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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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資權是勞動者讓渡勞動力支配權而取得的一項權利。勞動者一方只要在用人單位的指揮下按照規定完成一定的工作量,勞動者就有權要求取得工資。正因為勞動者有工資權,勞動才得以成為勞動者的謀生手段。
工資權的完整內容包括四個組成部分:
1、工資取得權。
2、工資支配權
3、工資保障權。
4、工資分配參與權。
1、這裡的“自主”是法定範圍內的自主,凡是以強行性法律規範規定的工資分配規則,用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凡是法律和政策所界定的工資分配許可權,用人單位不得超越。
2、這裡的“自主”並不是指完全由單位行政單方決定工資分配,用人單位工資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應當由職代會審議通過,或者經過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一致,方能生效。
國家的工資管理權:三個方面的內容
1,對全社會工資的一般管理。主要是制定工資政策和法規、控制工資總量、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管理工資基金、協調城鄉居民收入比例關係和不同地區、行業、職業之間工資比例關係。
2,對企業工資的間接管理。主要是對企業工資總額進行動態的和適度的巨集觀調控、指導企業選擇和完善工資制度、確定工資標準指導線、監督企業在工資分配過程中遵守工資政策法規。
3,對國家機關(包括部分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工資的直接管理。主要是確定國家機關工資分配的制度和方案、根據經濟發展狀況並參照企業平均工資水平確定和調整國家機關工資水平。 我國現行工資制度的一般內容
關於工資構成的規定
1,基本工資
2,輔助工資
關於工資形式的規定
1,計時工資
2,計件工資
基本工資,即勞動者所得工資額的基本組成部分,它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較之工資額的其他組成部分具有相對穩定性。基本工資制度,是關於如何確定基本工資的制度,亦即確定基本工資的規則的總和。其內容,主要是對基本工資的構成、等級和標準以及勞動者應得基本工資等級的確定和升級所作的具體規定。
基本工資制度的確立方式,有法定方式和非法定方式之區分。
現行基本工資制度的特征
1,多樣性。企業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分別實行不同的基本工資制度。其中,企業可自主選擇基本工資制度,國家規定的示範性企業基本工資制度是崗位技能工資制;國家機關必須對職員、工人分別實行職務級別工資制、崗位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制或崗位工資制;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必須實行等級工資加津貼
制,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有條件的可實行企業基本工資制度。
2,結構性。崗位技能工資制、職務級別工資制等基本工資制度,都屬於結構工資制,只不過各自結構不盡相同而已。
3,等級性。在各基本工資制度的結構中,都包含具有等級特點的組成部分,如崗位工資、技能工資、職務工資等都有相應的等級。
我國現階段企業執行的基本工資制度主要有等級工資制、崗位工資制、結構工資制、崗位技能工資制等。