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分配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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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收入分配核算[1]
收入分配核算是以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過程為依據所進行的核算,通過計算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形成的各種收入指標,編製有關收入初次分配、再分配的系列賬戶以反映生產成果在分配過程中的數量表現及其構成。
收入分配核算包括初次分配核算和再分配核算兩大內容。收入分配核算首先要計算一系列的分配統計指標,包括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再分配收入與支出(經常轉移收入與支出),可支配收入等,以此完整地反映分配過程的不同層次數量表現,並藉助於收入分配賬戶的具體描述反映分配過程的各種數量關係和平衡關係。
收入分配核算的主體和客體[1]
1、收入分配核算的主體
參與收入分配的主體是各具有獨立財務決策能力的機構部門,即非金融企業和公司、金融機構、政府、為居民服務的非營利機構、居民以及國外等機構部門。根據分配關係形成的層次性還可在上述機構部門之下設置子部門。
收入分配核算主體劃分的依據是對生產成果的占有權和處分權,占有權確定了初次分配主體,處分權確定了再分配主體。
2、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
分配客體指被分配的對象。收入分配核算的客體是當期的生產成果;即以價值形態表現的國民經濟增加值(國內生產總值),重點是其中的國內生產凈值部分(不包括折舊)。
收入分配核算的基本流程[1]
國民收入分配流程包括初次分配和再分配兩個層次。
國民經濟生產過程結束後,首先在生產領域進行初次分配,然後在全社會進行再分配,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疊加在一起,形成國民收入分配的最終格局。從總體上看,初次分配屬於微觀分配行為,主要應由營利性部門自主進行,使市場機制對要素價格的形成起到基礎性作用,政府通過生產稅引導和調節資源的合理配置,以提高經濟增長的效率。再分配屬於巨集觀分配行為,主要由政府以收入稅等形式對各個經濟主體的初次分配所得進行調節,著重解決社會發展和社會協調問題。
註意:現實經濟活動中的收入分配過程是連續不斷地進行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交織在一起,難以從時間順序上分清誰先誰後。所以,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並不是就分配的時間順序而言的。國民收入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劃分是對分配過程所體現的分配層次和邏輯關係的科學劃分。
收入分配過程表現為各種錯綜複雜的收支活動。分配自各部門的增加值開始。首先是收入初次分配階段,要對生產的參與者分配收入,包括勞動報酬、生產稅、財產收入,分配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根據相關內容編製成收入形成賬戶和原始收入分配賬戶;然後是收入再分配階段,要在各部門間進行各種收入轉移核算,結果形成各部門的可支配收入和調整後可支配收入,由此編製出收入再分配賬戶和實物收入再分配賬戶。
表1 收入分配核算基本賬戶流程
收入方 | 支出方 | |
---|---|---|
收入初次分配 | 增加值 財產收入的收入 | 財產收入的支出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
收入再分配 |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經常轉移收入 | 經常轉移支出 可支配收入及調整後可支配收入 |
收入分配核算的主要總量指標[1]
1、國民總收入(GNI)和國民凈收入
國民總收入是以國內生產總值為基礎形成的總量指標,反映一國經濟總體當期所得到的生產性收入總量,是在國內生產總值基礎上,加減國內常住單位與國外之間發生的原始收入分配收支流量而形成的。
國民總收入扣除當期固定資本消耗的凈額就是國民凈收入。
2、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
初次分配指生產活動形成的收入在參與生產活動的生產要素的所有者及政府之間的分配。生產要素包括勞動力、土地、資本。
- 勞動力所有者因提供勞動而獲得勞動報酬;
- 土地所有者因出租土地(提供資源)而獲得地租;
- 資本的所有者因資本的形態不同而獲得不同形式的收入,包括:借貸資本所有者獲得利息收入,股權所有者獲得紅利或未分配利潤。
政府因對生產活動或生產要素徵稅而獲得生產稅或因對生產進行補貼而支付生產補貼。初次分配的結果形成各個機構部門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各機構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之和就等於國民總收入。
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反映各機構部門初次分配結果的收入總量指標,由各部門增加值加上財產收入的收入減去財產收入的支出計算而得。國內各機構部門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之合計,即為該國國民總收入。國外的原始收入即為來自國外的要素收入和財產收入。
3、經常轉移(再分配)收入與經常轉移(再分配)支出
轉移是非交易的形式,是指一機構單位向另一機構單位提供貨物、服務或資產等各種資源,而不從後者那裡收取任何上述資源做為對等物回報之行為,因此,它是“單方面”的非交易。在收入分配領域里所產生的轉移收支稱為經常轉移收支(再分配收支)。
機構部門把本部門形成的部分原始收入以無償的方式提供給其它部門,即為該部門的經常轉移(再分配)支出;機構部門通過“單方面”的非交易。把其它部門的部分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以無償的方式轉移過來,即為該部門的經常轉移(再分配)收入。主要有現期所得稅收支、社會繳款收支、社會福利收支和其他經常轉移收支。
轉移收支從性質上分為:資本轉移是發生在使用領域里的轉移收支,轉移次數少卻數量比較大,資本轉移交易方資產數量發生變化;經常轉移則是發生在分配領域里的轉移收支,轉移次數頻繁卻數量比較小,交易方資產數量不變。
4、可支配總收入
在初次分配總收入的基礎上,通過經常轉移的形式對初次分配總收入進行再次分配。再分配的結果形成各個機構部門可支配總收入,即機構部門的初次分配總收入(原始收入)加上經常轉移收入減去經常轉移支出的結果。
各機構部門的可支配總收入之和稱為國民可支配總收入,即國民總收入加上來自國外的經常轉移收入減去支付國外的經常轉移支出的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