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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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是指通過直接的行政手段抑制社會集團對某些商品的需求,實現社會商品的供求平衡。
社會集團購買力是指在一定時期(如一年),一定地區內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業、事業、農村村鎮機關等單位,用國家撥付的經費和企業的經營收入,通過市場購買供其集體使用的公用消費品的貨幣支付能力。它是社會購買力的組成部分,包括購買傢俱、辦公用品、文娛用品、書報雜誌、交通用具、炊事用具、勞動保護用品等支出。
政府採購制度與計劃經濟體制下財政對實物形態的直接管理制度(控制社會集團購買力,下稱“控購”)有著根本的區別。
政府採購制度則是通過法待手段.規範公共部門的採購行為,實現政府預期的巨集觀經濟管理目標。在某種程度上,政府採購制度是加強和完善“控購”工作的有效途徑,是在既定的“控購”政策之下,節約財政資源,反腐倡廉,促進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由之路。
通過比較分析,兩者在以下三方面存在差異:
從實施目的來看,“控購”主要是在短缺經濟條件下,控制社會集團需求,平衡供求關係;而政府採購則主要是細化財政預算,節約支出,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抑制政府消費中的腐敗現象。
從管理手段來看,“控購”管理主要是通過分配指標、審批等直接的行政手段來實現,而政府採購的管理則主要是通過間接的、規範的經濟手段(如公開招標)、財政監督(如財政預算資金的直接支付方式和國庫的單一賬戶制度)以及相應法律手段來實現。
從管理範圍來看,“控購”是針對某些具體的、有限制的重要商品,而政府採購則幾乎包括政府所有的物資、工程和服務的購買,其範圍要更為寬泛和多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