資產、股權;
2、通過虛構客戶虛增銷售收入,虛構供應商和原材料消耗達到虛增成本,進而虛增利潤,虛增經營性現金流;
3、通過虛增“在建工程”、“長期待攤費用”、“固定資產”轉出現金。
這樣轉一圈的結果是,利潤表收入、成本和利潤都增加,相應的資產負債表未分配利潤增加,資產表項目“預付賬款”、“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等相對應增加。
重點關註和防範欺詐發行及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行為,多角度、全覆蓋,把監管的觸角伸向發行人、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中介服務機構等各類主體,並從此出發,提高監管的水平,有效規範市場行為,凈化市場環境,維護市場秩序,全面釋放市場活力,穩定市場預期,有力、有效地促進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讓股市成為普通投資者共用的樂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