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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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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旅游權利[1]

  至今仍然有人將“旅游權利”理解為“旅游者的權利”,這是一種很片面、很狹隘的理解,但的確也沒有一個對“旅游權利”內涵的權威解釋。

  按照《旅游權利法案》第l條所界定的、在全世界被廣泛認同的“旅游權利”是指:“休息娛樂的權利,合理限定工時的權利,定期帶薪休假的權利,併在法律範圍內不加限制地自由往來的權利。”據此我們可以理解,人的“旅游權利”實際包括4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閑暇權,合理限制工作時間,使人能夠有“持續增長”的“自由時間”;

  二是娛樂權,娛樂是旅游的重要內容,鼓勵採取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娛樂時間;

  三是帶薪休假權,通過合理地安排工作時間和休息時間,使人能夠周期性地享受帶薪假期和“錯開休假日期”;

  四是自由旅行權,在法律範圍內不加限制地在國內和國際上自由往來。

旅游權利的基本特點[1]

  從上述各個文件所強調的旅游權利的重要性、主張的旅游權利條款和關註的旅游權利保障等內容來看,旅游權利的基本特點可以概括為以下3個方面:

  (1)普遍性

  即主張全部社會成員對旅游活動的普遍參與。旅游權利理念倡導全社會所有人都共同享有旅游權利,即旅游權利是一種“人人享有”的權利。上述各個文件都一再強調所有的社會個體都能夠參與旅游活動,並敦促各國政府企業、機構等為所有人旅游權利的實現創造條件,特別是對那些沒有收入的青年人、低收入者、老年人和殘疾人等弱勢群體旅游權利的實現創造必要的條件,要求各國政府“制定和實施旨在促進國內和國際旅游和諧發展並促進能為參加旅游的所有人帶來益處的娛樂活動的政策,包括“通過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娛樂時間,建立和改善年度帶薪假期制度和錯開休假日期,以及特別註意青年、老年和殘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個人都能參加國內和國際旅游”,將“旅游政策納入他們各級的全盤發展政策,包括地方、地區、國家和國際的,並擴大雙邊和多邊,包括同世界旅游組織在內的旅游合作”(《旅游權利法案》第3條)等,並且把“社會旅游”作為每個社會為那些沒有能力實現旅游權利的公民“所設立的目標”(《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0條),“應當在公共機構的支持下予以發展”(《全球旅游倫理》第7條)。

  (2)平等性

  由於旅游活動本身所需要的客觀和主觀等方面的條件,在人類社會發展過程中,旅游一開始並不是人人都能參與的普遍性活動,而只是少數富人和特權階層的奢侈消費,因此,人的旅游權利是建立在“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和權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權宣言》第1條)基本理念基礎上的,將“人人平等”的理念在旅游活動領域進行貫徹和發揚;《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2條中強調:

  “考慮到人類面臨的問題??將旅游同工人享有帶薪休假的權利一樣看待,使得旅游從原來有限富人的活動轉變為一種與社會經濟生活廣泛聯繫的活動,是非常及時和必要的。而《全球旅游倫理規範》則進一步指出:

  “能夠個人直接地擁有發現與享受地球資源的願望是人世間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權利”,而且,鑒於某些特定群體、特別是弱勢群體的特殊情況,要“鼓勵和促進家庭、學生和老年旅游以及為殘疾人組織的旅游活動”(《全球旅游倫理規範》第寧條)。

  (3)非功利性

  與各國政府和旅游產業界把旅游作為發展地方經濟的手段、註重旅游的經濟功能的功利性追求不同,旅游權利理念實際上更加註重旅游的非經濟屬性——在實現旅游者個體自我價值、提高人的精神修養、促進人的“精神解放”等方面的積極作用,“不論旅游業的經濟效益多麼現實、重要,都不會也不可能是各國做出鼓勵發展旅游業之決策的唯一標準。度假的權利,公民熟悉自己周圍環境的機會,更深刻瞭解其國民性及把每個人與其同胞聯繫在一起的凝聚力,文化和民族歸屬感,這些都是促使每個人通過度假和旅行等方式參加國內和國際旅游的主要原因”(《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8條)。“在旅游實踐中,精神因素比技術和物質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有以下幾點:①徹底實現人的自身價值;②不斷地推動教育的發展;③各國命運的平等;④本著尊重他人人格和尊嚴的精神解放人;⑤承認文化屬性並尊重各國人民的精神遺產”(《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2l條)。

  (4)利益多元性

  即主張所有的旅游利益相關者都能夠、也應該通過旅游獲得利益。從世界範疇到每一個人類個體,旅游有著不同的作用,各個社會群體/機構/組織等也都能夠和應該從旅游中獲得利益,這包括國家政府、地方政府、社區、非政府組織、企業和每一個人類個體等所有的旅游利益相關者,“平等地分享這些活動的經濟、社會和文化利益”(《全球旅游倫理》第5條),即每一個利益相關者都應該為發展旅游承擔一定的成本,並同時能夠共用發展旅游所帶來的利益。

旅游權利的主張[2]

  旅游權利主張發展至今,已經涉及旅游相關的各個部分,雖然旅游企業、旅游業員工的權利也常常歸併到旅游權利範疇,但是,從旅游權利的理論演進和實踐發展角度來看,旅游權利主體設定具有清晰的指向。解構迄今為止的旅游權利話語,實際上包含了兩層含義,即人人旅游的權利和旅游者的權利,也就是說,旅游權利主體關註的是兩個層面:所有人和旅游者。由於旅游者僅僅是旅游權利的踐行者,對旅游者權利的主張是以普遍旅游權為前提的,而且是具體、細節性的,多附加在旅游者這一特殊身份上的,如旅游者人身自由、財產安全、知情權、隱私權等等,大多是自明的或者有已達成高度共識的權利標準參照,因此,這裡所討論旅游權利主張集中在普遍旅游權層面。普遍旅游權利由3個基本方面構成:

