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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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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旅游权利[1]

  至今仍然有人将“旅游权利”理解为“旅游者的权利”,这是一种很片面、很狭隘的理解,但的确也没有一个对“旅游权利”内涵的权威解释。

  按照《旅游权利法案》第l条所界定的、在全世界被广泛认同的“旅游权利”是指:“休息娱乐的权利,合理限定工时的权利,定期带薪休假的权利,并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自由往来的权利。”据此我们可以理解,人的“旅游权利”实际包括4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闲暇权,合理限制工作时间,使人能够有“持续增长”的“自由时间”;

  二是娱乐权,娱乐是旅游的重要内容,鼓励采取措施,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

  三是带薪休假权,通过合理地安排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使人能够周期性地享受带薪假期和“错开休假日期”;

  四是自由旅行权,在法律范围内不加限制地在国内和国际上自由往来。

旅游权利的基本特点[1]

  从上述各个文件所强调的旅游权利的重要性、主张的旅游权利条款和关注的旅游权利保障等内容来看,旅游权利的基本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3个方面:

  (1)普遍性

  即主张全部社会成员对旅游活动的普遍参与。旅游权利理念倡导全社会所有人都共同享有旅游权利,即旅游权利是一种“人人享有”的权利。上述各个文件都一再强调所有的社会个体都能够参与旅游活动,并敦促各国政府企业、机构等为所有人旅游权利的实现创造条件,特别是对那些没有收入的青年人、低收入者、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旅游权利的实现创造必要的条件,要求各国政府“制定和实施旨在促进国内和国际旅游和谐发展并促进能为参加旅游的所有人带来益处的娱乐活动的政策,包括“通过更好地分配工作和娱乐时间,建立和改善年度带薪假期制度和错开休假日期,以及特别注意青年、老年和残疾人等旅游手段,使每个人都能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将“旅游政策纳入他们各级的全盘发展政策,包括地方、地区、国家和国际的,并扩大双边和多边,包括同世界旅游组织在内的旅游合作”(《旅游权利法案》第3条)等,并且把“社会旅游”作为每个社会为那些没有能力实现旅游权利的公民“所设立的目标”(《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0条),“应当在公共机构的支持下予以发展”(《全球旅游伦理》第7条)。

  (2)平等性

  由于旅游活动本身所需要的客观和主观等方面的条件,在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旅游一开始并不是人人都能参与的普遍性活动,而只是少数富人和特权阶层的奢侈消费,因此,人的旅游权利是建立在“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世界人权宣言》第1条)基本理念基础上的,将“人人平等”的理念在旅游活动领域进行贯彻和发扬;《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2条中强调:

  “考虑到人类面临的问题??将旅游同工人享有带薪休假的权利一样看待,使得旅游从原来有限富人的活动转变为一种与社会经济生活广泛联系的活动,是非常及时和必要的。而《全球旅游伦理规范》则进一步指出:

  “能够个人直接地拥有发现与享受地球资源的愿望是人世间所有人都平等享有的权利”,而且,鉴于某些特定群体、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特殊情况,要“鼓励和促进家庭、学生和老年旅游以及为残疾人组织的旅游活动”(《全球旅游伦理规范》第宁条)。

  (3)非功利性

  与各国政府和旅游产业界把旅游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手段、注重旅游的经济功能的功利性追求不同,旅游权利理念实际上更加注重旅游的非经济属性——在实现旅游者个体自我价值、提高人的精神修养、促进人的“精神解放”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不论旅游业的经济效益多么现实、重要,都不会也不可能是各国做出鼓励发展旅游业之决策的唯一标准。度假的权利,公民熟悉自己周围环境的机会,更深刻了解其国民性及把每个人与其同胞联系在一起的凝聚力,文化和民族归属感,这些都是促使每个人通过度假和旅行等方式参加国内和国际旅游的主要原因”(《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8条)。“在旅游实践中,精神因素比技术和物质因素占有更重要的地位,精神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点:①彻底实现人的自身价值;②不断地推动教育的发展;③各国命运的平等;④本着尊重他人人格和尊严的精神解放人;⑤承认文化属性并尊重各国人民的精神遗产”(《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2l条)。

  (4)利益多元性

  即主张所有的旅游利益相关者都能够、也应该通过旅游获得利益。从世界范畴到每一个人类个体,旅游有着不同的作用,各个社会群体/机构/组织等也都能够和应该从旅游中获得利益,这包括国家政府、地方政府、社区、非政府组织、企业和每一个人类个体等所有的旅游利益相关者,“平等地分享这些活动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利益”(《全球旅游伦理》第5条),即每一个利益相关者都应该为发展旅游承担一定的成本,并同时能够共享发展旅游所带来的利益。

旅游权利的主张[2]

  旅游权利主张发展至今,已经涉及旅游相关的各个部分,虽然旅游企业、旅游业员工的权利也常常归并到旅游权利范畴,但是,从旅游权利的理论演进和实践发展角度来看,旅游权利主体设定具有清晰的指向。解构迄今为止的旅游权利话语,实际上包含了两层含义,即人人旅游的权利和旅游者的权利,也就是说,旅游权利主体关注的是两个层面:所有人和旅游者。由于旅游者仅仅是旅游权利的践行者,对旅游者权利的主张是以普遍旅游权为前提的,而且是具体、细节性的,多附加在旅游者这一特殊身份上的,如旅游者人身自由、财产安全、知情权、隐私权等等,大多是自明的或者有已达成高度共识的权利标准参照,因此,这里所讨论旅游权利主张集中在普遍旅游权层面。普遍旅游权利由3个基本方面构成:

