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捐贈實物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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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捐贈實物資產是企業外部單位或個人贈予企業的實物財產。實質上是捐贈人對企業的一種援助行為,此時捐贈人在接受單位不享受對資產提出要求的權利,也不承擔接受單位的任何責任。也就是說捐贈人不是企業所有者,但這種行為會使企業的資產總額增值,因此會計制度規定,企業接受捐贈的資產作為所有者權益中的資本公積處理。同時稅法規定,納稅人接受捐贈的實物資產,不計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但企業出售該資產或進行清算時,若出售或清算價格低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若出售或清算價格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應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餘額計入應納稅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具體會計處理時,企業應設置“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科目,用來核算企業接受捐贈價值扣除未來應繳所得稅後差額。當處置該項捐贈的實物資產或使用時,由於該項資產的所有收益已經實現,應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科目的金額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科目。
- 企業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時:
貸:累計折舊
資本公積
- 企業接受除固定資產以外的其他實物資產捐贈時:
借:原材料等
貸:資本公積
某企業於1998年未接受他人捐贈設備一臺,價值60萬元,預計使用10年,假設殘值為零。所得稅稅率為33%則會計處理為:
- 接受捐贈時:
借:固定資產 600000
貸:資本公積一接受捐贈資產準備402000
貸:遞延稅款198000
- 每月計提折舊時:600000÷(10×12)=5000(元)
借:管理費用5000
貸:累計折舊5000。
- 由於接受捐贈,使固定資產原值增加,因而提取折舊增加,每年費用也增加,從而影響每年應納稅所得額,每年年末應從“遞延稅款”轉入“應交稅金”賬戶。
消除由於接受捐贈增加費用對所得稅的影響,即5000x12x33%=19800(元)。
- 每年年末作:
借:遞延稅款198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9800;
- 同時也相應地將“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轉入“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賬戶。即: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402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40200。
- 假設該企業將接受捐贈資產用滿一年後出售,會計處理如下:首先應沖減固定資產原值,即:
借:固定資產清理 540000
借:累計折舊 60000
貸:固定資產 600000。
- 若出售價為52萬元,低於捐贈時60萬元時,按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借:銀行存款 5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520000
借:營業外支出 20000
貸:固定資產清理 20000。
- 由於企業在用滿該資產一年時,已相應結轉增加資產對所得稅的影響和“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賬戶的數額,只將其餘額轉入相應賬戶即可。
借:遞延稅款178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17820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3618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361800
此時應繳所得稅數額是接受捐贈時60萬元計算的應納稅額19.8萬元,即(19800+178200=600000x33%=198000元)。
- 若出售價為65萬元,高於捐贈60萬元時,按出售時高於接受捐贈時的實物價格,計入應納稅所得額,即:
借:銀行存款650000
貸:固定資產清埋650000
借:固定資產清理 110000
貸:營業外收入 110000
借:遞延稅款 1782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178200
借:資本公積-接受捐贈資產準備361800
貸: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轉入361800
此時,應繳所得稅是按65萬元計算的,因為營業外收入11萬元,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而前期計提折舊6萬元,又減少了應納稅所得額,二者相抵恰好是5萬元。這5萬元收入應納的所得稅是在費用中列支的;即計入了“所得稅”科目1.65萬元,與原計入“遞延稅款”科目的19.8萬元之和是21.45萬元恰是(5+60)x33%=21.45萬元數額。也就是說當出售價高於原接受價格時,應按出售價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