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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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Investment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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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保險是承保以被保險人因投資引進國政治局勢動蕩或政府法令變動所引起的投資風險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又稱政治風險保險。其承保對象一般是海外投資者。投資保險的政治風險,是指東道國政府沒收或徵用外國投資者的財產、實行外匯管制、撤銷進出口許可證等政策變動,或東道國發生內戰、綁架等事件,而使投資者遭受投資損失的風險。
投資保險源自二戰後“歐洲復興計劃”中的投資保證方案。1948年,美國根據《對外援助法》制定了《經濟合作法》,開始實施“歐洲復興計劃”,對戰後歐洲進行經濟援助,並通過投資保證制度促進本國國民對歐洲的投資,投資保險制度由此初步形成。20世紀60、70年代,許多OECD國家,如日本、法國、德國、加拿大、英國等,紛紛仿效美國的做法,通過本國的出口信用機構(ECA)或其他政府代理機構開展投資保險業務,用以推動和保護具有本國利益的跨境投資活動。投資保險制度由此廣泛建立。進入20世紀90年代,全球經濟一體化進程加速,跨國直接投資增長迅猛,國際資本流動加快,導致新興市場風險日益顯現,客觀上形成了對投資保險的巨大需求,由此推動了投資保險業務的快速發展。
時至今日,投資保險已被各主要資本輸出國在支持跨境投資方面廣泛應用,被公認為是當今促進跨境投資和保護國際投資的通行做法和有效制度,併在國際投資活動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
1、投資保險雖然在形式上與其他商業保險相似,即也是通過投資者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確定雙方權利和義務,但由於投資保險承擔的是特殊的政治風險,責任重大,因此,通常也是由政府特設機構辦理,民間保險公司較少辦理或不准辦。
2、投資保險的承保範圍只限於投資者的直接投資,而不包括間接投資。
3、投資保險承保的責任只限於政治風險,主要包括外匯險、徵用險和戰爭險,而不包括商業風險。
4、投資保險還必須有政府間的投資保證協定作為保障。
1、保險責任。投資保險的保險責任主要包括以下三種:
1)徵用風險,又稱國有化風險,是投資者在國外的投資資產被東道國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的風險。
2)匯兌風險,即外匯風險,是投資者因東道國的突發事變而導致其在投資國與投資國有關的款項無法兌換貨幣轉移的風險。我國投資保險承保的這一風險是:“由於政府有關部門匯兌限制,使被保險人不能按投資契約規定將應屬被保險人所有並可匯出的匯款匯出”的風險。
3)戰爭風險,又稱戰爭、革命、暴亂風險,包括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所造成的投資者有形財產的直接損失的風險。
2、責任免除。我國投資保險條款規定對下列風險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予賠償:
1)由於原子彈、氫彈等核武器造成的損失。
2)被保險人投資項目受損後造成被保險人的一切商、損失,即間接損失。
3)被保險人及其代表違背或不履行投資合同或故意違法行為導致政府有關部門徵用或沒收造成的損失。
4)被保險人沒有按照政府有關部門所規定的匯款期限匯出匯款所造成的損失。
5)投資合同範圍之外的任何其他財產的徵用、沒收所造成的損失。
投資保險的保險期間分為短期和長期兩種。短期為一年;長期保險期限為3~15年,投保3年以後,被保險人有權要求註銷保單,但如未到3年提前註銷保單,被保險人須交足3年的保險費。保單到期後可以續保,但條件仍需要雙方另行商議。
無論長期還是短期保險,保險期內被保險人可隨時提出退保,但保險人不能中途修正保險合同,除非被保險人違約。
投資保險的保險金額以被保險人在海外的投資金額為依據,是投資金額與雙方約定比例的乘積,保險金額一般規定為投資金額的90%。但長期和短期投資項目又有不同,一年期的保險金額為該年的投資金額乘以雙方約定的百分比,保險金額一般規定為投資金額的90%;長期投資項目每年投資金額在投保時按每年預算投資金額確定,當年保險金額為當年預算金額的90%,長期投資項目需確定一個項目總投資金額下的最高保險金額,其保險費需在年度保費基礎上加差額保費,長期投資項目期滿時按實際投資額結算。
投資保險費率的確定,一般根據保險期間的長短、投資接受國的政治形勢、投資者的能力、工程項目以及地區條件等因素確定。一般分為長期費率和短期費率,且保險費在當年開始時預收,每年結算一次,這是因為投資期間有變化。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投資保險的短期年費率一般為8‰。長期年度基礎費率一般為6‰。
投資保險是一種承保投資政治風險的信用保險,外國的投資保險,一般由投資商在本國投保,保障的是本國投資商在外國投資的風險,投資商是被保險人;而我國的投資保險則可由保險公司為外國的投資商保險,保障的是外國人在我國投資的風險,以配合國家引進外資的政策,從而亦帶有保證保險的性質。
1、賠償期限的規定。由於各種政治風險造成的投資損失有可能在不久後通過不同途徑予以輓救,損失發生與否需經過一段時間才能確定,因此,投資保險有賠償期限的規定。
我國的投資保險是這樣規定的: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及暴動造成投資項目的損失,在提出財產損失證明後或被保險人投資項目終止6個月後賠償。政府有關部門的徵用或沒收引起的投資損失,在徵用、沒收發生滿6個月後賠償。政府部門匯兌限製造成的投資損失,自被保險人提出申請匯款3個月後賠償。
2、有關賠償金額的規定。在賠償金額方面有如下規定:當被保險人在保單所列投資合同項下的投資發生保險責任範圍內的損失時,保險人根據損失金額按投資金額與保險金額的比例賠付,保險金額最高占投資總金額的90%。由於投資額的承保比例一般為投資金額的90%,因而被保險人所受損失若將來追回,也應由被保險人和保險人按各自承擔損失的比例分攤。
3、理賠舉例。企業H到印度尼西亞投資900萬美元,向國內某保險公司投保投資保險,保險金額按已投資額的90%計,為810萬美元。在保險期間,因印尼發生騷亂使損失500萬美元,被保險人向其保險人提出索賠並提供了財產損失證明。6個月後,保險公司向H應賠償的金額是多少?兩年後,該保險公司向印尼有關方面將H企業的損失400萬美元如數追回,保險公司應如何處理?
- 1)H獲得的損失賠償金額=500×90%=450(萬美元)
- 2)H應獲追回的損失=500×10%=5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