  (一)自由旅行权(free to trave1)

  自由旅行权直接根源于个人自由。自由是一种权利,是最基本的人权。从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年法国的《人权宣言》到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人人生而自由”的基本信条就已成为天赋的、不可让渡的人权条款。很少人将现代旅游的产生和发展与政治、哲学思潮联系起来考察,旅游教科书只是说明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工业革命、交通技术、城市扩张等方面的联系,但我们显然忽视了一个事实——19世纪中叶的英国,现代旅游的产生与当时的自由主义思潮是不约而同的。

  柏拉图最早提出了旅游者分类,但并不支持城邦问的自由旅行,由于他也认识到不可能绝对禁止城邦之间的旅行,所以建议对旅行制定一些相关法律进行限制。旅游发展的历史告诉我们,旅行历来就不是自由的,总是受到自然、身体、经济、闲暇时间及社会、政治、法律和道德等诸多方面的限制,这些限制大致可以将其聚类为自然限制、个人限制和社会限制。自由旅行权挑战的是社会限制。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意味着只要不对他人造成损害,旅行就不应受到限制。自由旅行权要求各国政府有责任保障旅行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尽可能减少、消除阻碍旅游者自由旅行的各种障碍,简化旅行手续。

  历史上,签证和边境检查由于国家主权而拥有国际公认的合法性,同时也是国际旅行的主要障碍。虽然“互免签证”存在于部分关系友好的国家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协议赋予协议国公民自由跨国旅行的权利,但自由旅行权利主张的历史性胜利是1985年签署的《申根协议》(The Schengen Agreement)。截至2008年底,申根区国家已达25个。

  (二)带薪休假权(paid holiday)

  带薪休假制度的设立最初具有政治色彩。1936年,法国政府与工会之问达成的马提翁协议(MatignonAgreements),以法律形式规定实施带薪休假,显然主要不是中产阶级,而是工人阶级斗争的结果。随着带薪休假权利列入《世界人权宣言》,这一权利逐渐在欧美等发达国家得到法律支持,但各个国家的情况不尽相同。欧盟对工作时间和休假的具体规定经过10年的反复讨论和协商修订,于2003年11月413由欧洲议会通过,要求各成员国从2004年8月2日开始执行每年不得少于4周的带薪休假制度,且不应该用补贴替代。旅游权利主张者不断强调作为人权的“休息权”、“休闲权”和“带薪休假权”,有些令人费解,因为这三者都不等同于旅游权,也不能推导出旅游权。

  即便我们确证了人人享有自由旅行的权利,能够援引《世界人权宣言》条款主张旅行自由,实际上,这一权利仍然虚置在那里,“人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意味着“人人”都能行使这一权利。但是,如果我们对现代旅游生成的规定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就不难理解旅游权利主张者的意图。在高度商业化的旅游活动中,无论是国内旅游还是国际旅游,支付能力和闲暇时间是行使旅游权利的必要前提,“带薪”+“休假”权利的保障,虽然不一定能保证所有人能旅游,但至少为那些可能行使旅游权利的人创造了条件。“现代旅游是实行职工每年带薪休假社会政策的结果,同时也代表了对人类休息和休闲基本权利的承认。”(《马尼拉世界旅游宣言》第14条)。

  目前,带薪休假权利主张的意义主要在于发展中国家。对于发达国家而言,缩短工时和带薪休假,已经由早期资本主义的政治问题,发展成为当代资本主义的道德问题,因为即使在法国,带薪休假时间的增加也远远滞后于经济增长速度,带薪休假权利实际上已转化为争取更长时间带薪休假的权利。

  (三)友善接待权(hospitality)

  我们现在将饭店、度假村、餐馆、游乐场所等通称为接待业(hospitality industy)。从古希腊神话到基督教传统,友善接待陌生旅行者是一种传统。康德自己从来不旅行,但在其《论永久和平》中将“友善接待”作为国家间永久和平的正式条款。一个外国人到别的国家旅行而不会被当作敌人对待,受到友善接待是一种“所有人都拥有的权利”。万俊人认为友善接待作为永久和平的3条正式条款之一,“似乎是一条纯粹的国际伦理条约,所谓‘普遍友好’的条件要求看起来最多也只是一种国际道德吁求而已”,显然低估了友善接待对于世界和平的价值,因为我们无法想象一个可以把外国旅行者当作敌人来对待的“和平世界”。即使从伦理的角度来考量,友善接待的伦理也与我们传统的人际伦理不同,属于列维纳斯、德里达等人所讨论的更具普世意义的“他者”的伦理、“陌生人”的伦理。旅游者前往陌生的旅游地旅行度假,能得到目的地的友善接待,是旅游得以实现的基本前提。虽然高度商业化的现代旅游业的接待,与古代为陌生旅行者提供免费食宿的接待已不可同日而语,但友善接待作为旅游者的权利,应得到旅游地的普遍尊重。

  自由旅行权、带薪休假权和友善接待权并不是旅游权利主张的全部,但三者有机构成了旅游权利的基础,且三者都有其深厚的西方文化思想渊源和人权典章依据。

参考文献

  1. 1.0 1.1 王德刚.再论旅游权利(J).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学报.2011,7
  2. 夏赞才,刘焱.论旅游权利(J).旅游学刊.2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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