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诈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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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发行,是指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行为。它突破诚信底线,无视法律权威,作为证券市场最为严重的证券欺诈行为之一,历来是各国监管机构监管执法的主要领域。
根据证监会2014年10月份发布的《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针对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等市场反映强烈的两类违法行为,落实《证券法》关于重大违法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的规定,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存在上述两类违法行为,被证监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因涉嫌犯罪被证监会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的,证券交易所应当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
在IPO(首次公开发行)环节,华丽包装上市、披露不实乃至欺诈发行时有发生、屡禁不绝,主要表现为:
一、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包括虚构业务,虚增资产、收入和利润,变造甚至伪造产权证书和重要经营证照等。
二、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内容不准确、依据不充分或者选择性、夸大性披露,存在误导性陈述。
三、发行人报送或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包括未披露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未披露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未披露独立性方面的重大问题,未披露重大债务、违约或对外担保等。
四、发行人未按规定报送或披露信息,包括未及时披露生产经营的重大变化,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或仲裁进展等。
五、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没有尽到保荐工作职责,审慎核查不足,专业把关不严、不够,出具的保荐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六、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中介机构未能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以及沆瀣一气伙同发行人一道制作、出具虚假文件,进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故意、放任重大遗漏事项或者违反业务规则执业。
IPO发行造假的重点在于财务造假。虚增资产、虚增收入、费用资本化、最后虚增利润和现金流是上市造假、业绩造假的共性。财务造假的思路、逻辑主要有以下三条主线:
1、收购、并购、重组环节的虚假合同增大资产、股权;
2、通过虚构客户虚增销售收入,虚构供应商和原材料消耗达到虚增成本,进而虚增利润,虚增经营性现金流;
3、通过虚增“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固定资产”转出现金。
这样转一圈的结果是,利润表收入、成本和利润都增加,相应的资产负债表未分配利润增加,资产表项目“预付账款”、“在建工程”、“固定资产”等相对应增加。
重点关注和防范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多角度、全覆盖,把监管的触角伸向发行人、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中介服务机构等各类主体,并从此出发,提高监管的水平,有效规范市场行为,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市场秩序,全面释放市场活力,稳定市场预期,有力、有效地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让股市成为普通投资者共享的乐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