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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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收入(Income in 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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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收入是指納稅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的建築物及其附著物產權而取得的各種實物形態的收入。如鋼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其他建築物等不動產等。實物收入的價值不太容易確定,一般要通過對這些形態的財產進行評估(通常採用市場交易法)。
1、單位得到;
2、政府、社會團體得;
3、個人贈送;
4、自己生產的農副產;
5、其它。
實物收入的推算[1]
SNA是以充分發展的商品經濟為對象而設汁的核算體系。但是,即使是在經濟比較發達的國家,非現金經常交易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著。這樣,在計算國民收入時,就產生了實物收入(income in kind)的推算(imputation)問題。近期西方國家關於進一步改進SNA的討論中真2經提出了從中心體系中取消實物收入的推算,以“凈化”SNA的建議。但是,從我國情況看,這樣的問題在短時期內還不可能成為現實的問題。
實物收入推算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自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3、農民自產自用的產品;
- ↑ 徐向新.國民經濟核算[M].中國統計出版社,1990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