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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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抵押效力(Effect Of Mortg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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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效力是指抵押擔保對所擔保的債權、對抵押擔保的標的物、對抵押權人與抵押人的法律效力。
抵押效力的內容[1]
- 1.抵押擔保對所擔保債權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抵押權的費用。抵押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 2.抵押擔保對抵押物的效力。
抵押擔保的效力一般及於抵押物及其從物和從權利。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權人有權收取抵押物分離的天然孳息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孳息按下列順序清償收取:孳息的費用,主債權的利息、主債權。在抵押物滅失、毀損或者被徵用的情況下,抵押權人可以就該抵押物的保險金、賠償金或者補償金優先受償。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權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補償金;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擔保法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與抵押物所有人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人對共有物享有的份額。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 3.抵押擔保對抵押權人的效力
(1)收取孳息權。抵押權人對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致使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抵押物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收取權。
(2)抵押保全權。包括抵押權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的防止權和抵押物價值減少的補救權。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抵押物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恢復抵押物的價值,或者提供與減少的價值相當的擔保。若抵押人對抵押物價值減少無過錯的,抵押權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損害而得到的賠償範圍內提供擔保。抵押物價值未減少的部分,仍作為債權的擔保。
(3)抵押權的讓與和提供抵押權。抵押權可以與其所擔保的債權一同讓與他人,但抵押權轉讓應辦理轉讓登記手續。抵押權也可隨同其擔保的債權為另一債務的履行設立權利抵押擔保。
(4)優先受償權。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就抵押物變賣後的價金有優先受償權。
(5)抵押權人的義務。抵押權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或者作為其他債權的擔保。
- 4.抵押擔保對抵押入的效力。
抵押人的權利:保留抵押物的占有權;在抵押物價值內設定複合抵押權;依法處分抵押物的權利。抵押人的義務:保持抵押物完好的義務;處分已登記的抵押物的,有告知抵押權人和受讓人或其他相關人的義務。抵押人將已出租的財產抵押的,應書面告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抵押期間,抵押人轉讓已辦理登記的抵押物的,應當通知抵押權人並告知受讓人轉讓物已抵押的情況;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權人或者未告知受讓人的,轉讓行為無效。轉讓抵押物的價款明顯低於其價值的,抵押權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相應的擔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轉讓抵押物。抵押人轉讓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應當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所擔保的債權或向與抵押權人約定的第三人提存。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 ↑ 李昌麒主編.民法 商法 經濟法實用辭典.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01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