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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羅塔哥拉悖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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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普羅塔哥拉悖論

  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臘哲學家普羅泰哥拉斯與學生歐提勒士簽訂了教學法律的協議:學生入學時先付一半學費,畢業後第一次出庭勝訴後再付清其餘一半學費。

  可是學生畢業後遲遲不肯出庭打官司。老師收費心切,並且要在實際訴訟中考驗學生,於是向法庭提起了訴訟。

  老師認為:學生若敗訴,則據判決必付費;若勝訴,則按協議也得付費;總之都得付費。

  學生認為:自己若勝訴,則據判決不付費;若敗訴,則按協議也不付費;總之都不付費。

  名師出高徒!學生針對老師的論證,提出了方法完全相同而結果完全相反的論證。老師做夢也想不到學生初上法庭運用“辯證法”就已爐火純青。

  這可難倒了法官!若判學生不需付費,則學生勝訴,但據協議又必須付費;若判學生付費,則學生敗訴,但據協議又不需付費。

  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對於師生是兩可解釋,對於法官是兩難判決。這樣的結論大家都不能接受,而且長期沒能給出令人信服的解釋,故稱之為“半費訴訟”悖論或稱為普羅塔哥拉悖論。

普羅塔哥拉悖論來源

  傳說古希臘有一個叫歐提勒士的人,向著名的辯者普羅塔哥拉學習法律知識。雙方訂有合同,約定歐提勒士分兩次交付學費,開始學習時先付了一半,另一半等歐提勒士畢業以後第一次出庭打贏了官司再付。畢業後,歐提勒士遲遲未執行律師業務。普羅塔哥拉等得不耐煩,於是向法庭提起訴訟

  在法庭上,原告普羅塔哥拉說:“如果我打贏官司,那麼按法庭判決,被告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如果被告打贏了官司,那麼按我們的合同,被告也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因而,不論這場官司是贏還是輸,被告都應該付給我另一半學費。”

  被告歐提勒士也不示弱,他針鋒相對地應道:“如果我打贏官司,那麼按法庭判決,我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如果原告打贏了官司,那麼按我們的合同,我也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因而,不論這場官司是贏還是輸,我都不應該付給原告另一半學費。”

  面對這個“半費之訟”,法官真不知所措。這確實很難裁決。姑且不論個中是非,它所提出的問題是:在人類莊嚴的法庭上,誰是真正的強者?只要願意,訴訟雙方會永遠地對峙下去,但這種競賽的結果只是時間和精力的巨大浪費。所以我們也經常發現昔日對簿公堂咄咄逼人的雙方,如今很多都以商業調解來替代法律訴訟,共同謀求一條低成本的解決途徑。

普羅塔哥拉悖論的案例

  在中國市場,日本本田雅馬哈鈴木川崎重工等先後開展了幾十次大規模“打假”行動。以摩托車外觀相似為由控告中國企業侵犯知識產權。而中汽協的領導則反駁說:“說中國八成產品侵權,拿出證據來!”某摩托車企業的一位副總也表示,仿造並不一定表示侵權,主要看日本摩托車在中國是否申請了知識產權保護。面對來勢洶洶的合謀“圍剿”,中日雙方各執其辭。目前全世界的摩托車需求量已超過2500萬輛,接近3000萬輛。其中,日本企業或與日合資的廠家,以及中國廠家的產品占了大約八成。但如果日系企業執意翻舊賬,恐怕國內很少有企業能獨善其身。最終,中日雙方簽訂了《委托協議書》,這次爭端終於塵埃落定,雙方繞開了半費訴訟的怪圈而獲得了雙贏。

  我們中國人一談法律問題,往往會想到在法庭上打官司。其實在矽谷,高科技公司之間的很多法律訴訟,一拖就是好多年,也打不出什麼結果來,大家白白花費了很多的時間和金錢,弄得兩敗俱傷。比如說,美國矽谷競爭最激烈的兩個競爭對手英特爾AMD之間曾進行了為期8年的聲名狼藉的法律鬥爭。這兩家公司多年來在市場上和各種法庭上一直在進行鬥爭,英特爾AMD在1995年終於達成了一個裡程碑式的技術共用協議。 字串1

  客戶要打官司,律師是不是會想當然地樂得賺它一大筆錢呢?答案並非如此。實際上,一家律師事務所的水平,往往就表現在能不能在事先儘可能避免客戶出現法律上的糾紛,以及一旦出現糾紛之後如何因勢利導、妥善解決的本領。當發生了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的糾紛時,律師一般會建議客戶採用私下解決或仲裁等方式,儘量避免走上法庭。

  為了雙方各自的利益和目的,法外也可以容情,普羅塔哥拉和歐提勒士如果選擇仲裁或者和解的方式,最後達成的協議一定是低於那半費訴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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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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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60.139.* 在 2010年3月7日 11:06 發表

這個得看看協議是否是歐提勒士寫的了,如果是他寫的,當初他的用意也不是好的,居心叵測,欺騙了老師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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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160.139.* 在 2010年3月7日 11:14 發表

這個得看看協議是否是歐提勒士寫的了,如果是他寫的,當初他的用意也不是好的,居心叵測,欺騙了老師的信任,他將受到道義和信譽的譴責,因為他是故意不想交這個錢,它的之初本意就是不好的。他應交的是良心和信譽錢,如果是我,我絕不想與整天想盡辦法惦記搞我錢的人來往做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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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121.223.* 在 2010年5月12日 16:56 發表

這明明是邏輯學的問題,怎麼成博弈論的案例了,這種詞條不要也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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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ooy (討論 | 貢獻) 在 2010年5月13日 10:18 發表

125.121.223.* 在 2010年5月12日 16:56 發表

這明明是邏輯學的問題,怎麼成博弈論的案例了,這種詞條不要也罷

很多學科都是相互交錯的,案例互用也是很正常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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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167.206.* 在 2022年2月23日 15:55 發表

你既然已經提交法院了,法院怎麼判,你怎麼辦,不存在說勝訴了就按法院判決,敗訴了就繼續履行合同,沒有這種選擇權,要不法院審判的意義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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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id fa63ca0084c0e3d2fe7fc84e6dfea5c9 (討論 | 貢獻) 在 2022年10月23日 22:54 · 广东 發表

公元前400多年的古希臘哲學家普羅泰哥拉斯與學生歐提勒士簽訂了教學法律的協議:學生入學時先付一半學費,畢業後第一次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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