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勞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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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迫勞動罪是指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他人勞動的行為。限制人身自由方法,是指將他人的人身自由控制在一定範圍、一定限度內的方法。如不准職工外出、不准職工參加社交活動等。強迫勞動罪中的暴力包含致人重傷的暴力,即以暴力強迫他人勞動致人重傷的,只構成強迫勞動罪一罪。
-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用人單位。所謂用人單位,是指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形成勞動關係的單位。
-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會產生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危害後果,但仍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是複雜客體,既侵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又侵犯國家勞動管理制度。勞動者作為公民其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為我國憲法所明定。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1、有違反勞動管理法規的行為。所謂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國家調整勞動關係的法律或者其他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
2、以暴力、威脅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強迫他人勞動。
強迫職工勞動是違背職工的意志,迫使其進行勞動。至於勞動是有償的,還是無償的,則不影響本罪成立。
3、情節嚴重是指長時間無償強迫他人勞動的;強迫多人無償勞動的;因強迫勞動致使發生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的;採用暴力、脅迫、侮辱等手段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強迫勞動,情節惡劣的等等。
1.侵犯的客體是勞動者的人身自由權和休息休假權利。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關係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基於勞動合同所確立的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的一種社會關係,其雙方地位平等。強迫職工勞動的行 為,侵犯了職工的人身自由權利和休息休假權利。侵犯的對象,包括與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建立勞動合同關係的勞動者。
2.客觀方面表現為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法規,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行為。
這裡的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是指違反我國《勞動法》及其相應的法律法規。認定客觀方面要註意三點:一是必須表現為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這是構成本罪的前提條件;二是強迫勞動,其表現形式有:以毆打、沒收押金和集資款強迫勞動,強迫超體力勞動,強迫長時間勞動,強迫勞動不給報酬或少給報酬等;三是必須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這是罪與非罪的界限之一。本罪是由特定涵義的“用人單位”實施的犯罪,這些用人單位僅限於經濟組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