  (一)自由旅行權(free to trave1)

  自由旅行權直接根源於個人自由。自由是一種權利,是最基本的人權。從1776年《美國獨立宣言》、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權宣言》,“人人生而自由”的基本信條就已成為天賦的、不可讓渡的人權條款。很少人將現代旅游的產生和發展與政治、哲學思潮聯繫起來考察,旅游教科書只是說明現代旅游的產生與工業革命、交通技術、城市擴張等方面的聯繫,但我們顯然忽視了一個事實——19世紀中葉的英國,現代旅游的產生與當時的自由主義思潮是不約而同的。

  柏拉圖最早提出了旅游者分類,但並不支持城邦問的自由旅行,由於他也認識到不可能絕對禁止城邦之間的旅行,所以建議對旅行制定一些相關法律進行限制。旅游發展的歷史告訴我們,旅行歷來就不是自由的,總是受到自然、身體、經濟、閑暇時間及社會、政治、法律和道德等諸多方面的限制,這些限制大致可以將其聚類為自然限制、個人限制和社會限制。自由旅行權挑戰的是社會限制。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權利,意味著只要不對他人造成損害,旅行就不應受到限制。自由旅行權要求各國政府有責任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儘可能減少、消除阻礙旅游者自由旅行的各種障礙,簡化旅行手續。

  歷史上,簽證和邊境檢查由於國家主權而擁有國際公認的合法性,同時也是國際旅行的主要障礙。雖然“互免簽證”存在於部分關係友好的國家之間,通過雙邊或多邊協議賦予協議國公民自由跨國旅行的權利,但自由旅行權利主張的歷史性勝利是1985年簽署的《申根協議》(The Schengen Agreement)。截至2008年底,申根區國家已達25個。

  (二)帶薪休假權(paid holiday)

  帶薪休假制度的設立最初具有政治色彩。1936年,法國政府與工會之問達成的馬提翁協議(MatignonAgreements),以法律形式規定實施帶薪休假,顯然主要不是中產階級,而是工人階級鬥爭的結果。隨著帶薪休假權利列入《世界人權宣言》,這一權利逐漸在歐美等發達國家得到法律支持,但各個國家的情況不盡相同。歐盟對工作時間和休假的具體規定經過10年的反覆討論和協商修訂,於2003年11月413由歐洲議會通過,要求各成員國從2004年8月2日開始執行每年不得少於4周的帶薪休假制度,且不應該用補貼替代。旅游權利主張者不斷強調作為人權的“休息權”、“休閑權”和“帶薪休假權”,有些令人費解,因為這三者都不等同於旅游權,也不能推導出旅游權。

  即便我們確證了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權利,能夠援引《世界人權宣言》條款主張旅行自由,實際上,這一權利仍然虛置在那裡,“人人”所擁有的權利並不意味著“人人”都能行使這一權利。但是,如果我們對現代旅游生成的規定性有一個清楚的認識,就不難理解旅游權利主張者的意圖。在高度商業化的旅游活動中,無論是國內旅游還是國際旅游,支付能力和閑暇時間是行使旅游權利的必要前提,“帶薪”+“休假”權利的保障,雖然不一定能保證所有人能旅游,但至少為那些可能行使旅游權利的人創造了條件。“現代旅游是實行職工每年帶薪休假社會政策的結果,同時也代表了對人類休息和休閑基本權利的承認。”(《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4條)。

  目前,帶薪休假權利主張的意義主要在於發展中國家。對於發達國家而言,縮短工時和帶薪休假,已經由早期資本主義的政治問題,發展成為當代資本主義的道德問題,因為即使在法國,帶薪休假時間的增加也遠遠滯後於經濟增長速度,帶薪休假權利實際上已轉化為爭取更長時間帶薪休假的權利。

  (三)友善接待權(hospitality)

  我們現在將飯店、度假村、餐館、游樂場所等通稱為接待業(hospitality industy)。從古希臘神話到基督教傳統,友善接待陌生旅行者是一種傳統。康德自己從來不旅行,但在其《論永久和平》中將“友善接待”作為國家間永久和平的正式條款。一個外國人到別的國家旅行而不會被當作敵人對待,受到友善接待是一種“所有人都擁有的權利”。萬俊人認為友善接待作為永久和平的3條正式條款之一,“似乎是一條純粹的國際倫理條約,所謂‘普遍友好’的條件要求看起來最多也只是一種國際道德籲求而已”,顯然低估了友善接待對於世界和平的價值,因為我們無法想象一個可以把外國旅行者當作敵人來對待的“和平世界”。即使從倫理的角度來考量,友善接待的倫理也與我們傳統的人際倫理不同,屬於列維納斯、德里達等人所討論的更具普世意義的“他者”的倫理、“陌生人”的倫理。旅游者前往陌生的旅游地旅行度假,能得到目的地的友善接待,是旅游得以實現的基本前提。雖然高度商業化的現代旅游業的接待,與古代為陌生旅行者提供免費食宿的接待已不可同日而語,但友善接待作為旅游者的權利,應得到旅游地的普遍尊重。

  自由旅行權、帶薪休假權和友善接待權並不是旅游權利主張的全部,但三者有機構成了旅游權利的基礎,且三者都有其深厚的西方文化思想淵源和人權典章依據。

參考文獻

  1. 1.0 1.1 王德剛.再論旅游權利(J).北京第二外國語學院學報.2011,7
  2. 夏贊才,劉焱.論旅游權利(J).旅游學刊.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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