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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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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轉移財產(Malicious Transfer Property)

目錄

什麼是惡意轉移財產

  惡意轉移財產是指了躲避債務或者隱匿非法所得而把個人或者共同財產私自轉移的行為

惡意轉移財產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中即作了規定。該司法解釋123條明確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一款第(六)項的規定處理:

  1. 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
  2.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妨礙或抗拒人民法院執行的;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支付令的。

  這其中,“在法律文書發生法律效力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財產,造成人民法院無法執行的”,即屬於惡意轉移資產的行為。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2. 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3. 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4. 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複的;
  5. 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6. 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惡意轉移財產的救濟方法

  • 調查取證

  當前有些經濟糾紛案件中,雖然法院判決債務人債權人支付款項或賠償違約金,但是債權人在執行程式中無法獲得相應錢款。法院的判決書成了債權人手中的司法白條。在眾多無法執行到位案件中,部分案件無法執行到位其原因並不是債權人沒有經濟能力,而是債務人雖有經濟能力卻在債務形成後惡意轉移財產導致的。面對這樣的情況可以通過法律途徑採取積極的措施協助法院執行。[2]

  • 調查債務人的財產線索

  具有執行價值的財產主要包括房產、機動車、股票等。

  • 追糾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民事法律救濟方法。債務人轉移財產的方式一般有四種,即

  (1)與他人惡意串通以降低債務人賠償能力為目的轉移財產;

  (2)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

  (3)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

  (4)以明顯不合理的高價收購他人財產。主觀上看,債務人的目的是以錶面合法的交易行為掩蓋其故意轉移財產心理狀態。客觀上看,債務人的行為造成了其賠償能力的減弱。對這幾種惡意轉移財產的方式,民法通則、合同法及最高院合同法司法解釋二加以規制。

  • 追糾刑責

  債務人惡意轉移財產的刑事救濟方法。為了維護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的權威,刑法規定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對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的刑事處罰措施。

  1998年4月17日,最高院發佈《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規範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法律適用問題,明確何為“有能力執行”是指“根據查實的證據證明,負有執行人民法院判決、裁定義務的人有可供執行的財產或者具有履行特定行為義務的能力”。2002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進一步明確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包括“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據此如果債務人存在以前述四種方式轉移財產的行為,且造成無法履行司法文書確定義務的,應符合刑法第313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構成要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提出控告,由負責執行的法院移交公安機關立案查處。

  因此,債權人如果經調查債務人有轉讓財產的行為,應進一步查明是否存在本文論及的四種情況,如果存在的,應及時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可以拿起刑法武器追究債務人的刑事責任,以保護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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