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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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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市场主体立法

  所谓市场主体,即在市场经济体制下,进入市场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社会组织,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社会组织。

  市场主体立法,即关于构成市场主体的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立法。它要规定各类企业和社会组织的设立、法律地位、组织管理、权利义务、基本活动准则,以及破产清算等内容。

  市场主体立法关系到企业的“生死存亡”,直接影响市场运行秩序和效率。搞好这方面立法,既能避免或减少企业设立的先天不足,抑制企业的盲目发展,又能促使被市场淘汰的企业及时转业、终止和破产,保证市场主体的合法性和纯洁性。同时,它赋予企业以合法地位,维护企业正当权益,从而保证市场运行的有序和有效性。

  市场主体立法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正在制定的市场主体立法

  在出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商业银行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同时,为进一步促进市场主体的发展与规范,国家立法机关还在继续组织制定有关市场主体方面的法律,这些法律主要是:独资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法和破产法

  一、关于独资企业法。据了解,国外很少有关于独资企业的专门立法。独资企业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企业财产与投资者个人财产密不可分,投资者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这类企业关系主要由民法调整;另一类是独资公司,或称一人公司。这类企业投资者个人的财产与投入企业的财产是分离的,投资者仅以投入公司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这类企业多由公司法调整。我国民法通则比较原则,有关独资企业及其责任形式的内容规定过少,独资企业的设立与经营很难从中找到依据。目前我国的独资企业大体有以下四类,一是国有独资企业,二是集体单位独资设立的企业,三是外商独资企业,四是自然人独资设立的企业。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发展国民经济,国家在大力利用外资的同时,鼓励国内各方面积极投资。随之形成了一批由外商和国内企业或个人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有个体工商户约2800多万户,私营企业约50万户,有外商独资企业数万户,此外还有法人企业投资的独资企业没有统计。这些独资企业对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这些企业除外商独资企业外,从投资到责任形式以及生产经营的有关方面都没有完整的法律调整,在实践中遇到多方面的困难和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促进独资企业的发展,我国有必要制定独资企业法,对独资投资方式、责任形式、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与投资者个人财产的关系以及财务税收等问题作出规定。

  二、关于股份合作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即由股东合作投资共同经营的企业。它介于股份制企业与合伙企业之间:从投资方式上它与股份制企业相似,而从经营上它又接近于合伙企业。对于它是否能形成一种独立的企业形式目前还存在争论,因而对于是否制定这样一部专门法律,各有关方面也有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从其本质特征上看,主要是合作投资者之间的投资服务组织,与国外的合作社相类似,根据我国经济特点和合作企业的发展趋势,我们应制定一部合作社法,合作社实行股份制,股份合作企业能适用合作社法就不必另行制定法律。也有人认为,国家已制定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股份合作企业具备公司特征的适用公司法,不具备公司条件的适用合伙企业法即可,没有必要再制定专门法律。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企业改革的一个创造,它是将股份制与合作制相结合创造的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对发展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将发挥重要作用,为规范这类企业的发展应制定一部专门法律,而且本法的立法已列入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而且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要发展股份合作企业,我们应该积极组织起草,促使其早日出台。有关这个问题,有关部门在立法工作中还在作进一步的探讨。

  三、关于破产法。由于现行的企业破产法存在问题较多:一是制定于计划经济体制下,在很大程度上强调如何挽救濒临破产的企业,这种立法宗旨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的企业优胜劣汰的要求;二是属于试行稿,法律效力受到影响,该法实施以来,真正依其破产的企业寥寥可数。三是调整范围过窄,只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随着集体、私营和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仅有一部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法是不够的。为此,八届全国人大立法规划确定要制定破产法,目前全国人大有关机关正在根据企业发展变化情况,起草新的破产法,除充分吸收原企业破产法的内容和实施经验外,还针对其他企业的破产情况作了规定,使之适用于各类企业的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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