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控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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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控制權是指投資者擁有企業一定數量的股份,因而能行使表決權併在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中享有發言權。
發展有效控制權市場的措施[1]
發展有效控制權市場的措施包括以下幾點:
(1)在推進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的同時,進一步推動民問資本的發展,為增加有資金實力的收購主體奠定基礎;
(2)大力發展資本市場,放寬對民營企業上市的市場準人限制,發展有利於民營企業和高科技企業發展的二板市場,為風險資本提供退出渠道,推動高科技企業的發展;
(3)在解決非流通股的流通和引入戰略投資者方面,應有限度地發展杠桿收購,國家規制機構應對有信譽的公司放寬融資限制,以便在控制風險的前提下,推動杠桿收購的發展;
(4)實質性地改善收購兼併的法律環境,建立和完善有利於公司控制權市場健康發展的市場秩序。
國外企業有效控制權的內容[2]
有效控制權的取得是通過股權參與發生的,如果沒有這種股權參與,即使能通過其他途徑或方法而對企業產生影響,也不構成直接投資。另一方面,國際間接投資即使取得企業的股權證券而不能行使對企業的經營決策和管理的發言權,也不構成對企業經營管理的有效控制。
在國際直接投資活動中,投資者對企業的控制權一般與投資者對企業股份的擁有權相對應,擁有的股份比例越高,控制權也就越大。但是,國際直接投資所要求的有效控制權並不與股份擁有比例構成確定的數量關係。按照國家投資實踐的通行原則,有效控制權是指投資者實際參與企業經營決策的能力和在企業經營管理中的實際地位。目前,國際上並沒形成對於國際直接投資範疇所需擁有的最低股權比例的統一標準。各國和國際組織對此的標準不一。而且,由於不同企業的組織形式和股權結構的不同,取得有效控制權所需的股權比例也是不相同的。從當今世界大趨勢來看,各國都愈益著重對外投資和利用外資,對國際直接投資的有效控制權規定的股權比例也相應趨小,一般按國際慣例認為超過企業10%股權的外國投資即認定為國際直接投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