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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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收入(Income in k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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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产权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其他建筑物等不动产等。实物收入的价值不太容易确定,一般要通过对这些形态的财产进行评估(通常采用市场交易法)。
1、单位得到;
2、政府、社会团体得;
3、个人赠送;
4、自己生产的农副产;
5、其它。
实物收入的推算[1]
SNA是以充分发展的商品经济为对象而设汁的核算体系。但是,即使是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非现金经常交易仍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这样,在计算国民收入时,就产生了实物收入(income in kind)的推算(imputation)问题。近期西方国家关于进一步改进SNA的讨论中真2经提出了从中心体系中取消实物收入的推算,以“净化”SNA的建议。但是,从我国情况看,这样的问题在短时期内还不可能成为现实的问题。
实物收入推算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自有住房的租金收入;
3、农民自产自用的产品;
- ↑ 徐向新.国民经济核算[M].中国统计出版社,1990年0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