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主體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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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市場主體,即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進入市場從事經營活動,從而享受權利,承擔義務的社會組織,具體包括各類企業、個體經營者及其他從事經營活動的社會組織。
市場主體立法,即關於構成市場主體的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的立法。它要規定各類企業和社會組織的設立、法律地位、組織管理、權利義務、基本活動準則,以及破產清算等內容。
市場主體立法關係到企業的“生死存亡”,直接影響市場運行秩序和效率。搞好這方面立法,既能避免或減少企業設立的先天不足,抑制企業的盲目發展,又能促使被市場淘汰的企業及時轉業、終止和破產,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性和純潔性。同時,它賦予企業以合法地位,維護企業正當權益,從而保證市場運行的有序和有效性。
市場主體立法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出台公司法、合伙企業法、商業銀行法、旅行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同時,為進一步促進市場主體的發展與規範,國家立法機關還在繼續組織制定有關市場主體方面的法律,這些法律主要是:獨資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法和破產法。
一、關於獨資企業法。據瞭解,國外很少有關於獨資企業的專門立法。獨資企業一般分為兩類:一類是企業財產與投資者個人財產密不可分,投資者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企業,這類企業關係主要由民法調整;另一類是獨資公司,或稱一人公司。這類企業投資者個人的財產與投入企業的財產是分離的,投資者僅以投入公司的財產承擔有限責任,這類企業多由公司法調整。我國民法通則比較原則,有關獨資企業及其責任形式的內容規定過少,獨資企業的設立與經營很難從中找到依據。目前我國的獨資企業大體有以下四類,一是國有獨資企業,二是集體單位獨資設立的企業,三是外商獨資企業,四是自然人獨資設立的企業。改革開放以來,為了發展國民經濟,國家在大力利用外資的同時,鼓勵國內各方面積極投資。隨之形成了一批由外商和國內企業或個人投資設立的獨資企業。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有個體工商戶約2800多萬戶,私營企業約50萬戶,有外商獨資企業數萬戶,此外還有法人企業投資的獨資企業沒有統計。這些獨資企業對發展我國市場經濟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這些企業除外商獨資企業外,從投資到責任形式以及生產經營的有關方面都沒有完整的法律調整,在實踐中遇到多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為解決這些問題,促進獨資企業的發展,我國有必要制定獨資企業法,對獨資投資方式、責任形式、投資者投入企業的資本與投資者個人財產的關係以及財務稅收等問題作出規定。
二、關於股份合作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即由股東合作投資共同經營的企業。它介於股份制企業與合伙企業之間:從投資方式上它與股份制企業相似,而從經營上它又接近於合伙企業。對於它是否能形成一種獨立的企業形式目前還存在爭論,因而對於是否制定這樣一部專門法律,各有關方面也有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股份合作企業從其本質特征上看,主要是合作投資者之間的投資服務組織,與國外的合作社相類似,根據我國經濟特點和合作企業的發展趨勢,我們應制定一部合作社法,合作社實行股份制,股份合作企業能適用合作社法就不必另行制定法律。也有人認為,國家已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業法,股份合作企業具備公司特征的適用公司法,不具備公司條件的適用合伙企業法即可,沒有必要再制定專門法律。還有一種意見認為,股份合作企業是我國企業改革的一個創造,它是將股份制與合作制相結合創造的一種新的企業組織形式,對發展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將發揮重要作用,為規範這類企業的發展應制定一部專門法律,而且本法的立法已列入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而且黨的十五大報告正式提出要發展股份合作企業,我們應該積極組織起草,促使其早日出台。有關這個問題,有關部門在立法工作中還在作進一步的探討。
三、關於破產法。由於現行的企業破產法存在問題較多:一是制定於計劃經濟體制下,在很大程度上強調如何輓救瀕臨破產的企業,這種立法宗旨難以適應市場經濟體制下的企業優勝劣汰的要求;二是屬於試行稿,法律效力受到影響,該法實施以來,真正依其破產的企業寥寥可數。三是調整範圍過窄,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隨著集體、私營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增多,僅有一部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破產法是不夠的。為此,八屆全國人大立法規劃確定要制定破產法,目前全國人大有關機關正在根據企業發展變化情況,起草新的破產法,除充分吸收原企業破產法的內容和實施經驗外,還針對其他企業的破產情況作了規定,使之適用於各類企業的破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